都匀市人民政府终止行政复议案件决定书
匀府行复终字〔2021〕9号
申请人:都匀市某镇某村某组。
负责人:水某某,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吴光林,黔南州都匀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高辉源,黔南州都匀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都匀市匀东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潘丽娟,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董智先,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唐某某,男,贵州省都匀市人。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都匀市匀东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3月8日作出的《都匀市匀东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匀东府决〔2021〕4号)申请行政复议一案,该案于2021年6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作出《都匀市匀东镇人民政府撤销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撤销其作出的匀东府决〔2021〕4号处理决定为由,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都匀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