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市人民政府终止行政复议案件决定书
匀府行复终字〔2021〕11号
申请人:贵州某某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某乙,贵州省都匀市人,系该公司股东兼负责人。
被申请人:都匀市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徐轲,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都匀市水务局2021年7月27日作出的《责令限期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决定书》(匀水保决(2021)13号)申请行政复议一案,该案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贵州某某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机关递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
都匀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