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市人民政府终止行政复议案件决定书
匀府行复终字〔2021〕12号
申请人:赵某,贵州省都匀市人。
被申请人:都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张韬,系该大队队长。
申请人赵某因不服都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1年9月6日作出编号为522701131422954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一案,该案于2021年9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赵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机关递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赵某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
都匀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