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市人民政府终止行政复议案件决定书
匀府行复终字〔2021〕13号
申请人:吴某某,男,贵州省都匀市人。
被申请人:都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段炳国,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吴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都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1年7月28日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匀综执局强拆字(2021)第3-251号)申请行政复议一案,该案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吴某某以被申请人都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9月22日将其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匀综执局强拆字(2021)第3-251号)予以撤销为由,向本机关递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
都匀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