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市人民政府终止行政复议案件决定书
匀府行复终字〔2021〕14号
申请人:都匀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某,女,贵州省都匀市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都匀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劲松,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都匀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0月9日对其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申请行政复议一案,该案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立案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机关递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
都匀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