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 范围 |
1 | 行政许可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中国公民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都匀市 档案局 | 单位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2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1年施行)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6.公开责任: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进行公布;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施行)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四章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 都匀市 档案局 | 单位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3 | 行政检查 | 对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以及执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3月1日修订)第八条。 | 都匀市 档案局 | 单位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4 | 行政奖励 | 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1年施行)第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正)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3.《贵州省档案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对抢救、保护、捐赠档案有功或者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3月1日修正)第六条、《贵州省档案条例》(2017年11月30日修订)第二十三条。 | 都匀市 档案局 | 单位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5 | 其他类 |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销毁备案 |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1999年3年18日修订)第八条 企业档案部门负责档案处置具体工作: (一)收集、整理、统计、保管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清点库存。 (二)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留存与销毁的鉴定工作。 鉴定工作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鉴定小组主持,对档案进行直接鉴定。 对拟销毁的档案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需二人以上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三)按照档案的去向分别编制移交和寄存档案的目录。 (四)做好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1999年3年18日修订)第八条。 | 都匀市 档案局 | 单位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6 | 其他类 | 对台、港、澳同胞和华侨查取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以外的其他开放档案的审核 |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第七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的利用手续是:大陆公民持有身份证或工作证、介绍信,可直接到档案馆利用。台、港、澳同胞和华侨如查取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可持本人回乡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到有关档案馆利用;利用其它开放档案,须经大陆邀请单位、合作单位或接待单位介绍,提前三十天向国家档案局或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以及其它有关情况。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手续按《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依法作出有关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2号)。 | 都匀市 档案局 | 单位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7 | 其他类 | 对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验收 | 贵州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实施细则(2009年1月施行) 第一章 第五条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完成。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二章 第六条 (四)属市(州、地)级和县(市、区、特区)级重点建设项目,由同级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第七条 (二)省档案局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州、地)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市(州、地)档案局、市(州、地)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特区)档案局等单位组成。(三)市(州、地)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市(州、地)档案局、市(州、地)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特区)档案局等单位组成。(四)县(市、区、特区)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县(市、区、特区)档案局和县(市、区、特区)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依法作出有关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贵州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实施细则(2009年1月施行)。
| 都匀市 档案局 | 单位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8 | 其他类 | 权限内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 |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第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既是重点建设项目的历史记录,也是项目投产后运行、维修、管理、改扩建和技改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为了及时掌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情况,加强监督和指导,从1997年开始,国家档案局建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登记制度。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依法作出有关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第二条 。 | 都匀市 档案局 | 单位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