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八条、第九条,《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和《省残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七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黔残联发〔2023〕6 号)精神,现将开展2025年都匀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认证(审核)
(一)认证对象。2024年度安置有残疾人就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未安置有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不用认证审核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认证时间。2025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认证审核的,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将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算缴纳残保金。
(三)认证方式
1.线上认证。用人单位登录贵州政务服务网(http://zwfw.guizhou.gov.cn/)进行注册(需用法人用户注册),登录后在搜索栏中输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找到办理事项后选择相应的地区点击“在线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用人单位自身情况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
2.线下认证(线上办理有异常情况无法办理时)。用人单位携带资料到都匀市残疾人联合会(剑江中路79号中医院对面老市公安办公楼九楼909室)申报办理。
(四)线下认证需提交纸质资料:
1.上年度单位每月职工工资花名册。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合同期在1年以上),在编人员提供编制文件。
4.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保、医保的证明材料(需加盖社保、医保部门公章)。
5.残疾职工个人银行工资流水(需加盖银行部门公章)。
6.残疾职工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二、残保金申报征收
(一)征收对象。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用人单位。
(二)征缴时间。2025年5月1日至9月30日。
(三)征收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都匀市税务局。
(四)征收标准。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缴纳方式。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缴税系统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保障金缴纳事宜。
1.网上申报流程。缴费单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guizhou.chinatax.gov.cn:8443)-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系统自动带出“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和“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信息,如缴费单位检查带出的申报数据与实际不相符,需携带复核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残联进行信息复核并修改,经复核后再次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缴纳。
2.办税服务厅现场申报流程。用人单位填报《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一式两份)提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结合申报系统信息进行核对。信息一致,受理申报;信息核对不一致,当场告知用人单位持复核资料到所在地残联进行信息复核并修改,再返回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缴纳。
(六)延续实施分档征收政策。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的,按应缴费额的50%缴纳;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90%缴纳。
(七)延续实施暂免征收政策。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享受免征收的企业同样需要在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八)无论是已经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还是未曾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均需要在税务部门进行申报,逾期不申报缴纳的,按有关规定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三、其它事项
(一)其他未尽事宜请参考《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黔财非税〔2016〕57号)和《省残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黔残联发〔2023〕6号)。
(二)残疾人就业联网认证、残保金相关政策有疑问的可咨询都匀市残疾人联合会,电话:0854-4991152。
(三)残保金申报缴纳有疑问的可咨询负责本单位税务管理员或市政务中心税务窗口,电话:0854-4998182。
都匀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都匀市税务局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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