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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收取依据与步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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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文件要求,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进行缴纳,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自备水源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自备水源是指单位或个人为解决生产、生活用水需求,通过自建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地下取水,需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使用后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征收的费用。)

二、设立依据

1.《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

2.《贵州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财税〔2017〕64号)

三、征收标准

《都匀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都匀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匀发改通〔2016〕42号)

四、征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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