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坚决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都匀市实际,现将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防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火险期
每年2—4月为全市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禁火区域
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草地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事项
在高火险期和禁火区内,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
(二)严禁在禁火区内吸烟、取暖、野炊和举办篝火活动等。
(三)未经批准严禁在禁火区内烧灰积肥等农事用火行为及擅自炼山、焚烧疫木、烧电焊等动火作业。
(四)严禁在禁火区开展祭祀活动时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行为。
(五)严禁在禁火区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
(六)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行为。
四、其他用火行为规定
高火险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实弹演习、爆破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事前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报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市林业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任何人不得在禁火区域内丢弃火种。
五、法律责任
(一)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未成年人和其他需要监护的人群,监护人要加强监管约束,对于由被监护人引发森林草原火灾造成财产损失的,监护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一)森林草原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必须落实相关防火措施。铁路、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道等设施设备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地段设置固定的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警示标志,清除周边可燃物,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采取防火措施。林区周边的住宅、厂房、易燃易爆场所、加油站、寺庙、农家乐等重要风险点周围,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程要求开辟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
(二)高火险期内,进入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人员,应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部门的检查登记,并负有森林草原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七、监督举报
全市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森林草原防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和森林草原火情,可立即拨打以下举报电话。
市应急局:0854-8310717
市林业局:0854-8223021
火警电话:119
匀东镇人民政府:0854-8340206
墨冲镇人民政府:0854-8428127
平浪镇人民政府:0854-8468123
毛尖镇人民政府:0854-8481001
归兰水族乡人民政府:0854-8527026
小围寨街道办事处:0854-8360947
绿茵湖街道办事处:0854-4998168
沙包堡街道办事处:0854-8321210
广惠街道办事处:0854-8222501
文峰街道办事处:0854-8223048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都匀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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