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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岑昌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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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昌彬:

因本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都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已公告送达两告,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岑昌彬)


都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7月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匀综执罚决字〔2025〕第045号


当事人:岑昌彬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72年7月20日      年龄:53周岁  民族:布依族     文化程度:小学   联系电话:1933672xxxx

身份证号码:52272619720720xxxx

现住址:贵州省独山县羊凤乡摆罗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8月12日对你(单位)涉嫌出售、利用2只“三有”保护动物,且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8月10日12时,携带一大一小2只鸟类在都匀市百子桥附近与一名老人交易时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正在交易的鸟为体型较大的一只,被查获时均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经林业局工作人员现场辨认,笼中2只鸟类均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随后我局执法人员与林业局工作人员将查获的2只鸟类送至黔南州野生动物救助站。根据都匀市林业局《关于涉嫌售卖鸟类线索移送函》并附贵州省鸟类学会的《物种鉴定说明》载明,被查获的体型较小的一只鸟类学名叫灰喉鸦雀,隶属于雀形目鸦雀科,体型较大的一只鸟类学名叫棕颈钩嘴鹛,隶属于雀形目林鹛科,均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已构成违法。属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岑昌彬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主体适格。

证据二:都匀市林业局《关于涉嫌售卖鸟类线索移送函》及物种鉴定说明;证明了违法事实和鸟类物种鉴定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岑昌彬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违法事实。

证据四:现场调查图片;证明了现场贩卖鸟类情况。

2025年9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匀综执罚先告字〔2025〕AJ0007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匀综执罚听告字〔2025〕AJ000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无法明确你(单位)所出售、利用的2只“三有”保护动物为野生动物,根据存疑时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涉案的2只“三有”保护动物为人工孵化的野生动物,其价值以人工孵化价值进行确认。按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于2017年12月15日施行)第四条第一款“野生动物整体的价值,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所列该种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乘以相应的倍数核算。具体方法是:(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核算。”及第七条“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同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百分之五十执行”的规定。参考《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第13页第七栏“雀形目-其他所有种的基准价值为300元”;此2只雀形目鸟类的价值为:2(只)×(300元/只)×50%=300元;结合《贵州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贵州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第23项,对非法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属“轻微、第一档次”“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千元以下的;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野生动物灰喉鸦雀、棕颈钩嘴鹛各一只;

2.处野生动物价值2倍的罚款合计:陆佰元整(¥600.00元)(计算公式:2只×300元/只×50%×2倍=6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贵州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将罚款缴纳至电子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和财政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都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都匀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都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印章)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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