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总体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科、室。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范围、形式和要求,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科、室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及时提供给局办公室,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本局机构设置、权责清单;
(二)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解读;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财政预算、决算及三公经费报告;
(五)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六)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一)应明确职责,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正在调查、讨论、编制、审议、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三)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市保密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四)各科、室提供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五)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局机关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第七条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本局门户网站、公告栏;
(二)市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问责。
第九条本制度由局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