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协调和监督实施,起草有关教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二)加强全市基础教育工作的统筹管理(含幼儿教育)。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和民族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提高义务教育水平;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
(三)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导义务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大力推进产教融合,努力提高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五)统筹管理本级教育经费。按照政策法规筹措和使用好教育经费,协调做好教育拨款,规划实施好教育基建投资;协助管理民族教育经费,协调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监管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管理社会对全市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和信息系统的开放、建设工作。
(六)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七)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指导管理,贯彻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承担民办教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八)指导市属学校的党建、统战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抓好市属学校干部队伍建设。
(九)指导并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财务监督、审计和有关学校及单位党的纪检、行政监察工作。
(十)规划并指导全市中小学校法治宣传教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等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统筹规划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依法履行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责。
(十二)统筹管理全市高考、中考、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的招生考试工作,制定基础教育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全市基础教育学校的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十三)配合做好全市教育系统自然科学、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以及高等学校科技推广、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工作,协调并指导市属学校承担科研项目的实施。
(十四)承担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及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五)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六)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