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黔南州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条 本市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信息公开责任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信息公开责任单位依照规定程序和方式公开其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行政决定及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依本规定应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完整统一、真实有效、及时准确的原则,应当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信息公开责任单位提供政府信息,除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介质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和指导市政府工作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审查,并主动以适当方式将目录中的信息予以公开。
第六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规定,要求有关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向其公开该单位除主动公开以外与其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依法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审核。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对其性质予以确定后,再予以确定是否公开。
主动公开事项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和资料,保证信息资料的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依本规定第六条公开的政府信息,信息公开责任单位除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外,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实际情况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媒体、告示牌、通知书等一种或多种有效方式公开。
第九条 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必须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要求在都匀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到相关栏目。
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对其负责的栏目发布政府信息时,要确保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第十条 属主动公开目录内的政府信息,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在信息生成后按照有关规定,在时限要求内及时全面公开。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规定第七条要求获得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持有效证件,向相关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的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人应当保证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第十二条 收到申请的单位应当对申请予以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接受申请的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通过电子邮件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责任单位不予公开某一政府信息提出异议时,相关单位负有举证责任,说明不予公开该政府信息的理由、法律依据等。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责任单位每年应当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总体统计情况;
(二)就政府信息公开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申诉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措施;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市监察部门应当对政府信息公开实行全过程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依法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市监察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可以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社会人士担任监督员。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责任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市监察部门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综合考核,有条件的可以委托权威中介机构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专业评估,及时公布考核和评估结果,并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责任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会同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将应当公开的事项及时公开的;
(二)公开的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全面的;
(三)不按规定的方式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的;
(四)对本单位所公开信息的内容未按规定更新的;
(五)不按规定要求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复制有关资料提供协助的;
(六)对于监督检查机关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七)泄漏国家机密的;
(八)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九)对投诉、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责任单位隐匿或提供虚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公开责任单位拒绝公开与其利益有密切关系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章 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之间应建立政府信息沟通机制。可以通过召开例会、书面函件或其他适当形式定期沟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召开临时会议、书面函件或其他适当形式及时沟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权限有关联的,应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确认后方可发布。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权限有关联的重要政府信息,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后,应报请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发现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责权限时,在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前,应与所涉及的行政机关沟通、确认,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答复。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之间对拟发布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意见不一致时,应报市政府办公室协调确定。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意见不一致时,原则上应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按照有职责权限机关的意见处理。沟通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申请,报请市政府办公室协调解决。
协调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申请协调的事项、自行协调的情况、主要争议和理由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应协调而未协调、直接发布的,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可提出异议,由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就信息发布、补救措施等问题进行协调;已造成各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不一致并导致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布与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政府信息,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 根据我市现行政府信息发布工作机制,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保密审查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获取本市政府信息的同时,保守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规范本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黔南州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本市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审核把关。
第三十三条 本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办主要负责人兼任,市保密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负责对本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本市各部门是本单位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
第三十四条 保密审查坚持结合实际,依法审查,既保守国家秘密又有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市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本市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一)本市重大决策事项;
(二)以本市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本市领导在系统性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四)财务、机构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六)涉及行政管理改革的措施和方案;
(七)人事任免、机构调整信息。
第三十七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审查:
(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二)是否属于本市尚未决定的事项;
(三)信息公开后是否会严重干扰政府和本单位正常工作秩序;
(四)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
(五)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初审,无异议后再交由本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开;对拟公开的重要信息,信息提供部门应先征询本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的意见。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需报本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批准后,交由本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三十九条 本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经本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市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四十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影响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第四十一条 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第四章 社会评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 社会评议的主体
社会评议工作由市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由市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评议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参加。
第四十三条 社会评议的对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十四条 社会评议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评议内容包括:
1、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2、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3、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5、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6、政府信息公开人员服务态度是热情周到;
7、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政府信息及咨询、解答服务;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第四十五条 社会评议的方式方法
评议工作由市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定期视察,新闻媒体跟踪报道,社会监督员和广大群众日常监督。评议等次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六条 社会评议的时间
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第五章 考核制度
第四十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各乡镇、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考核。
第四十九条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指定或建立政务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明确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二、制度规范化建设情况。是否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工作制度;是否建立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制度等。
三、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制定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务信息是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问题。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设置信息场所,并配备相关的设施、设备;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
六、责任追究情况;是否对群众投诉的处理不践诺,假公开,敷衍等行为的责任追究。
七、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八、监督和保障情况。政务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是否主动接受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等。是否定期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是否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九、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五十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普遍考核,也可选择重点考核,由市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确定考核内容,考核于每年年底进行。
第五十一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核的程序
一、由市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抽调相关人员成立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小组。
二、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报市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考核小组应提前15天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四、考核组采取现场考核,查阅资料、群众评议、结合评审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其中现场采取“一看、二访、三听、四查、五评”的方式进行。看主要了解政务信息公开的基础工作情况;访,主要察访工作现状,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听,主要听取政务信息公开的工作汇报和基层单位及群众的反映;晒,主要检查承诺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评,主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五、考核小组综合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市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报,并将考核结果报市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二条 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一、对政务信息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档次的各乡镇、市政府职能部门及公用企事业单位给以表彰和奖励。
二、对政务信息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乡镇、办事处、市政府职能部门给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措施要接到通报后的1个月内提出并报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认真整改情节取消本年度评先评优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并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需要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依照本制度处理。
第五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依法有据、违法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不编制、公布或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未按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四)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发布不澄清的;
(五)不依法受理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六)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答复申请人的;
(七)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机关予以更正,应该更正而不予更正的;
(九)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未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的;
(十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发布的政府信息,未经批准而发布的;
第五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市政府办公室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予以调查处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行为,但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或挽回损失及影响的,可以减轻处分;违法违纪行为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所受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附则
第五十九条 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