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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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 宣传教育,督促、检查、推动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在市内的贯彻实施。

(二)负责组织开展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创建活动,承办国务院和省、州、市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相关事宜,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庆典活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三)管理和做好民族成份的识别、更改工作;协调市内民族和宗教关系,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四)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正常的教务活动。支持和帮助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支持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推动宗教界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少发展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信教群众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五)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收回市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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