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单位政务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本单位政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1.基本信息,包括机构职能、机构领导、内设机构、直属机构;
2.法规文件、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3.部门规划计划;
4.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5.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二)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的内容: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执行情况;
3.工作人员任免、晋级、交流、奖惩及工资调整政策与结果等有关情况;
4.本单位工作人员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不予公开的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
(一)市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二)公告栏、宣传版报、电子触摸屏等;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信息范围的,要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恰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需批准后才能公开。
第十条 办公室要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公布政务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卫健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