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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是否给予奖励?
发布时间:2025-08-12
来源信息:都匀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2、《贵州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经调查举报事项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奖励累计不超过30万元。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重大事故隐患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核查属实的,奖励奖金上浮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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