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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都匀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和《都匀市校车服务安全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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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部门,各镇(乡 街道),市属各中小学、幼儿园:

《都匀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和《都匀市校车服务安全管理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都匀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2. 都匀市校车服务安全管理方案试行

      3. 都匀市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

都匀市教育局 都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都匀市交通局 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都匀市应急管理局 都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附件1:

都匀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服务学生出行,有效提高交通安全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和〈贵州省校车服务提供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校车,是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本管理办法的程序,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学前教育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专用校车。

第三条 在都匀市城市建成区内(西至都匀西出口,南至海咬,东至都匀一中,北至杨柳街)运营的校车,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的城区学校,鼓励有资质的第三方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推进校车运营管理专业化,校车原则上不能跨区域运行。

第五条 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部门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自备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二章 校车运营条件

第六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路线、运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运营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七条 校车驾驶资格,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七)校车驾驶员未存在不予准驾的不良记录。每年校车运营单位须提供驾驶员背景审查材料至市交通局备案;

(八)按规定进行体检,与提供校车的单位签订本人安全履职书面承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请及审批流程

第八条 申请流程

(一)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向市教育局提供校车使用申请。

(二)提供申请的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都匀市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

3.学校基本情况报告;

4.提供校车购置材料、国家认定的相关资质材料;

5.运输服务经营合同;

6.专用校车符合相关安全国家标准承诺书;

7.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投保承诺书;

8.校车运行方案;

9.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10.校车驾驶员资质、背景审查材料、承诺书。

第九条 校车申请许可流程

(一)市教育局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交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征求意见。

(二)市教育局汇总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政府批准后,市公安局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校车驾驶人申请许可流程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市公安局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市公安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安全管理保障

第十一条 道路交通满足校车安全通行条件。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中的道路条件部分有关规定,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隐患消除之前,该路段应当暂停校车通行。

第十二条 配置的校车应当是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注册,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与学生学段相适应。

第十三条 校车应当是学校购置或校车服务提供方为学校提供,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供校车服务必须是“一车一校一址”。

第十四条实行校车运营许可制度,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运营许可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校车运营许可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运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校车标牌所载内容发生改变的,经市政府审批后,按照规定重新申请校车标牌。

第十五条 校车行驶线路需经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交通局等部门和属地镇(乡、街道)审核确认,并严格按规定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十六条 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校车应设有应急出口,并按规定配齐配足有效地消防器材和应急锤。

第十七条 校车服务提供方或学校按有关规定对校车进行定期检验和日常检查、保养、维护,确保随时保持良好状态;校车检查要有记录,并存入本单位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档案;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保证校车及其附属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校车,立即停运维修。

第十八条 每次校车运行前,驾驶员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进行检查,将检查登记表交学校存档。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运行速度、荷载等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校车驾驶人不得在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

第十九条 校车若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坚持“救人第一”的原则开展救援,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方、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二十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定期了解校车驾驶人员身体状况;与乘坐校车的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协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月必须召开一次学生接送车辆安全例会,认真研究学生接送车辆的管理,会议应有具体的文字记录;学校要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台账,尤其要完善校车车况、校车行驶、学生乘车、接送管理制度等台账资料,保证学生、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等每天都有翔实的记录;学校须制定学生乘坐校车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生安全乘坐。

第二十二条 校车必须配备GPS和车内外视频监控设备,由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方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车服务提供方提供车辆的,需提供与使用学校签订的服务合同、安全管理责任书,制定校车管理措施,并将校车使用合同报市教育局及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方应当在当日向核发标牌的市公安局申请补领或换领。

第二十五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在市公安局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运营许可标牌,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开行时间行驶,在核准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不得随意停靠上下学生,不得偏离核定线路到家入户接送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必须确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超员。突遇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应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要求通行或绕行,随车照管人员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学校和学生家长,并做好行车记录。

第二十六条 校车行驶应与运载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禁止校车搭载货物以及其他影响校车乘车安全的物品。

第二十七条 随车照管人员管理

(一)随车照管人员备案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市公安局出具的背景审查材料;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安全履职承诺书等材料,校车运行前要与随车照管人员签订管理责任书;

(二)要提前合理编排好随车照管人员值班表,确保每天学生上(放)学乘车途中都有一名责任心强的随车照管人员全程护送。跟车护送记录必须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务后亲笔签字交学校留存;

(三)随车照管人员要负责维持车内纪律、学生的交接、处理突发事件、制止校车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

(四)随车照管人员在学生上下车时维护秩序,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下车时核实学生人数,确认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方可离车;

(五)发现驾驶人有情绪异常表现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其他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随车照管人员立即制止校车驾驶员停车,并报学校及时处置;

(六)发现乘车学生身体不适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乘坐校车时,随车照管人员立即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学校妥善处置。

第五章 部门职能职责

第二十八条 部门及单位职责

建立由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等部门组成的校车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校车的安全服务管理。市教育局统筹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应急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一)市教育局。指导学校建立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学生教育制度。定期到学校、企业了解校车运营情况或存在的困难,指导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优化学校布局,提供乘车学生数量分布和用车需求;与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指导和督促各校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联合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对学校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统筹建立校车管理台账与数据库,上报校车管理信息;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二)市公安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核校车驾驶人申报资格;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学生交通秩序;查处打击校车超员、超速、酒驾等违法行为;会同学校及校车服务提供方做好对师生及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协助校方或者校车服务提供方办理牌证和车辆过户、车辆检测等工作;完备校车“一车一档”资料,适时更新。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所属单位和市教育局。

(三)市交通局。加强对拥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经营地址在都匀的校车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提供校车服务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严厉打击超载等非法营运行为;加强乡村道路安全标识、标线、防撞隔离墩、校车停靠点等设施建设。

(四)市应急局。加强对校车营运安全防范措施的监管,参与校车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参与市交通局组织开展对运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及违反《安全生产法》的事故调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事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事项的调查处理。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支持我市车辆生产企业研发符合本市需求的国家标准校车,监督本市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校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组织生产。

(六)市市场监管局。做好对校车服务提供方注册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信息公示、年报、异常名录管理、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如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如相关主体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行政和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都匀市校车服务安全管理方案(试行)

为加强对我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明确主体责任,强化监管措施,有效预防涉及校车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和〈贵州省校车服务提供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围绕“创建平安校园,构建和谐社会”工作目标,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各有关部门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消除接送学生车辆安全隐患,预防和避免涉及中小学(幼儿园)接送车辆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加强校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制止不合格车辆接送学生,促进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坚决遏制涉及校车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

职能部门加强对校车企业及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学校强化日常管理,利用班会、主题队会、板报等形式向学生进行安全乘车教育。

(二)完善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校(园)长是校车安全第一责任人,在市教育局指导下,定期对学生进行多种形式交通安全教育。随时掌握接送学生车辆情况及学生乘车状况,建立细致台账,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建立校车使用、保养和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日常管理等制度。

(三)加强安全管理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等部门依照《贵州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加强校车管理。与校车服务提供方签订校车安全责任书,加大对违法营运学生接送车辆的打击整治力度,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联动机制和长效机制。完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工作会商机制和联合检查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校车运营模式

1.根据都匀市实际,选择有资质确保安全的州、市大型公交、客运国有企业提供校车运营管理服务。

2.乘车费用。校车收费要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在校车明显位置公示校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报相关部门备案,不得跨学期收取。坚持学生自愿乘车,严禁乱收费。

三、部门职能职责

建立由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等部门组成的校车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校车的安全服务管理。市教育局统筹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应急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一)市教育局。指导学校建立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学生教育制度。定期到学校、企业了解校车运营情况或存在的困难,指导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优化学校布局,提供乘车学生数量分布和用车需求;与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指导和督促各校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联合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对学校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统筹建立校车管理台账与数据库,上报校车管理信息;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二)市公安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核校车驾驶人申报资格;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学生交通秩序;查处打击校车超员、超速、酒驾等违法行为;会同学校及校车服务提供方做好对师生及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协助校方或者校车服务提供方办理牌证和车辆过户、车辆检测等工作;完备校车“一车一档”资料,适时更新。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所属单位和市教育局。

(三)市交通局。加强对拥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经营地址在都匀的校车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提供校车服务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严厉打击超载等非法营运行为;加强乡村道路安全标识、标线、防撞隔离墩、校车停靠点等设施建设。

(四)市应急局。加强对校车营运安全防范措施的监管,参与校车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参与市交通局组织开展对运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及违反《安全生产法》的事故调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事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事项的调查处理。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支持我市车辆生产企业研发符合本市需求的国家标准校车,监督本市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校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组织生产。

(六)市市场监管局。做好对校车服务提供方注册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信息公示、年报、异常名录管理、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七)中小学(幼儿园)。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校车安全工作责任;与校车服务提供方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措施和随车照管人员等。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安全教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疏散演练;与乘坐校车的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协议,制作学生乘车花名册,与校车服务提供方做好人员清点交接手续,建立校车信息卡、接送联系卡等管理台账;做好其他各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八)校车服务提供方。购买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办好相关手续;加强车辆管理与维护,确保校车性能安全;聘请有校车驾驶资质的驾驶员上岗,明确随车照管人员,并做好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与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遵守交通法规,确保校车安全顺利行驶,与学校做好学生清点交接手续;做好价格公示,严格按标准收费;履行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九)各镇(乡、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的校车运行进行安全管理、监督;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配合做好辖区内乡、村公路的隐患排查与建设、维护。

四、责任追究

各职能部门、学校及校车服务提供方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校车及校车安全运营的管理。因渎职或管理不到位发生事故,将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附件3:都匀市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doc

政策解读:《都匀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在线访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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