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都匀市知美法恩莎厨房电器店(何知美):
因本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都匀市知美法恩莎厨房电器店)
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日
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匀市监处罚〔2023〕 0512号
当事人:都匀市知美法恩莎厨房电器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01MAAK7URG62
经营者:何知美
2023年2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广州苏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举报函,来到 “都匀市知美法恩莎厨房电器店”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摆放的“法恩莎”品牌厨房电器正在销售,经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委托广州苏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现场鉴定,鉴定结论为 “上述标有“法恩莎”标识的商品非我司或我司授权生产、销售的商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匀市监强制[2023]0502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文书,当事人予以签收。因调查过程中多次无法联系当事人,现该案件已调查终结完毕。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5日办理营业执照并开始经营厨房电器商品,现场未能提供上述涉案产品进货清单、供货商资质及商标授权书等资料。经执法人员现场清点,上述涉案产品共计11台,其中:燃气热水器2台,销售价1299元/台, 电热水器2台,销售价1799元/台,集成灶3台,销售价4666元/台,消毒柜3台,销售价1699元/台,灶具1台,销售价0元(现场未标价);因多次无法联系当事人,执法人员只能根据现场明码标价,计算出货值金额2529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2月9日,《现场笔录》、照片各1套。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法恩莎”注册商标专用权厨房电器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的事实。
证据(三):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1份,鉴定结论为:“经我司鉴定,上述商品非我司授权生产、销售的商品,已侵犯我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有关商品为伪冒我司“法恩莎”商标。证明了当事人销售“法恩莎”注册商标已侵犯了商标所有人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3年06月25日,我局依法通过都匀市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匀市监罚告〔2023〕051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侵犯“法恩莎”注册商标专用权厨房电器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中所指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坚持处罚与教育。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及《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从轻处罚情形和《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裁量意见,即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之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你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家用厨房电器共计11台;
2.处以货值1倍罚款人民币25291元(大写:贰万伍仟贰佰玖拾壹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都匀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