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都匀市人民政府 » 专题专栏 » 创新专题 » 长者专版 » 通知公告

都匀市农业综合执法2023年案件公示表(第十二期)

 字号:[ 缩小默认放大]
都匀市农业综合执法2023年案件公示表(第十二期)
填报单位:都匀市农业农村局
序号 当事人
(或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负责人) 处罚类别 处罚案由 行政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作出处罚决定时间(年月日) 处罚决定机关 备注
1 郭开明 郭开明 不予行政处罚 郭开明未按规定回收农用薄膜案 依据《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罚。”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理应受罚。
当事人主动将田块中已使用过的农用薄膜全部清理回收并放至环卫部门放置的垃圾箱内,由环卫部门运至都匀市首创环保有限公司(墨冲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焚烧销毁处理,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主动承认错误,承诺不再犯同样的错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理应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已履行 8/3/2023 都匀市农业农村局
2 罗英香 罗英香 罚款 罗英香经营劣质农药案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和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应对当事人责令停止经营劣质农药,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种植业第47项“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反本条,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7500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2.9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应对当事人责令停止经营劣质农药,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2000元以上7500 元以下罚款。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承诺不再犯同样的错误,确有悔过表现。当事人是初次违反本条,违法程度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
已履行 8/9/2023 都匀市农业农村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