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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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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都匀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建立良好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未成年人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州省都匀市行政区域内(含匀东经济开发区)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申请人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贵州省都匀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除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同时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根据辖区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符合先申请先办理的原则;

(四)符合市场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

(五)符合维护零售户利益,方便广大消费者购买的原则。

第六条  在同一许可区域内,有2户以上(含2户)同时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均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原则办理。

商业区、旅游景点、车站等设置有总量的区域,卷烟零售点已达饱和状态,不再增设卷烟零售点。

第三章  申请办证人的资格

第七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年满18周岁以上,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合法持有国家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申请人应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注明有“烟草制品零售”的有关内容。

第四章  经营场所要求

第十条  零售点应当设置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与住所相连的经营场所,要有独立的大门进出。与经营场所分离的货物仓库,商品储藏室等地方均视为经营场所。

零售点经营场所要便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章  合理布局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办理、发放和管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原则。

第十二条  烟草零售点布局以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店、娱乐服务类,以及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其他业态为主。

第十三条  都匀市区及乡镇所在地各路段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按以下标准设置:

(一)繁华街道零售点之间安全步行距离不得低于60米;

(二)一般街道零售点之间安全步行距离不得低于80米;

(三)除以上两类街道之外的街道均属其他街道,其他街道零售点之间安全步行距离不得低于100米。

以上街道分类详见都匀市街道分类表,新增街道本年度按其他街道标准规划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次年重新审定街道分类。

第十四条  自然寨零售点按每100户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安全步行距离不得低于100米。

第十五条  居民小区内按每400户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安全步行距离不低于60米。

第十六条  商业区零售点的设置,根据人口、交通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消费能力等情况进行总量设置。商业区零售点是指不含临街街道的零售点,且每个零售点之间安全步行距离不得低于30米。商业区临街街道的零售点属于商业区外零售点,应按照商业区所在街道的类型(繁华、一般、其他)进行设置。(详见都匀市商业区零售点设置表)

新建商业区的零售点设置,按每二十个门面(办有营业执照且开门经营)可设置一个卷烟零售点的标准进行设置,且与最近零售点的安全步行距离不低于80米,次年度根据该商业区的人口流量、交通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消费水平等情况,重新审定该区是否达到商业区标准。次年1月在都匀市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公示后实施。

第十七条  汽车站、火车站、高铁站等特殊区域零售点的设置。根据站点规模、旅客人次、消费能力等情况进行总量设置。(详见都匀市汽车站、火车站、高铁站零售点设置表)

第十八条  风景旅游区零售点的设置,根据景区规模、游客人次、消费能力等情况进行总量设置,且每个零售点之间安全步行距离不得低于40米。(详见都匀市风景旅游区零售点设置表)

新建风景旅游区的零售点设置,原则上总量设置不超过6个,也可按景区内设置的服务区个数设置零售点,本年度按其他街道进行办理,且两零售点之间的安全步行距离不低于100米,次年度根据该旅游景区规模、游客人次、消费能力等情况,重新审定该景区零售点总量。次年1月在都匀市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公示后实施。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且是本人实际在店经营的,应给予政策扶持,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一)烈士家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不受总量和距离限制。

(二)以下特殊群体,可享受一次性政策照顾,按规定距离的70%作为实际经营间隔距离,且只能申请经营1个零售点。

1.属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2011年第2号公告》中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标准中所列的残疾人(有智力和精神残疾的除外)。

2.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回乡创业的);

3.脱贫户(本行政区域户籍,建档立卡的扶贫对象);

4.低保户(本行政区域户籍,持有低保户相关证明材料);

5.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

(三)符合上述情形,但同时属于按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不予办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7.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5.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电玩城、机耕农具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或场所。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

2.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中点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50米、直线距离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但直线距离小于30米,同时步行最短距离超出100米的除外;        

3.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5.已被政府征用或纳入拆迁规划的;

6.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局、省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一般性的间距、数量等条件限制。

(一)按原零售点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

2.企业类型改变的;

3.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

4.在市场监督部门备过案的家庭成员如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

5.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6.零售户因自身经营原因办理歇业后1个月内,其他申请人在原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但原许可证系享受相关特殊照顾政策办理或零售户使用原许可证正常经营卷烟时间不足五年或业态发生改变的除外。

(二)地址变化新办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

2.被纳入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清理对象范围,歇业后另迁新址经营,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3.其他因政策变化,相关零售户积极配合,歇业并迁址经营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发证布局总数和间隔距离的限制,且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考:

1.城区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集镇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以经营副食品为主业的超市、商场;

2.接待规模500人以上的大酒店、宾馆;

3.餐饮行业营业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度假村、娱乐场所(咖啡屋、会所、洗浴中心等休闲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体育场馆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

(四)符合本条规定情形,但同时属于按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不予办理。

第六章  零售点之间距离的确认

第二十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指使用标准测量工具,以新办证申请人经营场所与最近持证经营户经营场所同侧相距最近内墙作为测量起始点,按照行人遵守交通管理法规、习惯性行走的最短安全路径。安全步行距离允许可控的测量误差在1米范围内。

(一)申请点与参照点分布在街道(公路)两侧,街道(公路)中间有隔离带、绿化带的(且隔离带、绿化带人不可通行的),按照通过允许通行的交通标志或设施(如人行道、单虚线、人行天桥等)的最短安全步行测量。

(二)申请点与参照点分布在街道(公路)两侧,街道(公路)中间无隔离带或绿化带的,测量需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行人行走的最短安全步行距离测量。申请点与参照点布在街道(公路)同侧的,按申请点至零售点行人行走的最短安全步行距离测量。

(三)申请点与参照点分布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区域(如小区内、批发市场内)内的,按申请点至零售点最短安全步行距离测量。

第二十三条  零售店合理化布局的经营场所现场勘查,必须有申请人在场情况下,由两名以上(含两名)专卖管理人员现场进行,并应根据申请人的提报,同时对附属仓库进行勘验,申请人对零售店经营场所现场勘验结果有异议的,必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重新测量,由核查人员现场拍照并填写核查记录,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所描述的“安全步行距离”是指遵守交通规则前提下的步行距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上述机构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第二十六条  自然村寨现场实地勘验人口和户数数据以上一年末公安机关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七条  取得合法经营证明(经政府及相关部门核发的临时占道经营许可)的书报亭等场所,可视为固定经营场所。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地址未发生空间位移的,因政府统一调整,道路名称、门牌号发生变化的,可以直接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本规定限制。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街道分类、商业区划分、旅游景点划分根据人口、交通通信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消费能力等情况,每年1月通过都匀市政务服务网进行公示。

第三十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今后如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市(区)内人口、交通通信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消费能力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时,再依法适时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仅适用贵州省都匀市辖区范围内,由贵州省都匀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2020年10月1日实施的《贵州省都匀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同时废止。


附件:

都匀市商业区零售点设置表 .xls



贵州省都匀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12月7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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