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街道):
《都匀市农村集体财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都匀市农村集体财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都匀市农业农村局 都匀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19日
附件1
都匀市农村集体财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的通知》(黔农发〔2024〕15号)、《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财基〔2024〕14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农村集体财产监督管理,强化制度建设,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都匀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镇〈乡、街道〉、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产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集体财产主要包括:集体资金、资源、资产。
资金:集体所有的资金,即现金和银行存款等;
资源: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资产: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和集体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集体所有的无形资产;集体所有的接受国家扶持、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财产;集体所有的生物资产;集体所有的应收账款;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财产依法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规范财务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开设一般账户应当报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备案。应按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财农〔2021〕121号)、财政部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同时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全国平台财务系统开展会计核算。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且不能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严禁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管,银行印鉴一人保管的现象。
第五条推行村社财务分设。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分开设账,村民委员会账户主要核算村级组织基本运转经费、民生福利、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等事项,村民委员会账户由各镇(乡、街道)财务部门记账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主要核算集体财产经营管理、经济活动、集体资源开发利用、收益分配、为成员服务等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独立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或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分配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
第六条加强资金收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第七条加强资金支出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应严格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合法的外部凭证或者填制支出证明单。支出凭证应当有合理事由,由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章,大额支出应当执行“三重一大”和“四议两公开”议事决策制度。
第八条 加强备用金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现金最高限额应控制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超过限额应于收到现金当日存入银行。单笔现金支付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支出和往来收付款项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尽量减少现金支付。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九条 严格资产登记清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构)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设施等资产,应当按照资产的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并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要做好年度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每年1月底前对上一年度集体资产进行集中摸排,将清查核实结果向全体成员公示,经股东代表大会确认后,3月底前将经股东代表大会确认的清查结果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系统”。
第十条 做好资产确权移交。对使用财政资金在农村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特别是扶贫项目、财政资金项目形成的资产,尽可能确权到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集体资产目前登记在村民委员会名下的,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四议两公开”制度审议通过后将集体资产移交至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运营管理,移交双方签订资产移交单,明确产权归属以及双方责任,可以办理产权登记的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到相关部门进行产权变更。
第十一条 加强库存物资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物资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强化仓储管理,设立出入库登记台账,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清查。盘亏、损毁和报废存货,应当按决策程序批准。
第十二条 加强应收款项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应收款项的管理,对逾期的应收款项应及时催收,做好坏账处理。坏账处理、债权核销等重大事项应执行决策程序,有关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同时加强对工作人员借款的管理,及时催收,对超过6个月催收仍未还清的工作人员个人借款,经理事会同后再做相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科学控制资产采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履行职能需要科学配置资产,优化资产结构。对于重大资产采购、固定资产购建等必须实行阳光操作,执行“三重一大”和“四议两公开”议事决策制度,采取公开招投标或邀标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严格集体资产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转让、发包、租赁、处置集体资产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严禁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
第十五条 加强集体债务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建立专项台账,及时处理坏账、呆账和核算债权债务变动情况。集体资产核销参照《关于印发黔南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良资产核销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南农改办〔2020〕3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做好资产后续计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资产的后续计量,按照一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折旧、摊销,并根据资产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残值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十七条 健全资源台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资源台账,对农村集体资源进行逐项登记,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需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有关信息。合理配置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财产,依法收缴相关财产收益,收缴所得及时入账;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村级空间发展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产业布局,严禁破坏、乱占耕地,保障粮食生产安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参照第十四条执行。
第五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市、镇、村三级责任明确的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财产监督管理。财政部门牵头监管集体资金监管,农业农村部门牵头集体资源、资产监管。
成立市级农村集体财产监管联席会议。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各镇(乡、街道)为成员建立都匀市村集体财产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局,负责全面指导、监督、服务全市集体财产管理工作,指导各村集体财产和财务管理制度,统筹举办管理、财会等业务培训,指导开展村集体审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收益分配等工作。实行季度调度机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成立专项督查组,每季度到2—3个镇(乡、街道)1—2个行政村开展农村集体财产监管督查工作,实现年度内所有镇(乡、街道)全覆盖,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研判农村集体发展形势、存在问题及解决路径。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事务,做好联系协调、沟通会商、分析研判、业务指导等工作。牵头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承担集体财产监管工作,抓好“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管理平台”日常维护管理。指导开展村集体审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收益分配等工作。
市委组织部:负责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村干部队伍建设,牵头抓好党建引领乡村振兴工作,协同推进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收益分配等工作。
市财政局:指导各村集体财产和财务管理制度,统筹举办管理、财会等业务培训。督促指导对村级工程中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指导,加强对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镇(乡、街道):比照市级成立村集体财产管理工作机制,统筹辖区内各村集体经济管理运营工作,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全完善组织章程,健全年度财产清查、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等制度,建立集体收入管理、开支审批、财务公开、预算决算等财务制度。切实履行监管职能,不定期开展村集体财产监管实地督查,实现年度内所有行政村督查全覆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管理和保护集体财产的义务,健全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管理机制,妥善处置、维护、运营村集体财产,确保财产保值、增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民主监督。凡涉及全体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根据理事会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实施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四议两公开”议事决策制度执行。有效运用村务公开栏及广播电视等现代信息媒介,将集体财产管理运行情况以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每年接受股东代表大会等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要积极发挥监督作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村级村务开支和公开、村级财产管理、村级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落实等情况,每年向股东代表大会汇报监督检查情况。对村干部涉及集体财产管理违纪违法、社务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依法依规移交问题线索,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部门监督。市级农村集体财产监管联席会议负责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牵头做好农村集体财产监管各项工作。按照“谁投入、谁负责监管”的原则,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投入到农村的资金项目形成财产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审计监督。对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财务收支和收益分配、承包租赁转让等合同签订履行、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分配使用、农村债务债权、村集体专项资金提取使用等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及时公布审计结果,对财务公开中群众反映的问题以及村“两委”成员任期离任要开展专项审计。根据监督需要,市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管理、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充分利用农村审计结果,依法查处或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截留、侵占、挪用及私分集体“三资”问题线索,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
第二十三条 乡镇监督。各镇(乡、街道)做好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财务管理活动。对村干部涉及集体资产管理违纪违法、社务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依法依规向同级纪委移交问题线索。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与本级以往文件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与上级文件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都匀市农业农村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