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市“惠民政策、项目、资金自动咨询短信平台”查询方法:手机短信发送“99”到“106391359”,按提示进行惠民政策、涉农资金查询。
都匀市涉农资金监督电话:8255585
(一)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创业培训、计算机系统操作工、电焊工、家政服务、维修电工、中式烹调、茶叶加工、果茶桑种植、中药材种植、家禽饲养等多个专业。
(二)培训条件:年龄在16周岁至50周岁之间的都匀行政区域户籍人员,提供:1.身份证;2.户口本;3.近期1寸免冠彩照9张;4.《就业失业登记证》 备注(农村户籍不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户籍地所属的人社服务中心报名。根据报名情况达到开班要求即可开班(职业技能培训50人即可开班)
咨询电话:8260331
2015年10月1日起,企业登记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可直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大厅“三证合一”窗口进行办理,且不再收取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产生的任何费用。
咨询电话:4999531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三)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 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一)企业所得税: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和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营业税:
1.营业税免征项目
①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③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④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⑤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⑥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⑦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2、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0000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3、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4、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三)印花税: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的各类企业新建或新购置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自用土地使用税减按适用税额的7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包括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凡同时符合通知规定的条件,可免征其自用土地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生产经营发生年度亏损,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①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发生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②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或承担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务及社会公益事业,因政策性因素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③因其他特殊客观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4、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发票工本费:
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小微企业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自2013年1月1日起,纳税人领购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再缴纳发票工本费。
(一)属需要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的申报范畴
全市存在饮水不安全问题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农村学校、国营农场和林场。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二)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的范围
农村饮水水质、水量、方便程度、保证率四项指标中只要有一项低于《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安全或基本安全最低值, 属于饮水不安全问题。
(三)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
1.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为安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为基本安全。
2.水量:人均生活用水量不低于55L/人.d为安全,35-55升5L/人.d为基本安全。
3.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为安全,10-20分钟为基本安全。采用水池、水窖供水的保证70-100天干旱能连续供水。
4.保证率:供水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90%-95%为基本安全。
5.供水量: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技术规范》(SL310)的规定,应满足不同地区、不同用水条件的要求。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标准
农村人口535元/人,学校321元/人。
(五)工程资金来源渠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1.使用中央资金的,中央补助约占总投资的70%,地、县配套和群众占30%。其中:省级配套占9%,地(市)级配套占6%,县(市)级配套6%,群众自筹和投劳折资占9%。
.由省级财政投入的,省级资金占75%,地、县级配套和群众占25%。其中:地级配套占7.5%,县级配套7.5%,群众自筹和投劳折资占10%。
(六)农村饮水工程项目申报审批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审批权限如下:
(1)日供水规模5000吨以上(含5000吨)或供水人口50000人(含50000人)以上的单项工程由省级审批;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供水规模500吨~5000吨以上(不含5000吨)或供水人口5000人~50000(不含50000人)的单项工程由州级审批;
(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供水规模500吨(不含500吨)或供水人口5000人~(不含5000人)以下的单项工程由县级审批。
2.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申报流程
立项申请→村级核实签章→乡镇政府签章→县(市)级水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列入规划→分年度实施。
咨询电话:8260807
(一)保障对象: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常住人口。包括新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政府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和在城市有稳定收入并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等。老年人、优抚对象、残疾人、见义勇为等符合条件的家庭优先纳入保障。
(二)保障方式:实物配租(售)、租赁补贴。
(三)保障标准:实物配租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租赁补贴面积标准:15平方米/人,补贴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
(四)申请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咨询电话:8244235
一、政府补助申报条件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政府补助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主为原农村户口且住房在城镇规划区外;
(二)根据《贵州省农村危房评定暂行标准》鉴定的危房户;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人均水平的农村困难家庭。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一)已有安全住房的;
(二)住房困难、拥挤、需要分户的;
(三)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的。
二、危房等级评定标准
按照《贵州省农村危房评定暂行标准》,农村危房的危险状态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新建设。
二级:局部危险一一仅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
三级:有危险点一一仅需要更换个别构件或轻微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
三、贫困类别
贫困类别分为贫困户和困难户两种。
贫困户:户主属于扶贫部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或民政部门评定的五保户、低保户危房户;
困难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人均水平的农村困难户
四、2016年政府补助标准
贫困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3.5万元,二级危房户均补助1.5万元,三级危房户均补助1万元;
困难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2万元;
五、政府补助申请程序
(一)有改造意愿的农村危房户提出申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实,将符合条件的户主名单、贫困类别、危房等级和拟补助标准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将审查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明确告知;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汇总各乡(镇)情况,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查,并将审批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成为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改造对象。
六、资金拨付方式
农衬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金融部门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
(一)养老保险: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人员都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凡缴费满15年以上,男年满60岁周岁、女满55周岁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办理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可享受丧葬费和一次性补助费及抚恤费。2015年丧葬费标准为2400元;一次性补助费为14000元。抚恤费标准为:⑴直系配偶每月为410元;⑵未满18岁直系子女为每人每月380元。
2.凡城乡居民在城乡居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时已年满60岁且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不用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以直接申请办理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标准为75元。重度残疾人员每年享受100元财政缴费补贴,凡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可享受一定的丧葬费,2015年标准为500元。
(二)失业保险:凡参加失业保险且缴纳失业保险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可凭《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在职职工转失业人员情况表》按失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申请办理领取失业人员失业金待遇,自2015年10月1日起标准为每月1120元,最高支付为24个月。
(三)医疗保险:
1.2015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补助标准:
①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每人每年筹资42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380元。属于低保对象或者重度残疾的,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410元。属于城市“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人员)的,家庭(个人)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大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筹资10元(其中个人缴纳5元,政府补助5元)。
②其他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筹资。个人缴纳120元,政府补助380元。其中对属于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属于低保对象的居民,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490元,大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筹资30元(其中个人缴纳15元,政府补助15元)。
2.门诊起付标准:
一类人员(普通城镇居民)在不同等级医院最低起付标准为50元至1000元不等;二类人员(18同岁以下的未成年居民)最低起付为50元至80元不等;三类人员(低保对象“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和低收入老年人)起付标准为25元至500元不等;四类人员(低保对象中的18周岁以下居民或学生、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起付标准为25至40元不等。
3.医疗待遇(主要保障住院医疗和统筹病种患者门诊医疗)。
(1)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为9万元。①在一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90%;②在二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80%;③在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70%。(2)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赔付比例为90%。(3)连续续费(不含补缴年限)满五年以上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统筹病种门诊费用,统筹基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报销支付额为24万元。
咨询电话:8242252
(一)申请对象:公民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执行。
(二)援助范围: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与社会保险 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因遭受家庭暴 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它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等。
(三)援助流程:咨询及申请法律援助-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出具经济状况证明-递交身份证明、申请表等证明材料-法律援助机构15至2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援助-对援助机构不予援助决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可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议。
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咨询电话:8332310
(一)实施对象:有本市户籍在都匀市殡仪馆进行遗体火化,并安葬在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的下列七类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无名尸;重点优抚对象;100岁以上老人;保卫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或见义勇为牺牲的、驻匀部队现役军人因公因病去世的。
(二)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项目
(1)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项目范围: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4项。 (2)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项目标准:上述七类人员的4项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全免。具体项目为:火化费200元、运输费150~600元、冷藏费 0~480元、寄存60元等约410~1340元。
(三)申请程序
(1)实施对象死亡后,经办人凭本人身份证、乡(镇)、办事处社会事务办证明和死者身份证明材料,向都匀市殡葬管理所提出申请,填写《都匀市惠民殡葬政策免费申请表》。
(2)殡葬管理所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免费项目和标准免除相关费用。
(四)奖励机制
(1)自愿实行生态葬的予以奖励现金5000元。生态葬包括树葬、花葬、草坪葬、骨灰抛洒,生态葬要在民政殡葬管理部门的监管下实行。
(2)在市政府划定的火化区范围以外的人员去世后,实行火化并安葬在经营性公墓或公益性公墓的奖励2000元(除公职人员)。
(五)申请地点及咨询服务电话:
申请地点:都匀市殡葬管理所;
咨询电话:8315020。
(一)补助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受损的村民。
(二)申请程序:①受灾户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准备户主身份证复印件一份);②村(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报乡镇、办事处社会事务办;③乡镇、办事处社会事务进行复核,现场查看、拍照,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救灾救助科审批;④县级民政部门根据申报情况,依据补助标准确定补助方案。
(三)兑现程序:①受灾户自行垫资修建好房屋(其间乡镇、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将收集该户建房的建前、建中、建后图片,同时收集好该受灾户“一卡通”银行账号复印件),②县级民政部门救灾救助科进行验收、审核资料是否完整;③审核无误后年终通过“一卡通”统一兑现。
(四)申请地点及咨询服务电话:
申请地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社会事务办;
咨询电话:8223831
(一)救助对象:春荒、冬令期间因灾造成吃饭、穿衣等方面生活困难的村民。
(二)申请程序:①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②村(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以书面形式向乡镇、办事处社会事务办提出申请;③乡镇、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复核后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报;④县级民政部门根据申报情况,依据救助标准确定救助方案。
(三)申请地点及咨询服务电话:
申请地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社会事务办;
咨询电话: 8251843。
(一)救助对象: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二)救助内容:临时性接收、管理、教育和救助(救助期限一 般不超过10天)。按照“自愿救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实施救助。帮助受助人员与其亲属、所在单位或住所地人民政府联系,让其接领或督促相关人员接领;对个 别没有交通费返回其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提供部分或全部乘车凭证。
(三)申请程序:①向流浪地救助站求助,如实提供姓名、年 龄、居民身份证或能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及可联系的亲属姓名、住址。对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先救助后查明。 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②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及时与110、当地救助站联系救助,对有病者先联系120送就近医院进行医治。
(四)申请地点及咨询服务电话:
申请地点:都匀市小围寨办事处王家司村(市行政拘留所南侧)救助站;
咨询电话:7131990。
(一)救助对象:父母双亡、查找不到生父母和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等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申请程序:①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孤儿本人 或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孤儿基本情况登记表》,经村(居)委会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乡镇、办事处审核。②乡镇、办事处 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③市民政局对乡镇、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乡镇、办事处并说 明理由;④审批后,乡镇、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分别张榜公布,如有群众举报经乡镇、办事处核查,确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救助资格。
(三)申请地点及咨询服务电话:
申请地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社会事务办;
咨询电话: 8251843。
(一)救助对象: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村民。
(二)申请程序:①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 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②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公示后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 送乡镇、办事处审核;③乡镇、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审批;④市民政局对乡镇、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签署 审批意见。
(三)申请地点及咨询服务电话:
申请地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社会事务办;
咨询电话:8251843。
(一)低保对象及待遇:持有本市(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享受农村低保。低保金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
(二)评定程序及方式:由户主本人或委托乡(镇)、村组人员向乡(镇)或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或街道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经乡(镇)办事处审核,最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查批准。
(三)申请地点及咨询服务电话:
申请地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社会事务办;
咨询电话: 8251843。
(一)低保对象及待遇:持有本市(县)非农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享受农村低保。低保金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
(二)评定程序及方式:由户主本人或委托乡(镇)、社区人员 向乡(镇)或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或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就业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进 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经乡(镇)办事处审核,最后报市民政局审查批准。
(三)申请地点及咨询服务电话:
申请地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社会事务办;
咨询电话: 8251843。
(一)临时救助对象:主要指因水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申请审批程序: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办事处)审核后上报到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三)申请地点及咨询服务电话:
申请地点:都匀市广惠路步行街广惠大厦五楼民政局社会救助局;
咨询电话:8251843。
(一)救助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城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重度精神病人、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都匀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
(二)救助内容:①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 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城乡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②对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 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自付部分再分类按比例予以住院医疗 救助。③在开展住院医疗救助的同时,可辅助予适当的门诊救助。
(三)救助程序:①申请医疗救助,由救助对象本人或户主向户 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②村(社区)居委会在接到全部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 实,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街道)审核;③乡镇(街道)对村(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④市民政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和审 批。
(四)申请审批地点及咨询服务电话:
申请地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
审核地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
咨询电话: 8251843。
(一)退耕还林补贴政策:1.从2014年起,我市2002-2006年度期间实施的退耕还林工程(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已全部进入第二轮兑现,补助标准为134元/亩·年。2.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贴政策:对退耕还林和实施林下种草模式的退耕农户补助标准是1500元/亩,补助期限5年,分3次兑现,第一年兑现8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由政府统一安排)、第三年兑现300元、第五年兑现400元。(咨询电话:8257786)
(二)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4.75元。
(三)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省、州、市按4:3:3的比例分级安排资金,兑现给林权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咨询电话:8228235)
(四)政策性森林保险惠农补贴:
1.保险费率:政策性森林综合保险费率为3‰,即:每年每亩3元。
2.保险金额:公益林、商品林的保险金额均为1000元/亩,一年一签。
3.每年的补贴比例:公益林:中央50%、省30%、市6%、县14%、,商品林:中央30%、省25%、市7.5%、县17.5%、农户20%。
4.按在保险期内,由于以下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者死亡,保险人(林权所有者)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⑴火灾;⑵暴雨、暴风、台风;洪水、泥石流;⑶干旱;⑷冰雹;霜冻、暴雨、雨凇;⑸有害生物。
(五)林权抵押贷款惠民政策: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对以林权证抵押申请贷款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林权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为银行开展以林权证抵押贷款提供了法律依据。金融机构借助林权证抵押贷款这一操作平台,促进了林农和林业企业贷款抵押担保难问题的有效解决,有利于拓宽林业发展融资渠道,有效地解决了林农融资困难这一问题。(咨询电话:8252003)
(一)保费补贴品种:1.种植业:水稻、小麦、玉米、油料作物(油菜)、马铃薯、糖料作物(甘蔗)。2.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
(二)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及费率:
1.保险责任。种植业:水稻、小麦、玉米、油料作物(油菜)、马铃薯、糖料作物(甘蔗)的保险责任为保险合同列明的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洪、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低温、冻灾、旱灾、病虫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2.保险金额及费率。农业保险按照“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进行。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或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水稻为500元,费率6%;玉米保险金额500元,费率6%;小麦保险金额为500元,费率4%;油料作物(油菜)保险金额为500元,费率4%;马铃薯保险金额为500元,费率4%。具体签单时应以保险公司最新经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为准。
3.保险补贴比例。①种植业{包括水稻、小麦、玉米、油料作物(油菜)、马铃薯}保费补贴:中央补贴40%,省级25%,州4.5%,县10.5%,农户20%。②养殖业(费率6%)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12%,州财政负担9%,县级财政负担9%,参保农户(包括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比例20%。育肥猪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10%,省财政补贴4%,州财政负担3%,县级财政负担3%,参保农户(包括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比例80%。
(三)咨询电话:7102809,8331605
(一)补贴方式:2015年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补贴对象在省域内可跨县自主选择经销商购机,经销商出具正式销售发票,购机者到都匀市农机补贴办公室办理补贴申请,农机补贴办公室受理申请并进行告知,经公示补贴对象无异议后由都匀市财政部门根据农机部门提供的发放名册将补贴资金兑付到购机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补贴资金规模:2015年在全市开展农机购置补贴“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工作,省财政厅、省农委已于2015年3月下达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指标360万元至都匀市财政局。
(三)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它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优先考虑农民、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计生户等。在申请人数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按照先后顺序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四)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机具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发布,其它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各省自行确定。县级配套补贴资金按照县级补贴实施方案制定的标准执行。
(五)补贴机具种类:补贴机具有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1大类34个小类104个品目。
(六)补贴机具数量:个人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10台,其中,购买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3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60台,其中,购买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20台。
(七)咨询电话:8256500
生猪良种补贴政策:按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两胎,每胎使用2份精液,每份精液补贴10元,每胎补助20元,每头能繁母猪每年补贴40元。补贴方式为财政资金补贴给良种猪精液提供单位,供精单位按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
咨询电话:8331605
(一)农作物良种补贴:水稻每亩补贴15元,玉米、小麦、油菜每亩补贴10元。县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随核面积下达乡镇,由乡镇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咨询电话:7102781)
(二)种粮直补:按1.05元/百公斤标准补贴给农民,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此项目是由财政直接实施)。
(三)综合直补:按35.51元/百公斤标准补贴给农民,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此项目是由财政直接实施)。
(一)农村住院分娩补助:辖区农村住院分娩孕产妇每人补助400元(如省、州项目停止,则停止补助)。
(二)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对全市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免费发放增补叶酸片,预防和减少神经管缺陷的发生(如省、州项目停止,则停止免费发放)。
(三)对乙肝感染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免费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如省、州项目停止,则停止免费注射)。
(四)咨询电话:8223438
(一)免费为辖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
(二)免费为65岁以上老年人进行一年一次健康体检。
(三)免费为辖区适龄儿童进行计划免疫预防接种。
(四)免费开展健康教育知识宣传和讲座。
(五)免费为高血压和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进行一年四次随访服务。
(六)免费为辖区孕产妇和儿童进行健康信息管理。
(七)免费为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健康服务管理。
(八)艾滋病人惠民政策:“四免一关怀”政策:对艾滋病患者免费提供抗病毒药物。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提供免费母婴阻断药物及婴儿检测试剂。对父母是艾滋病患者的孤儿免收上学费用。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纳入政府救助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
(九)结核病人惠民政策:对疑似肺结核的病人来都匀市疾控中心可以免费做痰液检查,痰检阳性并愿到市疾控中心治疗者,可发放交通补助费20元。肺结核疑似病例可免费做一次胸片检查。在市疾控中心接受治疗的患者,由国家提供补助,提供免费药品,免费治疗;治疗结束后,可免费复查一次胸片。(咨询电话:7108905)
(十)美沙酮惠民政策:在美沙酮治疗的患者免去所有治疗费用;给生活困难者办理低保;在阳光工程做工的艾滋病人或感染者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红丝带帮扶基金;在阳光加工厂工作的病人,每做一个棒球补助3角5分钱。(咨询电话:7108905)
(十一)农村改厕补助:实施农村“三改三治”项目建设,对农村无厕所的居民户,自愿实施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给予改厕补助(该项目以当年下达任务为准)。(咨询电话:8223438)
(十二)基本药物零差率:在都匀市辖区内5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4家乡镇卫生院,119家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及药品零差率销售,药品售价与进价一致,医疗机构实施药品零差率由政府补贴。(咨询电话:8238728)
(十三)咨询电话:8223438
(一)门诊统筹补偿:门诊医药费报销比例如下: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补偿比例6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州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州外定点医疗机构为30%。注:县域内未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定点民营医院,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执行。门诊特殊病种(含慢性病)在都匀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与本疾病相关的医药费按75%比例报销。
(二)住院统筹补偿:
1. 一般性疾病住院补偿。州内乡级、州内县级、州内州级不设置起伏线,省级定点、省外三级医院(经转诊)、州外非转诊起伏线1500元。州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2000元60%,2000-8000元85%,8000元以上85%;州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0-2000元50%,2000-8000元75%,8000元以上80%;州级定点医疗机构0-2000元40%,2000-8000元65%,80000元以上70%;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省外三级(经转诊)0-2000元50%,2000-8000元50%,80000元以上60%;州外非转诊0-2000元30%,2000-8000元30%,80000元以上30%。注:县域内未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定点民营医院,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执行。一般性疾病门诊+住院年度补偿封顶线为每人每年20万元。
2. 参合患者在州外务工地住院,必须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报销比例参照省内同级医疗机构比例报销;凡在省级、省外三级医院住院必须经都匀市二级以上定点公立医院完成转诊登记,方可按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省外三级(经转诊)比例报销。
3.持有独生子女证和二女结扎证明的参合农民、90岁以上参合老年人,住院医药费用提高10个百分点予以补偿。
(三)咨询电话:8228896
(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①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500-1000元,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直到14周岁。②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6000元。③农村计生“两户”中,为农业户口的夫妻双方或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未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300元计划生育节育奖。
(二)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①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不低于1200元。②独生子女户或者计划生育二女绝育户,夫妻双方及16周岁至22周岁的农业户口未婚子女(不含在校生)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100元缴费补贴,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基础养老金补贴不低于120元。③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在其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④免缴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并减免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的50%。⑤城镇独生子女家庭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夫妻,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⑥夫妻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和敬老院,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3000元的补贴。⑦在城镇工作一定年限且有稳定收入的,可申请租赁或购买工作地保障性住房并给予优先照顾。
(三)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①自2015年起,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05元;独生子女伤残3级以上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②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对象,特别扶助金每人每年领取一级3600元、二级2400元、三级2000元。
(四)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①在危房改造上给予优先优惠。②子女学前教育入学优先,适度减免费用,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每年不低于1500元;子女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的应给予一次性奖励;扶贫开发提供的资金和物资在帮扶标准基础上提高不低于30%;种粮、农机、牲畜繁殖、家电下乡等在直接补贴标准上提高不低于30%;饮水安全工程免入户材料和安装费;划拨宅基地、征地拆迁补偿、分配集体资产和福利时增加一人份额优惠。③对夫妻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计生独女户和二女户中的女孩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
(五)黔南州农村女孩助学奖励: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的女孩就读高中及同等中专,给予每年1200元助学补助。
(六)都匀市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优先优惠政策:
①农村独生子户和二女绝育户的父亲或母亲因故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一次性补助1000元。②农村独生子女户的男孩参加全国普通高考,被本科院校录取并且入读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被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录取并且入读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农村二女结扎户的女孩参加全国普通高考,被本科院校录取并且入读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被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录取并且入读的,一次性奖励15000元。农村独生子女户的女孩参加全国普通高考,被本科院校录取并且入读的,一次性奖励4000元;被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录取并且入读的,一次性奖励20000元。农村独女户及二女结扎户的女孩,参加全国普通高考被本科院校录取并入读,除享受以上奖励,若成绩名列全市文、理科类前3名,给予“女孩成才特别奖”奖金3000元;名列全州前3名的,给予“女孩成才特别奖”奖金5000元;名列全省前3名的,给予“女孩成才特别奖”奖金10000。③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500元。④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绝育户的女孩考生参加中考,考取一中、二中、三中一次性奖励1000元;考取市属其他高中一次性奖励500元。
(七)咨询电话:8233529
(一)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标准最低为三类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的50%。
(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补助标准: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
(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四)中等职业学校国家资助政策:1.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实行3年免费中等职业教育。免除省内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三年级学生的学费。所免学费由国家财政按学年补助给学校,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2.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的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集中连片特困县的所有农村学生(不含县城)进行资助。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五)高校学生资助政策: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国家从2012年起开始设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2.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
3.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4.国家助学金:其中:一档每人每年3500元,二档每人每年3000元,三档每人每年2500元。
5.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年贷款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每年贷款不超过12000元。资助贫困大学生就学。
6.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补偿代偿,标准为每生每年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
(六)其他资助政策与措施:
1. 贫困教师资助(润雨计划、励耕计划)。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幼儿园、中、小学教师;采取逐年申请的方式,每人每年一万元。
2. 滋蕙计划奖励资金。奖励普通高中在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奖励2000元。
(七)咨询电话:4999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