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科普┃你不可不知的醇基液体燃料
醇基液体燃料,俗称“生物油” “环保油”,主要就是以醇类(如甲醇、乙醇、丁醇等)物质为主体配置的燃料。通常以液体或固体形式存在。因为经济实用便宜,常用于取代燃料柴油、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作为燃料使用,通常用于餐饮行业和“农村坝坝宴”。液体醇基燃料有明显刺激性气味,与白酒一样为无色透明液体,若闪点≤60℃,属于易燃有毒危险化学品,不宜在封闭空间中使用,不能饮用,易引起酸中毒导致肾衰竭,甚至死亡。
闪点低,易燃易爆炸:
“醇基液体燃料”闪点约为28℃,易燃易挥发,遇到明火、高温可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发生化学反应也会引起燃烧。在火场中,受热的“环保油”容器有爆炸危险。
颜色浅,泄漏不易察觉:
“醇基液体燃料”颜色可能是无色或者淡黄色,有刺激性气味,由于颜色浅,泄露之后不易被察觉,安全隐患大。
蒸气比重大,危险性强:
此外,由于“醇基液体燃料”蒸气比重比空气大,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区域,遇到火源会着火回燃,易引发安全事故。
甲醇危害:
“醇基液体燃料”配方中以中度危害毒物甲醇为主,对中枢神经系统、呼吸道、视神经都有损害,长期在封闭环境违规使用“醇基液体燃料”会损害餐饮工作者和消费者的健康。
非法经营“醇基液体燃料”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醇基液体燃料属GB13690类危险化学品,其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及使用各环节应符合危化品管理相应规定,严禁无证无牌生产与经营!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非法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危险作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警示案例:
2022年9月28日下午,一条突发消息震惊了全网,吉林长春一家餐厅突发严重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长春市安委办紧急通知,要求立即开展连夜排查。强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醇基燃料和生物燃料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对发现的问题要坚决严惩。
据悉,这起火灾发生在2022年9月28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事发地点位于长春市高新区宜居路一家名叫宏宇小油饼的百姓餐厅。为一座独栋的建筑,面积应该在100平方米左右。由于火灾发生的时间正值午饭时间,当时餐厅有很多就餐的顾客,再加上火势发展迅速,很多人来不及逃离,事故导致17人死亡、3人受伤,企业法人已被控制。
根据《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21〕18号)
醇基液体燃料安全使用规范: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基本要求:
(一)个人或个体户使用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500kg,企业或集体食堂单位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1000kg,具有完善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单位按照设计量储存。
(二)醇基液体燃料的使用单位或个人,须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醇基燃料油和储存设施、管道和灶具,与醇基液体燃料直接接触的设备和部件,不得采用可溶于醇基液体燃料的材质。设备设施的安装应当符合防火、防泄漏要求,具备紧急切断功能。
(三)储存设施应当设置在远离火源,远离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应当设置事故围堰,围堰的有效容积不得低于储罐最大容积。
(四)储罐处和灶具处均应当设置至少2具8kg干粉灭火器,置于便于取用的地方,使用单位的现场人员须熟悉灭火器的位置和熟练使用灭火器。
第十四条 醇基液体燃料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对储罐、管道、灶具、消防等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有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要立即进行整改,无法整改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或拆除。
第十五条 醇基液体燃料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主动接受经营单位的安全技术指导服务,主动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十六条 醇基液体燃料的运输、废弃处置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贵州省醇基液体燃料应用安全技术规程
醇基液体燃油钢瓶包装使用办法
3.0.1醇基液体燃料的应用应符合安全、可行、可靠的原则。
3.0.2醇基液体燃料中甲醇以外的可燃成分含量不应超过醇基液体燃料总质量的1%醇基液体燃料中不应含有工业回收甲醇。
3.0.3基液体燃料应加入不含卤素的色素,明显区别于其他化学物质。色素加入量应满足附录A规定的硫等有害元素含量控制的要求。
3.0.4 供终端用户使用的钢瓶、管道、管件应使用厚度不小于1.5mm 的不锈钢材料制造,不应使用有机材料和其他金属材料。不锈钢材料应符合 GB/T 20878《不锈钢和热钢牌号及化学成分》的规定,耐腐蚀能力不低于该标准S35350(12Cr17Mn6Ni5N)相关指标。接触醇基液体燃料的阀门和密封材料应使用耐甲醇的材质。
3.0.5盛装醇基液体燃料的钢瓶应在瓶体高度1/3-2/3范围、径向两侧相对处涂或粘贴“醇基液体燃料”红色字样两处,字体高度不低于80mm。
3.0.6醇基液体燃料钢瓶本体或不可拆卸的部件上应有生产厂家名称及商标生产厂家名称及商标应为喷涂、刻蚀或其他难以去除的类型。
3.0.7醇基液体燃料充装、储存场所可能存在爆炸危险区,爆炸危险区内电力装置应满足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2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且防爆等级不低于 ExdIAT2
3.0.8充装醇基液体燃料后的钢瓶应单层竖直存放,不应卧放、倒放和多层放置。空的醇基液体燃料钢瓶允许整直叠放两层,不应卧放、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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