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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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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委: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六年一月十九日

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包括:在农村地区(含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县城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贫困家庭学生。中央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4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公报学生数为准计算。免学杂费补助标准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一费制文件中农村中小学学杂费(含信息技术费、取暖费)标准,按中档就高原则逐省份核定。

  第三条 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分别为:西部地区82,中部地区64,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地方财力状况,分省确定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东部地区未享受中央补助的省份,其免学杂费资金全部由地方财政承担。

  地方财政承担的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根据国发[2005]43号文件精神,由省级财政负责统筹落实,并制订省以下具体分担办法。

  第四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政策按区域分步推进。自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

  第五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是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必须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 级财政要根据农村中小学校在校学生数和学杂费标准,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足额纳入本级预算,按规定及时拨付,不得先免后补,并确保按照规定用途和标准使用。 免学杂费政策实施情况和各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况,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直接核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农村中小学校,不得 下拨到乡镇。

  第七条 免收学杂费政策实施后,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严禁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

  第八条 免收学杂费政策实施后,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项目和寄宿学生住宿费。自2009年春季学期开学起,取消寄宿制学生住宿费。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严禁收取如手续费等任何形式的服务费。违反者按乱收费严肃处理,追究教育主管部门领导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免收学杂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免收学杂费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2-16

 

 

财教〔2006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委: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和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章) 教育部(章)

○○六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校舍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重点用于D级危房),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第三条 农村中小学校舍危房等级由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125-99])进行鉴定,并出具《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报告》。

   第四条 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根据农村中小学在校生人数以及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分省测定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东部地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主要由地方自行承担,中央财政根据其财力状况以及校舍维修改造成效等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条 中央财政承担的专项资金,每年及时下达省级财政,对地方校舍维修改造实行目标管理与考核。

   省级财政负责统筹落实地方应承担的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具体级次和实施办法,由省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集中支付。中央和地方安排的专项资金,都要进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不得下拨乡镇和学校。

   第六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农村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核实,根据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报告》,结合本地中小学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维修改造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校舍维修改造总体规划以及农村中小学校校舍维修实际需求,编制全县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年度计划,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县级统管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的,县级财政、教育部门批复年度计划,并下达资金预算。由省级统管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的,由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核批复年度计划并下达资金预算。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计划和项目资金预算,具体负责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的实施。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要逐级上报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将本省(区、市)年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七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组织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农村中小学校舍的维修改造要因地制宜,本着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建设和施工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筑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资质,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第八条 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实行项目公示、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严格控制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对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实行政府采购。

   第九条 建立校舍安全预警体系,认真落实校舍定期查勘鉴定制度。中小学校要加强校舍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地方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掌握本地区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情况,并及时组织维修改造。

   第十条 中央财政建立校舍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和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使用的考评制度,对资金落实到位和维修改造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或挤占、挪用、截留校舍维修改造资金,造成校舍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06-08-10

 

 

财教〔20067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中 等职业教育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劳动者素质、推进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快社会 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对于繁荣经济、促进就业、消除贫困、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一部分中等职业教育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因得不到有效资助,不能顺利完成学业;还有一部分初中毕业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不能顺利入学接受中等职业教育。这些问题制约了中等职业教育的快速健康发展。为此,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的精神,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政策体系,吸引更多的初中毕业生报考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求。现就加快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不断满足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需要为基本出发点,保证每个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不因家庭贫困而失学。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政府、中等职业学校、金融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在资助体系中的作用,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构建覆盖面广、形式多样、功能完善、机制健全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体系,帮助每个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

   二、坚持政府主导、多渠道筹措资金。实施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资金来源的主渠道是各级政府。各级财政要加大对中等职业学校贫困生的资助力度,坚持地方财政投入为主、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同时要动员行业企业和社会各界提供资助。金融机构也要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三、建立贫困家庭学生助学金制度,安排专项资金,对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就学提供补助。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各地财政要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设立助学金。

    四、建立奖学金制度。在中等职业学校设立政府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资金来源为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行业企业。奖学金主要用于支持品学兼优的学生。其中,政府奖学金主要由省、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设立。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由有关行业企业或地方政府设立。

   五、建立以学生参加生产实习为核心的助学制度。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力争做到学生在最后一学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让学生通过顶岗实习,获取一定的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开支。同时,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在部分职业院校中开展通过半工半读,实现学生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试点工作。各地和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助学制度的重要措施和对学生进行资助的有效方式,积极探索,逐步加以完善。

   六、建立学费减免制度。中等职业学校都要建立学费减收和免收制度,对贫困家庭学生,特别是孤残学生、单亲贫困家庭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减免学费。各中等职业学校每年都要安排不低于事业收入5%的资金,专项用于贫困家庭学生的学费减免。

   七、建立助学贷款或延期支付学费制度。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小额助学贷款,可由地方政府予以贴息(鉴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一般年龄偏小,有些入学时尚不具备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助学贷款可提供给学生家庭)。同时,具备实力的职业学校可由学校集中贷款后,与学生家长协商确立延期支付学习费用合同,以吸引更多的学生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八、建立社会资助制度。各地要对从事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金融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营利组织为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给予的捐赠,比照有关公益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社会助学基金,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捐资额度大的法人或自然人允许在基金前冠名。

   九、各地要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制订本地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规划,增加投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保证资助体系的有效运作,逐步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面;要加强管理,明确专人具体负责资助贫困生工作,认真调查摸底,掌握贫困学生特别是特困学生的情况,从严掌握标准和条件,切实把资助资金落实到需要资助的学生身上。

   十、加强资助工作的监督管理。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如有上述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惩处。财政部和教育部将对各地、各学校资助贫困生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资助工作完成好的地区和学校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十一、加大宣传力度,使每个初中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都能获得资助信息。在每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期间,各地、各校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渠道,向广大初中毕业生和社会广泛宣传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各中等职业学校在印发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时,都要介绍资助贫困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本校资助贫困生工作的具体措施,使资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深入开展。

 

 

财政部(章) 教育部(章)

○○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委: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财政部
                                                                教育部
                                                        ○○六年一月十九日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学是指农村(含县镇)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分配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应主要依据在校学生人数,同时又要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第五条 农村中小学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

第六条 农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农村中小学校要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七条 农村中小学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农村中小学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县级有关部门组织政府采购。

县级有关部门要将批准的公用经费物品采购计划书面通知到各有关学校;向学校提供物品时,须同时向学校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

第八条 农村中小学要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在校内外公布,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对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分配和项目管理工作日益规范,资 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促进了中小学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改善了地方基础教育办学条件。为更好地适应布局调整工作需要,充分发挥中央专项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 用,总结几年来各地在中小学布局调整资金管理和分配当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对《暂行办法》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制定了《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年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备选项目情况表(略)

3.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略)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年度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到位及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表(略)

2003611

附件1

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和引导全国基础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推动、支持和鼓励中小学布局调整,加快中小学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改善地方基础教育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中央财政设立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布局调整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对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地方各级政府教育部门主办的普通中学(包括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和小学,重点支持农村地区中小学。

第三条 布局调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标准化、具有示范效应的中小学校的改扩建和教学用图书、仪器设备的购置,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 调整中小学布局是促进基础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重要措施。各地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基础教育由地方政府 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因地制宜做好本区域中小学布局的规划、调整工作,切实担负起办学和管理的责任。在使用和管理好中央专项资金的同时,各地要根据布局 调整的需要,加大资金投入,促进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 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结束后,由财政部采用因素法等科学合理的方法确定预算控制数,并下达到有关省份。

有关省份财政部门参照中央控制数分配办法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将中央专项资金和省级补助资金预算控制数一同下达到县(市)。

县(市)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和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备选项目并由备选项目学校填报《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逐级审核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商教育部门筛选确定备选项目后,由省级财政部门将本省备选项目情况上报财政部,并填报《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备选项目情况表》。《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由省级财政部门留存备查。

财政部对各地所报备选项目进行审核确认,并根据项目情况相应调整预算控制数后,正式下达本年度中小学布局调整中央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 项目学校和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具体要求是:

(一)项目资金要集中投入,投入一所,完成一所,确保效益。

(二)项目学校必须具有较强的辐射能力和示范作用。人口稀少且居住分散的地区,可考虑建寄宿制学校。撤并规模小、办学条件差的学校和教学点,扩大办学规模,提高项目学校的规模。

(三)项目学校的选择应考虑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以改扩建为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项目学校必须按规定填报《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第七条 项目学校的校园规划、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建筑标准、教学实验设备的配置标准按照《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试行)》(建标〔1996640号)及有关教学仪器配备目录等确定。

第八条 项目学校要本着牢固、实用、够用、方便学生的原则进行改造和建设,严禁脱离当地实际的高标准建设。

第九条 财政部将根据各省上报的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方案和项目执行情况,组织有关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抽查评审。

第十条 项目实施必须依法办事。各地在校园规划、工程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议)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预决算审计、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方面,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项目经招(议)标建设完工后,结余资金按照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范围,由地(市)、县(市)财政部门安排继续用于学校建设。

第十二条 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户由地(市)、县(市)级财政部门设立。资金集中在地(市)、县(市)级管理,实行集中支付,不得下拨至乡镇及项目学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中央专项资金和省级补助资金以及其他用于项目学校建设和改造的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纳入专户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财政厅(局)要根据下达的项目学校预算,及时将专项资金下拨到地(市)、县(市)财政部门。

项目学校属地(市)本级的,专项资金由地(市)财政部门集中管理,并办理拨款事宜;项目学校属县(市)及县(市)级以下的,专项资金由县(市)财政部门集中管理。并办理拨款事宜。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项目实施进度监测和信息反馈制度。有关省、地(市)、县(市)要对项目实施进展进行监测,次年1月底前要向财政部上报上年项目实施的总体情况(具体表式附后)。

第十四条 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审定下达的项目预算,不得自行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学校重新填写《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并附调整原 因说明,按照原项目申请程序逐级审核上报省级财政部门,经省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方可调整,并按调整后的项目预算执行。项目预算调整后需追加预算的,由各地自 行解决,中央不再另行安排专项资金;需调减预算的,调减资金由地(市)、县(市)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范围,继续安排用于当地中小学校 建设。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由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备案。

项目预算执行中因故需中止的,要逐级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审定后中止。原项目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范围,继续安排用于当地中小 学校建设。新选定项目视为调整项目,按本条前款项目调整程序逐级审核上报,经省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省级财政部门要将项目中止原因及新审定项目情况报财 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对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奖惩制度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资金,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得力,成效显著的省、地(市)、 县(市),财政部在下一年安排资金时,给予奖励。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等责任事故行为,要按照有关规 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及追回中央布局调整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财教〔20021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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