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非公开信息 |
理由或依据 |
备注 |
1 |
用于商务、工业企业运行统计、分析、监测的原始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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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商务领域重要事件、问题的调查原始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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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商务、工业经济运行报告、报表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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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外谈判的方案和对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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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本单位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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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内部档案信息等不宜对外公开的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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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条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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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涉及企业信息和个人信息中可能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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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企业申报项目提供的可能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相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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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有关数据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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