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非公开信息内容 | 理由或依据 | 责任部门 |
| 1 |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计划执行报告(草案)讨论稿或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 政策规划科、综合科等科室 |
| 2 | 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报告等材料;专家论证或审查材料; | 政策法规科、价格认证中心、价格与粮食管理科 | |
| 内部工作资料:人事酝酿、讨论等事项 | 各有关科室 | ||
| 3 |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纳入重大战略发展规划的水利、能源、交通以及国防、人防、反恐怖基础设施建设等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产业科、投融资科、社发科、环资科等科室 |
|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指标 | 综合科、投融资科 | ||
| 4 | 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的项目申报材料、节能审查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初步涉及方案文本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 其他部门 |
| 5 | 由市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准的项目土地审批(预审)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手续、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手续、城乡规划和项目选址意见手续、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手续、行业审查意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
| 6 | 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联合本单位制定的各类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 其他有关部门 |
| 7 |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准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2017年本) |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 8 |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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