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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匀府行复〔202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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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匀府行复〔2022〕74号


申请人:易某,贵州省都匀市南洲国际马鞍山小区。

被申请人:都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张韬,该队大队长。

申请人易某不服都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过12123出具的《黔南都匀车管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编号:5227011701403275),于2022年8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2022年9月15日,本机关进行听证审理,申请人易某、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通过12123出具的《黔南都匀车管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编号:5227011701403275),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退还已经缴纳的罚款150元。

申请人称:2022年7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罚款150元《黔南都匀车管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编号:5227011701403275),该凭证记录车牌号:贵JXXX,违法时间:2022-07-03 09:51,违法行为:不按规定停车,违法地点:都匀市振华路100米,罚款金额:150元,处罚机关:黔南都匀车管所,处罚时间:2022-07-11 09:41:38。申请人认为该简易程序处罚存在执法主体不合法、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律规定、处罚程序违法等情形。

一、“黔南都匀车管所”执法主体不合法。

二、“黔南都匀车管所”对申请人实施的违法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足。

三、违反法律等规定:一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二是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五十七条、五十九条之规定。三是未严格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公法制〔2021〕2303号)有关规定。

四、违反实施处罚程序。一是150元罚款属非当场处罚行为、混合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二是该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没有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三是未充分保障申请人的查询权、告知权、陈述权和申辩权等权利。

五、违法设置和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一是违规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二是违反规定采用非现场执法方式。三是非法使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内容。四是违反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五是非法使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未告知申请人,限制或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六、违反罚缴分离原则。

综上所述,申请人恳请依法撤销被申请人通过12123出具的《黔南都匀车管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编号:5227011701403275),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退还已经缴纳的罚款150元。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情简介:2022年7月3日7时16分贵J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都匀市振华路庆丰加油站路口处进行车辆停放,我大队警务工作人员于2022年7月3日9时39分通过手机采集设备对贵J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违法停车行为进行取证拍照上传[贵州交警]“交管12123” 平台,[贵州交警]“交管12123”平台通过贵J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主登记的手机号予以发送短信(短信内容:车辆号牌,时间,地点,未按规定停放已被记录,请立即驶离,未及时驶离的,将依法予以处罚,谢谢配合字样)予以通知告知车主车辆的违法行为并请及时纠正驶离。我大队警务工作人员经过12分钟的等待后,该车未有人到现场驶离,便通过手机对贵J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实施的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予以拍照取证,打印《违法停车告知单》放置于贵J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挡风玻璃处,将证据图片上传交管系统。贵J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于2022年7月3日10时28分驶离,违法当事人易某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软件,于2022年7月11日9时41分对此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以上事实有采集的照片、监控视频、公示公告、“交管12123”手机APP软件内《服务管理协议》、《业务须知》 等予以证实。

三、针对易某提出的复议申请书中主张,被申请人认为:

(一)案涉电子凭证系“交管12123”手机APP软件对其通过手机软件处理违法的一张电子凭证,并非处罚决定书,该电子凭证不具法律文书的效力。在注册该手机软件时就有《服务管理协议》予以说明,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公安交管部门不保证机动车、驾驶证等信息查询结果的及时性、安全性和准确性。此条《黔南都匀车管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实则为显示错误。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软件进行违法处理时系统会显示处理电子监控的《业务须知》,阅读后并同意才能对违法进行处理,在《业务须知》中:第六点“如需处罚决定书,用户申请邮政寄递或持驾驶证至处理机关打印,如需罚款凭据,请至缴款银行营业厅索取”。第七点“如对违法事实有异议,请前往违法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业务须知》均已明确注明。且线上处理应“阅读并同意”的内容中包含“如需处罚决定书,用户申请邮政寄递或持驾驶证至处理机关打印。”因此,当事人使用“交管12123”处理交通违法记录的前提,是其放弃陈述、申辩,认可处罚事、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如有异议,依法应当前往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陈述、申辩后再予办理)。处理后显示的电子凭证未告知当事人处罚依据和陈述申辩权,并不影响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二)道路交通行政处罚遵循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原则,罚款收据由收缴银行出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遵循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并不直接收缴罚款,而是“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到银行缴纳罚款后,由收缴罚款的银行向当事人出具罚款收据,罚款收据上加盖财政票据监制章、处罚机关财务专用章、收缴罚款银行业务专用章。“交管12123”手机APP软件线上缴纳罚款也是通过银行收缴,罚款收据同样由银行提供。其次“交管12123”手机APP软件《业务须知》中第六条明确告知当事人罚款收据的领取方式。“如需罚款凭据,请至缴款银行营业厅索取”,第九条“为避免用户重复交款,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处理的交通违法,只能使用该平台在线缴费功能缴纳罚款。”交款方式可选择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得方式予以缴纳。因此,行政机关并未减损其领取罚款收据的权利,缴纳罚款的方式实则也是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三)为进一步加强都匀市城区交通秩序管理,履行交通秩序整治职责,以“文明在行动,满意在都匀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创文明交通、治秩序乱象”系列整治活动,奋力推动都匀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城区实际情况,都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对部分道路实施“严管街(道路交通秩序严管路段)”管理制度。6月23日至6月30日公示6月30日实施“严管街”,公示中明确注明:违停抓拍具体流程:针对违法停车行为通过智能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或者人工现场采集记录违法停车信息。严管街路段、压占人行横道、网状线违法停车的,在提醒告知的同时,记录违法停车信息。2022年7月3日贵J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振华路,该路段系严管街路口处,该车未停放在停车泊位上。该车不按规定停车,车辆停放位置的正前方就有禁止停车的标牌,同时该车辆停放位置是在加油站路口30米距离内,且在道路的交叉路口处。此停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我大队警务工作人员系采用手机人工现场采集取证记录的方式对贵JXXX小型普通客车违法事实进行取证记录。并非违规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3日7时16分,申请人易某驾驶车牌号为贵J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都匀市振华路庆丰加油站路口处进行车辆停放且离开车辆不在现场,被都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发现后于同日9时39分通过手机采集设备对该车违法停车行为进行取证拍照上传公安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交管12123”),“交管12123”向该车备案信息预留联系方式发送了立即驶离提示短信通知。在该车一直未驶离的情况下,同日9时51分许执勤民警对贵J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违法停车行为现场拍照取证,将该交通违法行为录入“交管12123”,并在贵JXXX号车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2022年7月11日,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处理了该条违法记录,系统自动生成编号:522701170140327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凭证显示申请人因不按规定停车被处以罚款150元的处罚。申请人对此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2年6月23日,都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都匀市设置24条交通秩序“严管街”,都匀市振华路为“严管街”范围。案涉贵J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停放位置的正前方设有禁止停车标志。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截图打印件、罚款缴纳凭证截图打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人工采集现场证据图片、公安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服务管理协议截图打打印件、公安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处理交通违法业务须知截图打印件、都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布《都匀市设置24条严管街,示意图和严管重点》网页截图打印件、《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227011701403275)、视频影像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本案为不服公安交警行政处罚纠纷,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交管12123”是公安部官方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的唯一手机客户端应用程序,使用该程序,车主和驾驶人可自主处理罚款金额在200元及以下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其是公安部“放管服”的一种举措,是提供便民优化服务的体现。申请人可以通过该平台自助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系统送达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仅是证明申请人处理了违反交通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并不等同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被申请人对案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具有法定职权。被申请人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本案中,都匀市振华路段属严管路段,该路段设置有禁止停车的交通标志,申请人作为驾驶人本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并按照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谨慎驾驶,其于2022年7月3日7时16分许将贵J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都匀市振华路庆丰加油站路口处,且本人离开了车辆不在现场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据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及《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50元罚款:......(八)不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并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据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具有法律依据,且内容适当。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据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可以对其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时申请人不在现场,被申请人已在申请人驾驶的贵J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前窗玻璃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有人工现场采集拍照照片打印件、视频影像资料记录在案,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三、针对申请人就处罚的执法主体不合法、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律规定、处罚程序违法提出的异议,本机关认为,1、“交管12123”软件是公安部开发的一款便民程序,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到系统记载的违法行为发生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系统实现自主办理。本案申请人系自愿选择使用“交管12123”自助处理了该违法行为。在申请注册、使用“交管12123”软件时,该应用程序的“服务管理协议”免责声明中就注明了“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公安交管部门不保证机动车、驾驶证等信息查询结果的及时性、安全性和准确性”,平台系统自动生成的“黔南都匀车管所”字样实则为网络系统原因,造成显示错误。2、通过“交管12123”处理案涉违法记录时,系统会自动弹出“业务须知”的提示,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注意事项,其中第6条明确规定:“如需处罚决定书,用户申请邮政寄递或持驾驶证至处理机关打印……”,可见案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仅为处罚凭证,申请人可以就此凭证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以救济自己的权利,但并非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处罚机关盖章并不违反法定程序。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或者违法行为处理窗口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定,以及申请人在使用通过“交管12123”处理案涉违法记录时,流程“业务须知”第8条提示内容为“如您对违法事实有异议,请前往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人对此提示选择阅读并同意后方能处理该条违法事实,已经保障了申请人对该条违法记录提出异议、并进行陈述与申辩的权利。4、2022年6月23日,都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通过本单位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对都匀市部分道路实施“严管街”管理制度,设置交通秩序“严管街”范围中包括有都匀市振华路。该公示中亦明确注明:“违停抓拍具体流程:针对违法停车行为通过智能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或者人工现场采集记录违法停车信息。严管街路段、压占人行横道、网状线违法停车的,在提醒告知的同时,记录违法停车信息。”本案申请人将贵J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停在都匀市振华路庆丰加油站路口处且离开车辆不在现场,案涉贵J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停放位置的正前方设有禁止停车标志,该道路系禁止停车严管路段。被申请人执勤民警发现后采用手机人工现场拍摄的违停照片系人工现场拍照取证,而非使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取证,不存在申请人主张的违法设置和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5、道路交通行政处罚遵循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原则,罚款收据由收缴银行出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遵循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并不直接收缴罚款,而是“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到银行缴纳罚款后,由收缴罚款的银行向当事人出具罚款收据,罚款收据上加盖财政票据监制章、处罚机关财务专用章、收缴罚款银行业务专用章。“交管12123”线上缴纳罚款也是通过银行收缴,罚款收据同样由银行提供。本案申请人自行在“交管12123”处理案涉违法记录并缴纳罚款,在处理之前,流程“业务须知”第6条有“如需罚款票据,请至缴款银行营业厅索取”及第9条有“为避免用户重复交款,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处理的交通违法,只能使用该平台在线缴费功能缴纳罚款。”的提示内容,只有经点击“阅读并同意”后,跳转到缴费窗口缴纳罚款。申请人通过使用“交管12123”线上缴纳的罚款由银行收缴,申请人可向收缴罚款银行索取票据,因此不存在申请人主张的违反罚缴分离原则。

综上,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都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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