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
关怀版
个人中心 长者专版
x 关闭
关闭视频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治政府建设
都匀市应急管理局2026年度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打印 关闭 【字号:

为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提升监督检查效能,实现依法科学精准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矿安〔2023〕1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做好2024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执行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3〕56号)《贵州省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实施方案》(黔应急〔2023〕38号)《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煤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压实安全监管责任的通知》(黔安办函〔2023〕28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2026年我市安全生产中心工作和非煤矿山监管实际,特编制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党的二十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为引领,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为动力,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精准高效、依法监管”原则,坚持改革创新、源头管控、系统治理,严厉查处非煤矿山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为都匀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目标和主要任务

通过编制2026年度非煤矿山监督检查计划,指导都匀市应急管理局负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内设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非煤矿山企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间、程序、对象、内容和重点,深入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以防范化解非煤矿山重大风险、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为重点,根据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等级进行分级分类监管,有效提升安全监管效能,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推动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三、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详见附件1.1)

(一)行政执法人员数量

都匀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承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共2人,均具备合法执法资质。

(二)总法定工作日:488天。

2026年全年共365天,其中双休日104天(52周×2天),元旦、春节、清明、五一、“四月八”、端午、“六月六”“州庆”、中秋、国庆等少数民族假日及法定假日共计17天。总法定工作日=(全年总天数-双休日-法定节假日)×行政执法人员总数=(365-104-17)×2=244×2=488个工作日。

(三)执法检查工作日:218天。

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488天-106天-164天=218天。

其中:重点检查(复查)工作日128天,一般检查(复查)工作日56天。

(四)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106天。

1.参与非煤矿山企业(含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10天。

2.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8天。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办案,审核案件,开案审会:40天。

4.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宣传:4天。

5.开展对国家、省、州、市督察发现问题隐患整改“回头看”检查:20天。

6.临时性其他执法任务:24天。

(五)非执法工作日:164天。

1.应急值班:2人×4天/人·月×12月=96天;

2.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工作会议:2人×1天/人·月×12月=24天;

3.党群活动、志愿服务等:2人×1天/人·月×12月=24天;

4.年休假、病假、事假等:2人×10天/人=20天。

四、检查计划制定标准

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贵州省应急厅关于推进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工作指导意见(试行)》(黔应急〔2020〕68号)、《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煤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压实安全监管责任的通知》(黔安办函〔2023〕28号)要求,结合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检查计划制定标准如下:

(一)存在以下情况的非煤矿山企业,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检查。

1.本年度或者上一年度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 事故或者发生重大涉险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本年度尾矿库发生溃坝、尾砂泄漏事故的;

3.本年度或者上一年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按照有关规定整改并及时销号的;

4.基建、改扩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

5.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的;

6.停产停建超过6个月的地下矿山;

7.无生产经营主体或者停止使用超过6个月的尾矿库;

8.被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

(二)存在以下情况的非煤矿山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

1.正常生产运营且不属于季度检查范围的非煤露天矿山;

2.正常生产运营的小型露天砂石场;

3.本年度及上一年度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无重大事故隐患,且不属于季度检查范围的非煤露天矿山。

(三)非煤矿山监督检查内容。

非煤矿山监督检查内容详见附件1.2。

五、检查执法计划

详细检查执法计划见附件1.3,检查工作可结合上级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监管部门抽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等一并开展,尽量减少检查企业频次。重要时段可适当在计划外增加检查。

六、监督检查实施要求

(一)监督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要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手册》要求开展监督检查。

(二)现场处理和处罚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隐患,应当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经局会议集体讨论。

(三)执法文书归档

监督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将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等文书一并归档;对于立案调查,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处罚落实情况等文书一并归档。

(四)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调整程序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10%或监督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20%,以及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报市政府批准后向州应急管理局备案。

七、工作保障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筑牢安全生产监管防线的关键举措。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科室应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并将其作为全年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要提前做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监督检查工作落地见效、取得实效。

(二)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监督问责。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全面规范执法流程,提升执法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执法检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自由裁量适当。建立健全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对因检查流于形式、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证据不足、自由裁量不当、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导致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或变更、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严肃追究相关执法人员的责任。

(三)聚焦重大隐患,从严挂牌督办。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挂牌督办制度,严厉查处,督促企业及时消除隐患。对实施的行政处罚,要及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公示,对符合失信联合惩戒条件的,及时进行联合惩戒报备。要善抓善用典型,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对存在突出问题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公开曝光,强化警示教育,实现监督检查与宣传教育互促共进。

(四)严守纪律规矩,筑牢廉洁防线。监管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坚决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恪守廉洁自律准则,做到轻车简从、规范履职,自觉维护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五)深化普法宣传,营造法治氛围。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贯穿监督检查全过程,推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与普法宣传有机融合。在执法检查过程中,结合具体案情深入释法说理,清晰阐明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违法违规后果及法定救济途径,增强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多样化宣传引导,切实提升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不断夯实安全生产社会治理法治化基础。

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说明

一、监督检查人员

都匀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承担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共计2人,均具备合法执法资质。

二、年度法定工作日核算

(一)2026年为平年,全年共计365天。

(二)双休日:全年52周,每周2天双休日,共计52×2=104天。

(三)法定节假日及少数民族假日:包含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四月八”(少数民族假日)、端午节、“六月六”(少数民族假日)、黔南州州庆、中秋节、国庆节,经梳理核对共计17天(具体假日天数按当年官方放假通知执行)。

(四)年度法定工作日:365-104(双休日)-17(法定及少数民族假日)=244天。

三、监督检查工作日

(一)总法定工作日:488天。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的要求,总法定工作日=(全年总天数-双休日-法定节假日)×行政执法人员总数=244(天)×2=488个工作日。

(二)执法检查工作日:218天。

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488天-106天-164天=218天。

重点检查(复查)企业64家次,每次参加人员2人1天,检查工作日为:64×2×1=128(天)。

一般检查(复查)企业28家次,每次参加人员2人1天,检查工作日为:28×2×1=56(天)。

(三)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106天。

全年预计安排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106天,主要用于除现场检查外的各类行政执法关联工作,具体明细如下:

1.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全年预计办理备案20家,每次安排1名执法人员,耗时0.5天,共计20×1×0.5=10天;

2.安全生产投诉举报调查核实:全年预计受理核查4次,每次安排2名执法人员,耗时1天,共计4×2×1=8天;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及案件办理:含案件调查、审核、案审会召开等工作,全年预计10次,每次安排2名执法人员,耗时2天,共计10×2×2=40天;

4.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及防灾减灾宣传工作:含主题宣传活动、培训宣讲等,全年预计2次,每次安排2名执法人员,耗时1天,共计2×2×1=4天;

5.各级督察发现问题隐患整改“回头看”:含国家、省、州、市四级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核查,全年预计10次,每次安排2名执法人员,耗时1天,共计10×2×1=20天;

6.临时性其他执法任务:含联合执法、专项督查、上级交办临时任务等,全年预计12次,每次安排2名执法人员,耗时1天,共计12×2×1=24天;

7.合计:10+8+40+4+20+24=106天。

(四)非执法工作日:164天。

全年预计安排非执法工作日164天,主要用于保障执法人员履职能力提升、日常工作运转及个人合理休假,具体明细如下:

1.应急值班:2名执法人员轮流值班,每人每月4天,共计2×4×12=96天;

2.学习培训会议: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业务技能培训、各类工作会议等,2名执法人员每月每人参与1天,共计2×1×12=24天(原表述“2×2×12”为计算错误,修正为“2×1×12”,符合“每人每月1天”的前提);

3.党群活动:含党建学习、主题党日、志愿服务等活动,2名执法人员每月每人参与1天,共计2×1×12=24天;

4.个人休假及特殊假期:含年休假、病假、事假等,按平均每人10天核算,2名执法人员共计2×10=20天;

5.合计:96+24+24+20=164天。

非煤矿山监督检查内容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未按规定保存图纸或现状图纸与实际不符等行为;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出口不符合标准或设计要求;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

(四)工程地质类型复杂或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未采取防治地压灾害措施;

(五)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对采空区进行治理;

(六)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场矿柱不符合规定;

(七)地下矿山主要系统违法分包;

(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等行为;

(九)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担负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未定期检测检验、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联锁闭锁措施失效等行为;

(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井未按要求建立或运行机械通风系统等行为;

(十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未配齐或随身携带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等行为;

(十二)有自然发火危险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未安装井下环境监测系统;

(十三)有自然发火危险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未按规定采取防灭火措施等行为;

(十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者大气降水危及井下安全时,未按设计采取防治水措施;

(十五)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井口标高未达到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且未按设计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十六)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等行为;

(十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井下主要排水系统与规定或设计不符等行为;

(十八)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不符等行为;

(十九)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

(二十)露天转地下开采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未按设计采取防排水措施等行为;

(二十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一级负荷未采用双重电源供电,或者双重电源中的任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二十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向井下采场供电的6kV~35kV系统的中性点采用直接接地;

(二十三)相邻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开采岩体移动范围存在交叉重叠等相互影响时,未按设计留设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二十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地表设施未按设计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保护;

(二十五)相邻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

(二十六)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二十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井下无轨运人车辆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等行为;

(二十八)工程地质或者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井巷工程施工未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未按施工组织设计落实安全措施;

(二十九)新建、改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三同时”程序不符合规定;

(三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有法定资质和条件的单位;

(三十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数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数量,承包单位项目部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数量、条件或者不属于承包单位正式职工;

(三十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井下或者井口动火作业未按国家规定落实审批制度或者安全措施;

(三十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超能力生产;

(三十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未按规定建立、运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等;

(三十五)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未配备五职矿长或专业技术人员;

(三十六)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三十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

(三十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

(三十九)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

(四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

(四十一)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

(四十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四十三)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

(四十四)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式、分层参数等不符合规定;

(四十五)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四十六)金属非金属凹陷露天矿山未按设计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四十七)小型露天采石场防洪措施不符合规定;

(四十八)相邻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等行;

(四十九)小型露天采石场废石、废碴处理不符合规定;

(五十)小型露天采石场在爆破作业中,有未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等行为;

(五十一)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进行剥离作业;

(五十二)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进行作业安全检查;

(五十三)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进行排险作业、碎石加工作业;

(五十四)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进行机械铲装作业;

(五十五)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

(五十六)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或者挂帮矿体;

(五十七)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未探明采空区和溶洞,或者未按设计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采空区和溶洞;

(五十八)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边坡存在滑移现象;

(五十九)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运输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六十)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未进行在线监测等行为;

(六十一)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在平均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顺坡排土,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等行为;

(六十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采场未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

(六十三)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擅自对在用排土场进行回采作业;

(六十四)小型露天采石场电气设备设置不符合规定;

(六十五)库区或者尾矿坝上存在未按设计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六十六)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有未经批准变更筑坝方式等行为;

(六十七)对尾矿库存在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六十八)尾矿库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变形等现象,出现贯穿性裂缝、坍塌、滑动迹象,出现大面积纵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渗透水高位出逸或者大面积沼泽化;

(六十九)尾矿库出现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等重大险情未及时报告及抢险;

(七十)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值;

(七十一)采用尾矿堆坝的尾矿库,未按规定对尾矿坝做全面的安全性复核;

(七十二)未按规定对尾矿库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七十三)尾矿库坝体高度超过设计总坝高,或者尾矿库超过设计库容贮存尾矿;

(七十四)尾矿库坝体的平均外坡比或者堆积子坝的外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七十五)尾矿库坝型、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未经批准作出变更;

(七十六)尾矿库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板、盖板等排洪建构筑物混凝土厚度、强度或者型式不满足设计要求等行为;

(七十七)尾矿库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七十八)尾矿库汛前未进行调洪演算或防洪控制参数小于设计值;

(七十九)尾矿库未按设计建立、运行安全监测系统等行为;

(八十)干式尾矿库不符合设计;

(八十一)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不满足规定;

(八十二)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及“头顶库”未按设计设置通往坝顶、排洪系统附近的应急道路等行为;

(八十三)尾矿库未经批准擅自回采等行为;

(八十四)用以贮存独立选矿厂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未按尾矿库实施安全管理;

(八十五)尾矿库未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八十六)尾矿库未按国家规定配备特种作业人员;

(八十七)尾矿库未编制年度、季度作业计划并严格执行;

(八十八)尾矿库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进行排放;

(八十九)尾矿库冬季未按设计要求的冰下放矿方式进行放矿作业;

(九十)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未按规定实施闭库;

(九十一)尾矿库闭库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

(九十二)尾矿库管理单位未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

(九十三)非煤矿山发包单位未按规定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

(九十四)非煤矿山发包单位未按规定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统一管理;

(九十五)非煤矿山发包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九十六)非煤矿山发包单位未按规定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九十七)承包地下矿山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兼任其他工程项目部负责人;

(九十八)非煤矿山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向作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九十九)非煤矿山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

(一百)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导致可能发生污染环境的生产安全事故。

都匀市应急管理局2026年度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表

序号

季度

月份

矿山名称

检查方式(检查/巡查)

生产建设情况

备注

1

第一季度

1

贵州恒辉达实业有限公司都匀市小围寨办事处包茅坪砂石矿

检查

正常生产


2

1

都匀市月亮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都匀市平浪镇月亮坡砂石矿

检查

正常生产


3

1

贵州省都匀市奉合老猫石铅锌矿

检查/巡查

停建


4

1

贵州大亮锌矿有限公司都匀大亮锌矿尾矿库

检查

正常建设


5

2

黔南州源流建材有限公司都匀市匀东镇王司村漆树冲砂石矿

检查

正常生产


6

2

都匀市陈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都匀市坝固镇清水塘锌矿

检查/巡查

停产


7

2

都匀市岩脚重晶石厂

检查/巡查

停建


8

3

都匀市双龙泉矿业有限公司菜园河铅锌矿尾矿库(新库)

检查/巡查

停止运行


9

3

贵州大亮锌业有限公司都匀大亮锌矿

检查

正常生产


10

3

都匀市双龙泉矿业有限公司都匀市坝固镇菜园河铅锌矿(北矿段)

检查/巡查

停产


11

3

都匀市双龙泉矿业有限公司都匀市坝固镇菜园河铅锌矿(南矿段)

检查/巡查

停产


12

第二季度

4

都匀市陈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都匀市坝固镇清水塘锌矿

检查/巡查

停产


13

4

贵州省都匀市奉合老猫石铅锌矿

检查/巡查

停建


14

4

立广新型建材(贵州)有限工作贵州省都匀市奉合方解石矿

检查

正常建设


15

4

都匀市懂坪砂石场有限公司都匀市小围寨办事处栋青树懂坪砂石场

检查

正常生产


16

5

贵州振宇世纪置业有限公司都匀市墨冲镇野羊冲振宇砂石厂

检查/巡查

停建


17

5

都匀市双龙泉矿业有限公司菜园河铅锌矿尾矿库(新库)

检查/巡查

停建


18

5

都匀市双龙泉矿业有限公司都匀市坝固镇菜园河铅锌矿(北矿段)

检查

正常生产


19

5

都匀市双龙泉矿业有限公司都匀市坝固镇菜园河铅锌矿(南矿段)

检查/巡查

停止运行


20

6

贵州大亮锌矿有限公司都匀大亮锌矿尾矿库

检查

正常生产


21

6

贵州大亮锌业有限公司都匀大亮锌矿

检查/巡查

停产


22

6

都匀市岩脚重晶石厂

检查/巡查

停产


23

第三季度

7

贵州省都匀市平浪镇谷坡玻璃用砂岩矿

检查

正常生产


24

7

都匀市岩脚重晶石厂

检查/巡查

停建


25

7

贵州省都匀市奉合老猫石铅锌矿

检查/巡查

停建


26

7

贵州大亮锌矿有限公司都匀大亮锌矿尾矿库

检查

正常建设


27

8

贵州大亮锌业有限公司都匀大亮锌矿

检查

正常生产


28

8

贵州匀成建材有限公司沙包堡办事处学田砂石矿

检查

正常生产


29

8

都匀市双龙泉矿业有限公司都匀市坝固镇菜园河铅锌矿(北矿段)

检查/巡查

停产


30

8

都匀市双龙泉矿业有限公司都匀市坝固镇菜园河铅锌矿(南矿段)

检查/巡查

停产


31

9

都匀市双龙泉矿业有限公司菜园河铅锌矿尾矿库(新库)

检查/巡查

停止运行


32

9

贵州中凯建材有限公司都匀经济开发区洛邦镇附城村银子坡砂石场

检查

正常建设


33

9

都匀市陈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都匀市坝固镇清水塘锌矿

检查/巡查

停产


34

第四季度

10

贵州省都匀市奉合老猫石铅锌矿

检查/巡查

停建


35

10

贵州大亮锌矿有限公司都匀大亮锌矿尾矿库

检查

正常建设


36

10

贵州大亮锌业有限公司都匀大亮锌矿

检查

正常生产


37

10

都匀市亿达石材有限公司贵州省都匀市墨冲镇山仓饰面用灰岩矿

检查

正常建设


38

10

都匀上峰西南水泥有限公司贵州都匀市杨柳街建筑石料用灰岩矿(500万吨)

检查/巡查

未开展建设


39

11

都匀市陈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都匀市坝固镇清水塘锌矿

检查/巡查

停产


40

11

都匀市江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都匀市毛尖镇江洪砂石场

检查/巡查

停产


41

11

都匀市岩脚重晶石厂

检查/巡查

停建


42

11

都匀市双龙泉矿业有限公司菜园河铅锌矿尾矿库(新库)

检查/巡查

停止运行


43

12

都匀市双龙泉矿业有限公司都匀市坝固镇菜园河铅锌矿(北矿段)

检查/巡查

停产


44

12

贵州祥匀矿业有限公司贵州省都匀市小围寨办事处凉水井水泥配料用砂岩矿

检查/巡查

停建


45

12

都匀市双龙泉矿业有限公司都匀市坝固镇菜园河铅锌矿(南矿段)

检查/巡查

停产


46


12

贵州省都匀市平浪镇谷坡玻璃用砂岩矿

检查/巡查

正常建设


都匀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度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计划

为确保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提升监督检查效能,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应急厅关于加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黔应急〔2022〕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都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新业态安全生产行业领域监管责任的通知》(匀安通〔2023〕5号)要求,结合监管权限、执法人员数量、生产经营单位状况等实际情况,编制都匀市应急管理局2026年度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统筹发展和安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市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守安全底线,强化责任措施落实,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的原则,坚持依法监管、源头防范和系统治理;聚焦重大隐患深化专项治理、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推动深层次矛盾问题破解攻坚三大举措,深入推进安全专项整治,坚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全力推动都匀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以强有力监管执法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2026年做好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意义深远、责任重大。通过编制和实施2026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指导都匀市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内设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间、程序、对象、内容和重点,避免监督检查缺位、错位。按照“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要求,常态化开展“打非治违”,紧盯重点行业领域、重点部位、关键岗位。进一步巩固拓展国务院安委会督导帮扶成果;进一步突出监督检查重点,强化风险管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持依法从严处罚;进一步深化都匀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动监管执法模式创新;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强化闭环管理;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在遏制事故中所起到的震慑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主要任务

1.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以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按照分级分类执法的原则,对列入本计划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以重点检查为主,一般检查为辅的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全年计划检查企业39家,复查企业39家,共计检查(复查)企业78家次。其中,重点检查:计划检查企业12家,复查企业12家,共计检查(复查)企业24家次,占年度监督检查(复查)计划总数的31%;一般检查:计划检查企业27家,复查企业27家,共计检查(复查)企业54家次,占年度监督检查(复查)计划总数的69%。

2.持续深入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紧盯立案数、处罚数、问责数,常态化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扎实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效推动重点工作落地落实,通过保持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不断深化双重预防机制体系建设,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在工贸行业领域开展钢铁企业、铝加工(深井浇铸)企业、涉氨制冷企业、粉尘涉爆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钢铁、铝加工(深井浇铸)、涉氨制冷、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等重点部位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3.推进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项制度,推广使用应急部“互联网+执法”系统平台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通过信息化促进执法规范化、标准化、精准化。

4.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通过监督检查、宣传培训等多种方式,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企业自主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的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现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改。

三、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详见附件2.1)

(一)行政执法人员数量

都匀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承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共2人,均具备合法执法资质。

(二)总法定工作日:488天。

2026年全年共365天,其中双休日104天(52周×2天),元旦、春节、清明、五一、“四月八”、端午、“六月六”“州庆”、中秋、国庆等少数民族假日及法定假日共计17天。总法定工作日=(全年总天数-双休日-法定节假日)×行政执法人员总数=(365-104-17)×2=244×2=488个工作日。

(三)执法检查工作日:218天。

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488天-106天-164天=218天。

重点检查(复查)企业24家次,每次参加人员2人1天,检查工作日为:24×2×1=48(天)。

一般检查(复查)企业54家次,每次参加人员2人1天,检查工作日为:54×2×1=108(天)。

(四)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106天。

1.参与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全年预计实施备案20家,每次1人0.5天,20×1×0.5=10天。

2.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全年预计4次,每次2人1天,4×2×1=8天。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办案,审核案件,开案审会:全年预计10次,每次2人2天,10×2×2=40天。

4.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宣传:全年预计2次,每次2人1天,2×2×1=4天。

5.开展对国家、省、州、市督察发现问题隐患整改“回头看”检查:全年预计10次,每次2人1天,10×2×1=20天。

6.临时性其他执法任务:全年预计12次,每次2人1天,12×2×1=24 天。

(五)非执法工作日:164天。

1.应急值班:2人×4天/人·月×12月=96天;

2.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工作会议:2人×1天/人·月×12月=24天;

3.党群活动、志愿服务等:2人×1天/人·月×12月=24天;

4.年休假、病假、事假等:2人×10天/人=20天。

四、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贵州省应急厅关于推进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工作指导意见(试行)》(黔应急〔2020〕68 号)、《省应急厅关于加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黔应急〔2022〕41号)和《都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新业态安全生产行业领域监管责任的通知》(匀安通〔2023〕5号)要求,结合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重点检查单位范围如下: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钢铁、铝加工(深井浇铸)、涉氨制冷、高危粉尘涉爆等易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生产经营单位;

(2)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检查企业数量、检查内容及时间安排

1.全年检查企业39家(检查企业名单及时间安排见附件2.2)。

2.重点检查内容(见附件2.3)

3.检查工作可结合上级安全监察监管部门抽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等一并开展,尽量减少检查企业频次。重要时段可适当在计划外增加检查。

五、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都匀经济开发区安监办和各镇(乡、街道)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随机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3.受都匀经济开发区安监办和各镇(乡、街道)安全监管部门邀请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4.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检查单位数量及时间安排

1.全年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0家,占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18.18%。

2.主要采取和都匀经济开发区安监办、各镇(乡、街道)安全监管部门联合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方式进行。

六、年度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一)基本要求

1.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强化执法为民意识,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加强执法信息化工作。推行应急管理部“互联网+执法”系统平台应用,将“互联网+执法”作为安全生产执法的重要手段和方式;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来开展执法检查和报送信息,确保执法信息公开透明。

3.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督促企业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完善,尤其重大事故隐患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确保隐患问题整治到位。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案件查处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5.加强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行政执法案卷要及时整理、立卷,并定期归档,做到规范、完备;强化执法文书档案统计分析,及时掌握执法检查的基本信息,分析执法检查的动态变化。

(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调整程序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10%或监督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20%,以及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报市政府批准后报州应急管理局备案。

七、保障措施与要求

(一)严格落实监督检查计划。一是充分发挥实施监督检查计划在履职尽责中的导向作用,严格按照计划开展监督检查;二是强化对监督检查计划完成情况的跟踪落实,按时上报执法统计表;三是对监督检查计划落实情况及执法质量进行分析评议考核,查找解决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升安全生产执法科学化、规范化、精准化水平。

(二)创新优化执法方式方法。一是探索划片分区监管执法模式。坚持网格化管理理念,坚持属地为主、重心下移、科学分类、合理分级、动态管理的原则,全面整合执法资源,进行分组划片执法。二是强化执法信息化建设。依托应急部“‘互联网+执法’系统平台”和贵州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综合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监管执法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水平。三是加强应急管理执法专业力量建设,探索聘用技术检查员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三)全面强化执法服务意识。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融入监督检查全过程,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起来,结合案情充分释法说理,说清阐明相关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提高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帮助企业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提高本质安全保障能力。

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说明

一、监督检查人员

都匀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从事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执法人员为2人。2025 年全年共365天,有52周零1天,双休日104天,元旦、春节、清明、五一、“四月八”、端午、“六月六”“州庆”、中秋、国庆等少数民族假日及法定假日共计17天。法定工作日=365-104-17=244天。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

(一)总法定工作日:488天。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的要求,总法定工作日=(全年总天数-双休日-法定节假日)×行政执法人员总数=244(天)×2=488个工作日。

(二)执法检查工作日:218天。

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488天-106天-164天=218天。

重点检查(复查)企业24家次,每次参加人员2人1天,检查工作日为:24×2×1=48(天)。

一般检查(复查)企业54家次,每次参加人员2人1天,检查工作日为:54×2×1=108(天)。

(三)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106天

1.参与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全年预计实施备案20家,每次1人0.5天,20×1×0.5=10天。

2.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全年预计4次,每次2人1天,4×2×1=8天。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办案,审核案件,开案审会:全年预计10次,每次2人2天,10×2×2=40天。

4.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宣传:全年预计2次,每次2人1天,2×2×1=4天。

5.开展对国家、省、州、市督察发现问题隐患整改“回头看”检查:全年预计10次,每次2人1天,10×2×1=20天。

6.临时性其他执法任务:全年预计12次,每次2人1天,12×2×1=24天。

(四)非执法工作日:164天。

1.应急值班:2人,每人每月4天,2×4×12=96天。

2.学习培训会议:2人,每月每人1天,2×2×12=24天。

3.参加党群活动:2人,每月每人1天,2×1×12=24天。

4.年休假、病假、事假:平均每人10天,2×10=20天。

都匀市应急管理局2026年度冶金等工贸行业执法检查计划表

序号

时间

检查企业

备注

1

第一季度

(10家)

贵州省灵峰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都匀经济开发区浩森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贵州都匀市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都匀市剑江酒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宏牛食品有限公司、都匀毛尖茶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归兰山饮业有限公司、贵州德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华昌特色食品有限公司、贵州都匀豪龙水泥有限公司


2

第二季度

(10家)

黔南长通水泥电杆有限公司、都匀上峰西南水泥有限公司、都匀开发区茂源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都匀黄麻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黔南望江变压器有限公司、贵州巨马索道科技有限公司、都匀市水表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匀城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贵州宝桥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都匀同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序号

时间

检查企业

备注

1

第三季度

(10家)

贵州国合食品有限公司、都匀甘塘源泉饮业有限公司、贵州贵台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名图服饰有限公司、都匀市匀山茶叶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宏泰伟业冶化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成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黔南州贵天下茶业有限责任公司、都匀市润景食品有限公司、贵州烁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

第四季度

(9家)

贵州杰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贵州蒂菲尔服饰有限公司、贵州蒂菲尔智能织造科技有限公司、都匀蒂菲尔服饰有限公司、贵州省龙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都匀经济开发区泓昆彩色玻瓶制品有限公司、贵州都匀经开区菜园河铅锌矿选矿有限公司、贵州东明纸业有限公司、贵州宏塑料科技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贸行业重点检查内容

(一)工贸企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二)工贸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三)工贸企业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四)冶金企业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

(五)冶金企业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区域存在积水;

(六)冶金企业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

(七)冶金企业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

(八)冶金企业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

(九)冶金企业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

(十)冶金企业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

(十一)冶金企业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

(十二)有色企业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

(十三)有色企业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

(十四)有色企业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

(十五)有色企业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

(十六)有色企业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

(十七)有色企业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

(十八)有色企业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

(十九)有色企业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急排放阀,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

(二十)有色企业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浇铸炉倾动控制系统、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联锁;

(二十一)有色企业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或者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查、更换制度;

(二十二)有色企业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或者未对可能有砷化氢气体的场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

(二十三)有色企业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二十四)有色企业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

(二十五)建材企业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二十六)建材企业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

(二十七)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

(二十八)建材企业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

(二十九)建材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三十)建材企业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三十一)建材企业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

(三十二)建材企业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

(三十三)机械企业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

(三十四)机械企业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三十五)机械企业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

(三十六)机械企业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三十七)机械企业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

(三十八)机械企业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

(三十九)机械企业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

(四十)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

(四十一)轻工企业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

(四十二)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四十三)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四十四)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四十五)轻工企业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

(四十六)轻工企业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

(四十七)纺织企业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

(四十八)纺织企业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四十九)烟草企业熏蒸作业场所未配备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器,或者未配备防毒面具;

(五十)烟草企业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

(五十一)烟草企业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设施联锁;

(五十二)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

(五十三)危险的工贸企业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五十四)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

(五十五)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五十六)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五十七)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五十八)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监测预警信息系统等行为;

(五十九)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

(六十)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

(六十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六十二)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行政;

(六十三)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设施或者除尘系统的检修维修作业未按规定实行专项作业审批;

(六十四)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

(六十五)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失实报告、虚假报告;

(六十六)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

(六十七)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六十八)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十九)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

(七十)工贸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有限空间作业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管理台账;

(七十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七十二)未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

(七十三)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七十四)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等行为;

(七十五)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失实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

(七十六)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具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