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匀市惠民殡葬改革政策》的通知 | ||
发文机关: | 市政府办 | 所属领域: | 其他 |
发文字号: | 匀府办发〔2023〕1号 | 成文日期: | 2023-01-20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3-01-20 |
废止日期: |
都匀经济开发区,各镇(乡、街道),市直各有关部门:
《都匀市惠民殡葬改革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9日
都匀市惠民殡葬改革政策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改善民生、促进和谐,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黔南府办发〔2018〕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理念,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大力推进“生态殡葬、绿色殡葬、阳光殡葬、惠民殡葬”,促进我市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主要内容
(一)减免和奖励对象
在都匀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市殡仪馆进行遗体火化的下列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1.具有都匀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1)全市所有乡村属性户籍人员、城乡特困供养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
(2)因政府征地拆迁、移民搬迁,由乡村属性户籍人员转为城镇属性户籍的人员;
(3)居住、生活在农村,且长期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生活来源的城镇属性户籍人员;
(4)城市低保对象;
(5)两参人员(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
(6)义务捐献人体器官人员;百岁(含百岁)以上高龄老人;因公或见义勇为牺牲的烈士及其烈属;
(7)享受一、二级护理补贴的重度残疾人;
(8)不属于政策法规界定火化范围的但却自愿选择火化的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10个少数民族人员。
2.非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1)在我市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在读的非本市户籍的学生;
(2)见义勇为牺牲的驻匀部队现役军人和其他人员;
(3)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死亡的人员;
(4)在黔南州范围内成功捐献人体器官(组织),通过所在医疗机构或各级红十字会出具捐献证明的人员;
(5)经公安(司法)部门确认并同意火化的无名遗体(含处理重大交通、安全生产等事故死亡人员)。
(二)殡葬服务费用免除项目
1.灵车遗体接运费和骨灰运送费;
2.三天以内(含三天)冷藏(冻)遗体存放费;
3.平板炉火化费;
4.骨灰寄存费(存放期限1年以内);
5.遗体消毒费(限正常死亡);
6.候灰休息室出租费,预约火化时间费;
7.遗体抬移费,遗物处理费、垃圾处理费;
8.免费提供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坛)1个;
9.尸袋费、灰袋费、红绸费;
10.夜间及节假日加班费;
以上10项殡葬服务费用,由市殡葬服务所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在结算减免费用时进行核实并签盖认可,殡葬服务单位按照核准数据予以减免。丧主自愿放弃或另选其他殡仪服务项目的,所产生的费用不在殡葬优惠政策免费范围,由丧主自行承担。
(三)奖励事项
1.乡村属性户籍人员积极响应殡葬改革,自愿火化的,奖励现金1000元。
2.凡自愿选择不占用土地、不保留墓碑、不保留骨灰的形式,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骨灰抛洒、骨灰深埋等节地生态葬式,奖励现金1000元。生态葬要在殡葬管理部门的监管下实行。
3.乡村属性户籍人员自愿火化并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的,由服务管理方给予以下减免优惠:一是免除墓地建设费1180元、20年的公墓维护管理费500元;二是自愿选择在公墓购买墓碑的,给予市场总价8折优惠;三是允许亲属按照统一墓碑规格要求自行制作墓碑。
(四)申请程序
1.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减免对象死亡后,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或丧事主办者)凭本人身份证、村(居)证明、死者身份证明材料和减免项目清单,向市殡葬服务所提出申请,填写《都匀市惠民殡葬政策免费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逝者的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逝者为乡村属性户籍人员和城市低保对象的,需镇(乡、街道)提供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国家行政部门核发标注(或含)“乡村属性”的有效证件,例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等)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逝者为因公伤残、两参人员和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的,需提供《烈士证》《贵州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领取证》《伤残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逝者为驻匀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6)逝者为因公或见义勇为牺牲等其他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殡葬服务所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免费项目和标准免除相关费用。
(五)费用减免和奖励时间
2023年1月1日零时起2024年12月31日24时止。
(六)经费保障
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所需经费,应由市财政承担的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指定的殡葬服务单位对惠民殡葬政策减免的资料要建档立卡,每个季度报市殡葬服务所审查和市民政局核准后,由财政部门按实拨付给殡葬服务单位。
三、工作要求
各镇(乡、街道)、村(社区)要积极推进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工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惠民殡葬政策,各村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全体村民会议,修订《村规民约》,倡导文明新风,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文明节俭丧葬的自觉性。民政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强化依法管理和日常监管。发改、财政等部门要规范惠民殡葬项目服务价格,建立健全惠民殡葬政策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公安、综合执法、自然资源等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做好殡葬管理工作。殡葬服务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行风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殡葬服务。
四、本政策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本实施政策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2021年4月18日出台的《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匀市惠民殡葬改革政策的通知》(匀府办发)〔20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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