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都匀市乡村民宿治安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 ||
发文机关: | 市政府办 | 所属领域: | 公安 |
发文字号: | 匀府办发〔2023〕6号 | 成文日期: | 2023-09-25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3-09-25 |
废止日期: |
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级各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都匀市乡村民宿治安管理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都匀市乡村民宿治安
管理的意见(试行)》
为围绕全市“四新”主攻“四化”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严格规范乡村民宿安全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将乡村民宿纳入旅店业监管范围,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市行政域内乡村民宿治安管理,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所称乡村民宿是指利用乡村民居等相关资源,主人参与经营服务,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二条 乡村民宿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包容审慎、创新规范、共治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民宿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具体承担辖区内乡村民宿治安管理工作,包括《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办理、特行管控信息系统及人证核验设备的安装使用、如实登记及其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履行管理责任。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乡村民宿等新兴行业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办理工作,并依托“双告知”平台及时将住宿业相关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推送共享至公安、消防、卫健等部门;依托网络交易监管系统、网络交易监测监管五级贯通系统内预警信息,对辖区内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监管,要求平台经营者以及乡村民宿等新兴行业的经营者规范网站信息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公示电子营业执照和服务规则,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负责对经营范围中含“餐饮”的乡村民宿进行食品安全监管;负责处理消费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民宿依法开展检查,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办理相关证照,并将民宿等新业态依法纳入双随机系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第六条 卫健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对全市乡村民宿行业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卫生监测报告检查。督促乡村民宿行业严格落实客房备品一客一换,做好客用物品清洗消毒工作,确保场所卫生健康安全,指导疫情防控等工作。
第七条 文旅部门根据自身职责负责对乡村民宿等新兴行业进行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做好景区内乡村民宿等新业态的调查研究;做好景区内乡村民宿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等;根据《贵州省乡村民宿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地方标准,组织乡村民宿开展质量评定和“十佳乡村民宿”、示范乡村民宿评选,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定期对景区内乡村民宿和等级乡村民宿开展联合检查。负责处理旅游投诉,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第八条 住建部门负责以自建房开办的乡村民宿等新兴行业为重点,指导属地开展房屋结构性安全、城镇燃气等隐患排查整治。
第九条 商务部门负责民宿的安全监管,指导督促经营者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从事乡村民宿等新兴行业经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卫健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三)需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自建房安全评估报告且消防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六)安装具有防盗功能必要的技防设施;
(七)具有身份证件识别、人员信息采集等传输设备;
(八)经营乡村民宿的房屋产权证明或合法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如是租赁房屋应提供租赁协议;
(九)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法律规定;
(十)易发生危险的区域和设施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十一)经营用客房建筑物应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房间不超过14间;(2019年文旅部《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行业标准公告)
(十二)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并熟练使用安全设备,有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具备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十三)安全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乡村民宿经营:
(一)违法建筑的房屋或者地下空间;
(二)移动性或者临时性构筑物;
(三)厨卫间、阳台、过道等改造成的居住空间;
(四)违法建筑、危险房屋、违法用地建设项目内的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未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城乡自建房;
(五)依法不得作为乡村民宿经营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乡村民宿等新兴行业经营者在经营前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到属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备案,派出所对具备旅馆特征条件的,督促其依法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公安派出所收到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本意见经营安全条件的,由经营者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书并由派出所签署意见报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开通“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单位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后方可向电商平台申请发布房源,经营者对发布的房源信息、房屋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乡村民宿等新兴行业经营者要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乡村民宿等新兴行业经营者要严格落实“四实”登记制度和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履行以下职责:
核对并确保住宿人与登记人的信息相符;
核对并确保登记人数与实际入住人数相符;
(三)核对并如实登记住宿人证件信息;
(四)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后要立即上传;
(五)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
(六)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且经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并记录备查;
(七)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
(八)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九)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十)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情况,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乡村民宿等新兴行业经营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收集、贩卖、使用公民个人信息。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开展日常管理工作,核对乡村民宿等房源信息的真实性;督促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定期更新,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给消费者带来损害的,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安机关依法要求提供数据信息的,乡村民宿等新兴行业经营者及电商平台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六条 乡村民宿等新兴行业场所入住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治安管理规定:
(一)经乡村民宿经营者实名核验后入住;
(二)遵守社会公序良俗,不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留客住宿或者私下转让床位;
(三)不得利用乡村民宿实施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乡村民宿等新兴行业场所内。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督促、指导派出所开展乡村民宿等新兴行业场所治安管理,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乡村民宿等新兴行业经营者落实治安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开展治安安全防范培训;
(二)对乡村民宿等新兴行业经营者活动开展治检查,及时督促整改治安隐患;
(三)及时查处利用乡村民宿等新兴行业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四)向乡村民宿等新兴行业场所经营者提供人员信息核查、治安风险提示等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乡村民宿等新兴行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须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履行自身的职责和义务,不能利用乡村民宿开展违法犯罪活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各职能部门依照各自权限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应当对乡村民宿电商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进行抽查,并适时对乡村民宿经营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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