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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印发《都匀市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 所属领域: 其他
发文字号: 匀府办函〔2025〕20号 成文日期: 2025-05-29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5-05-30
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都匀市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防范遏制重大事故隐患发生,有效打击矿产资源非法开采行为,确保国家矿产资源有序开采,鼓励社会各界举报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线索,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报发生在都匀市境内,涉嫌非法盗采、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的案件。奖励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查证举报信息真实有效,对案件查处起到关键作用,均可获得相应奖励。

第三条 举报人可到所在当地人民政府或都匀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科举报,或直接拨打黔南州12345热线、都匀市自然资源局:0854-8238386、文峰街道:0854-8223048、广惠街道:0854-8222501、小围寨街道:0854-8360947、沙包堡街道:0854-8321210、绿茵湖街道:0854-4998168、匀东镇:0854-8340206、墨冲镇:0854-8428127、平浪镇:0854-8468123、毛尖镇:0854-8481001、归兰水族乡:0854-8527026。

第四条 举报人的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法律责任。

接到举报人举报事项后属地镇(乡、街道)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12小时内到现场进行核实处置。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五条 下列举报情形不适用奖励的范围。

(一)举报人系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二)举报内容已被其他举报人先行举报,且已被相关执法部门受理的;

(三)举报信息不具体、不明确,无法核实其真实性的;

(四)举报人拒绝配合执法部门调查的;

(五)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已开始整改或已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

(七)匿名举报或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八)举报受理部门依法认为不应奖励的;

(九)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

第六条 设定举报奖励标准,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对于提供一般线索,对案件查处起到一定作用的,奖励金额根据案件性质、情节轻重及举报人的贡献程度,按案件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于提供特别重大线索,涉及国家安全或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案件,奖励金额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在本规定基础上上浮10%,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举报奖励方式。

经调查举报事项属实的,受理举报的相关单位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兑现奖励,领取时按照举报人提供的接收方式兑现奖励。

第八条 确保举报人信息保密。

(一)建立健全举报人信息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二)举报信息的接收、处理、反馈等环节均实行专人管理,确保信息不泄露;

(三)对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于实施打击报复的行为人,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线索、举报人基本信息等材料,由都匀市自然资源局实行统一管理、立卷归档。原则上不得对外借阅、查阅违法线索举报奖励档案。

第九条 奖励经费来源与管理。

(一)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确保资金保障充足;

(二)该项经费由市自然资源局向市财政局申请后,拨付给举报人。

第十条 奖金发放。

受理单位核实举报信息无误后应于15天内兑现奖励;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到期自然失效。执行期间,如本办法同上级出台政策有冲突或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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