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言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合医收费及报销管理》的建议“关于在合医收费的标准上看,从2019年收费220元/人,2020年收费250元/人,2021年收费280元/人,虽然说收费管国家收多少,农民们都很支持,但去医院开药就不一样了,门诊开药是没有报销的,没有报销不要紧,还没有要开的药物,开个单子叫农民到外面的私人药店去高价买取,所以,到明年收合医费时,就很难收了,希望相关单位人员给予重视,加强管理。”(都匀市人民代表大会建议、批评和意见第29号)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参保缴费逐年增加”问题
根据国家医保体制改革要求,为确保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2020年贵州省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医保制度整合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是医疗保险的一种,体现的是互助共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国家财政补助政策,缴费标准和国家补助标准由国家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部根据社会发展水平进行调整。
依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精神,2019年各省城乡居民医保个人交费标准不低于250元,而我省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为220元/人,已经低于国家最低缴费标准,不宜执行。因此,省医保局按照文件精神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50号)文件,将我省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提升到全国最低标准人均250元。为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征收工作,依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及《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文件精神,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0〕77号)文件,将我省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缴费标准明确为280元/人,为全国最低交费水平,全省统一执行。
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来自政府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两个方面,制度建立实施以来,不仅仅是个人缴费在涨,政府财政补助也在逐年增加,且财政的投入往往是个人交费的几倍。如2020年,财政投入:个人交费=2.1:1。2007年个人缴费10元,2020年个人缴费上涨到250元;2007年政府财政补助40元,2020年财政补助增长到550元。2021年个人缴费上涨到280元,按照惯例,政府补助则不低于550元。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级统筹,报销政策由州医保局根据全州医保基金可承受能力及社会发展水平进行制定和调整,全州统一执行。随着缴费标准及财政补助资金的提高,报销比例也进行了适当调整,根据《黔南州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支付比例和住院起付线标准的通知》(黔南医保发〔2020〕26号)文件精神,2021年普通门诊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原来的50%提高到55%,二级医疗机构报销从原来的40%提高到45%。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健康生活的向往和需求不断提升,加之我市处州府所在地,三级优质医疗资源相对丰富,参保人员长期以来形成的有病就往大医院的就医习惯,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医疗资源浪费和医患关系不和谐。为缓解医院资源匮乏,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2019年,黔南州人民政府印发了《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9〕27号),规定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扣除个人自费部分、先行自付部分以后,剩余的医疗费用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相对应的支付比例由基金支付”,州医疗保障局也随之出台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相关待遇的通知》(黔南医保发〔2020〕8号)文件,提出“取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400元最高支付限额。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同一家三级定点医院住院前3天产生的与本次住院相关的门诊费用纳入住院费用报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三级定点医院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医疗费纳入住院结算。”因此,参保人就医看门诊时,选择二级及以下的医疗机构就诊及确有住院需求的同一家三级定点医院住院前3天与本次住院相关的门诊费用可按照现行政策享受报销。
三、关于“医院没有要开的药,医生开单子叫农民到外面的私人药店去高价买药”问题
根据《贵州省卫健委 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黔卫健函〔2019〕108号)的规定:“按照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功能定位,全面配备《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2018年版)》确定的国家基本药物。根据公立医疗机构类别、等级、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明确三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占医疗机构药品总品种数比例分别不低30%、30%、25%,二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分别不低于45%、40%、3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70%”,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各辖区内群众的用药需求配备一定比例的非基本药物,相对2019年之前各医疗机构100%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政策的基础上,增加了各医疗机构的药品品种、规格、剂型,基本能满足各医疗机构及群众的用药需求。
2021年3月19日根据《贵州省卫健委关于医疗机构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申请药品采购账号和动态维护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各医疗机构为辖区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申请“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采购的账号和密码,申请后由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根据群众需求和辖区内用药特点拟定采购计划,线上采购。我市的88个行政村卫生室均按要求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药品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药物均按品种、品规、基药、非基药、耗材等区分,规范合理确定药品使用目录;现各村卫生室基药品种配备(基药90种以上),其中,要求含高血压和糖尿病及国家组织集中采购4+7药品,基本能满足群众用药需求。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相关法律规定,药品价格由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组成,其中市场调节价格是由市场根据需求自行定价。药店的药品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药店有权自主定价销售,只需明码标价,没有强买强卖、价格欺诈和质量问题,其销售就是合法的。
都匀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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