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贤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降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门槛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的是互助共济。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国家财政补助政策,缴费标准和国家补助标准由国家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部根据社会发展水平进行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水平合理调增,是确保参保人待遇支出的客观需要,主要用于巩固提高待遇保障水平。
一、参保待遇方面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来自政府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两部分,制度建立实施以来,不仅仅是个人缴费在涨,政府财政补助也在逐年增加。如:2007年个人缴费10元、政府财政补助40元;到2025年个人缴费上涨到400元、政府补助增加到670元。
当前随着医药技术快速进步、居民医疗需求逐步释放、人口老龄化加速等,医疗费用持续高速增长对医保制度运行影响很大,医保基金支出压力较大。但是在缴费金额不断提高的同时,个人医疗待遇也在不断提高。
(一)门诊慢特病保障。根据《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慢特病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 49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将长期或终身需在门诊治疗的常见病、多发病、重大疾病纳入特殊疾病门诊保障范围。极大减轻参保患者用药经济负担。目前恶性肿瘤、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梗死等48个慢性病纳入门诊保障。其中门诊慢性病:年度起付标准为150元,患多种慢性病的只支付一次。参保人员办理多种门诊慢性病的,基金支付限额可以叠加,但叠加后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城乡居民医保不得超过10000元。
(二)门诊特殊疾病。城乡居民医保报销不设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办理多种门诊特殊疾病的,基金支付限额可以叠加,叠加后的基金支付限额不得超过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省统一病种在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80%、75%、65%。黔南州老病种在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70%、65%、60%。
(三)扩大直接报销病种范围。原来只有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高血压、糖尿病、透析5个病种可进行异地直接结算。2024年下半年新增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冠心病、病毒性肝炎、强制性脊柱炎5个病种进行异地直接结算,有效解决患慢特病老年人异地就医垫资经济压力问题,参保人就医更便捷。同时将慢性病符合卫生健康部门长期处方管理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药品、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简称“两病”)门诊用药药品,单次购药量调整为12周,单次购药间隔调整为11周。减少复诊频次。
二、缴费方式方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和《省医保局等九部门关于健全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医保发〔2024〕18号)文件精神,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对于未连续参保的人员,每多断保1年将在固定待遇等待期的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断保后重新开始缴费的:每多缴纳一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对于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修复后的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缴费参照当年参保地的个人缴费标准以上关于断保及连续参保人员规定,均以参加2025年基本医保起开始执行。
三、财政资助方面
根据贵州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51号)和《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稳步调整过渡期内脱贫人口医保倾斜政策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16号)文件精神,“属于低保对象的给予定额资助”、“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政策要求,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的精神。按照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4〕12号)文件规定,2025年脱贫人口个人缴费标准按照每人60元标准予以资助、低保对象、监测对象个人缴费标准按照每人2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群体个人缴费标准按照100%资助参保的规定给予资助参保,截止2025年5月,全市累计参保350213人,脱贫人口、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众参保60245人,资助参保资金694.09万元。
四、激励机制方面
根据《省医保局等九部门关于健全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医保发〔2024〕18号)文件精神,自2025 年起,实行连续参保和零报销激励机制,对于连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在所在统筹区原有额度的基础上提高2%。对于参保当年未使用统筹基金报销(包括住院、普通门急诊、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等各类待遇使用的统筹基金)的参保人员,次年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在所在统筹区原有额度上提高2%。满足连续参保和零报销的参保人员,可享受大病保险叠加奖励额度,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所在统筹区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
五、制度衔接方面
为保障参保人权益连续性,根据《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9〕27号)第十条规定,城乡居民医保个人按自然年度缴费,采用以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补充的参保缴费方式。按照《省医保局省财政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4〕12号)文件精神;在零星征缴期间职工医保转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在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参保,享受90天(含90日)动态参保政策,职工医保待遇结束后90天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400元1人/年标准参保缴费,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在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参保:享受 90 天(含 90 日)动态参保政策,按 400 元1人/年标准参保缴费。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且自出生之日起至缴费之日止90天内(含90日)的新生儿,缴费时间按上述规定可以延至2026年3月30日。属于特殊困难人员的,按规定享受政府全额或定额资助。新生儿出生90天以内凭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登记并缴费参保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享受全年动态参保政策,按400 元1人/年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再次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我们将严格落实国家、省级相关医保政策,在持续优化居民医保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制度保障能力与基金支撑能力,为广大人民群众做好医疗保障服务,确保医保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都匀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9日
(附注: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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