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吴庆斌,男,民族:水族,电话号码:135****0540
身份证号:52270********96137
住址:贵州省都匀市归兰水族乡福庄村八组
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修建住宅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7月1日,都匀市归兰水族乡人民政府巡查发现,在都匀市归兰水族乡福庄村八组有违建情况,经归兰水族乡人民政府核实,系福庄村八组村民吴庆斌修建住宅,被我机关查获时已完成两层木质框架的修建,住宅占地面积134.22平方米,经执法人员初步核实土地性质为“永久基本农田”,而当事人未能出示相关建房手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关于“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之规定,已涉嫌违法。2025年7月1日经我执法机关法制审核小组审查、专题会研究后议定,我机关以吴庆斌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修建住宅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2025年7月在位于归兰水族乡福庄村八组(具体位置:东经107.4247°,北纬26.320°)耕地上开展建房行为,被我机关查获时已完成两层木质框架的修建。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法占用修建住宅的土地(占地面积134.22平方米),其土地性质为耕地,且属永久基本农田。当事人修建该住宅未取得归兰水族乡人民政府的相关建房审批手续,当事人修建该住宅的行为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
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有涉案住宅的照片、当事人身份证照片、当事人户口本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都匀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商请自然资源局出具土地性质认定的回复意见》、归兰水族乡关于福庄村八组吴庆斌户住宅相关手续的核查结果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能够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合法性特征,予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在都匀市归兰水族乡福庄村八组建设住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关于“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规定。
2025年10月1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归兰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匀归府(违建)告〔2025〕5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1、在10日内自行拆除位于归兰水族乡福庄村八组(具体位置:东经107.4247°,北纬26.320°)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新建的房屋(占地面积共134.22平方米);2、复垦恢复土地原貌。”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经当事人申请听证,本机关于2025年9月28日在归兰水族乡人民政府四楼会议室举行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经听证,当事人对处罚决定认定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提出异议,被申请人经复核申请人的异议不成立。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修建住房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将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交由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以及《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引导村民按照村寨规划建房,依法整治违法违规建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对是否符合规划选址、乡村风貌、功能配套、抗震设防、外立面装修风格等要求进行审查和监督,并负责查处农村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行为。”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在10日内自行拆除位于归兰水族乡福庄村八组(具体位置:东经107.4247°,北纬26.320°)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新建的房屋(占地面积共134.22平方米);
2、复垦恢复土地原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都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十五日内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归兰水族乡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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