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都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煤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二期) | |||||||||||
| 序号 | 案件名称 | 实施处罚 行政机关 |
被处罚单位(个人) | 处罚事由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时间 | 合并处罚情况 | 救济渠道 | 备注 |
| 1 | 贵州庆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都匀市江洲镇青山煤矿贵州庆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试行)》中“青山煤矿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部分不符合《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要求、煤矿未按要求对粉尘作业点,每月至少开展检测两次违法违规案 | 都匀市工业 和信息化局 |
贵州庆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都匀市江洲镇青山煤矿 | 贵州庆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试行)》中“青山煤矿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部分不符合《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要求。 | 黔(匀)煤安罚〔2025〕0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附件1序号第164项描述。 | 罚款5万元 | 2025年10月28日 | 对煤矿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
| 2 | 煤矿未按要求对粉尘作业点,每月至少开展检测两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七条第三款。 | 因煤矿开展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已开展粉尘检测,同时及时开展每月两次的粉尘检测,完成整改。可认定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 | 2025年10月28日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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