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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草案解读

来源:都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都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 ]  [我要打印][关闭] 视力保护色:

我单位拟定了规范性文件《都匀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就文件制定有关事宜作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落实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主体责任,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结合都匀市实际,我局起草制定了本办法。

二、决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2.《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2022〕1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有: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保障对象及标准、基本要求、支持政策、监督管理、保障措施七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扩大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第二部分:目标任务。根据本市社会条件和发展需求,在金融行业、企事业单位等市场主体的共同发力下,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等多种方式筹集一批保障性租赁住房,让新市民、青年人在城里安居乐业,促进职住平衡。

第三部分:保障对象及标准。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对象、建设要求、租金标准等方面标准。

第四部分:基本要求。明确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本要求。

第五部分:支持政策。明确从土地、审批、税费、财政、金融等方面进行政策支持。

土地支持政策一是重点支持利用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二是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三是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四是产业园区中职工数量较多、过渡性住房需求迫切的优质产业项目,可适当提高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套占比。五是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审批支持政策主要为精简审批事项和环节。

税费支持政策包括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按照5%征收率缴纳的减按1.5%计算;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或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财政支持政策主要包括争取国家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的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积极申请专项债券;住房公积金等现有保障资金可按规定统筹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参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制定更优惠的资金支持措施。

金融支持政策主要包括拓宽保障性租赁住房融资渠道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

第六部分:监督管理。明确了准入管理、建设管理、租住管理、权属管理相关内容。

第七部分:保障措施。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加强宣传引导、严格监督考核等方面入手,明确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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