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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的草案解读

来源:市水务局  作者:市水务局   字号:[ ]  [我要打印][关闭] 视力保护色: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出台《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及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部门《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21〕244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5号)和《黔南州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农村供水保障长效机制,提升农村供水保障管理服务水平,保证农村居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我局根据上述文件要求,结合都匀实际,起草了《都匀市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稿,确保农村供水保障水平不断提升。

二、起草过程

我局在结合《黔南州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编制完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草拟稿)。于7月18日发相关单位征求建议和意见,经修改完善形成了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分为八个部分:

(一)总则。说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起草背景,管理的范围,遵循原则。

(二)明确责任。明确了市人民政府对农村供水管理的主体责任,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所辖区域农村供水管理的主体责任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单位供水企业、作为管理主体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村(社区)的管理职责。

(三)工程确权。明确了农村供水保障工程的所有权。

(四)工程类别及管护主体。明确了单个供水工程规模为2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管护主体及管理模式。

(五)水价核定及水费收缴。对供水水价的核定进行了详细说明,对水价制定的原则进行了阐述。规定了水厂供水覆盖区域内和区域外的水价定价和收缴方式。明确了供水管理单位与用水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违反合同约定中止供水或停止服务的处理方式。

(六)工程运行管理。规定了农村供水保障维修养护和管水员报酬补贴资金来源、农村供水管水员报酬标准、维修养护资金补助申请流程和补助要求、供水水质监督监测、消毒设施设备及消毒药品的使用、饮水安全知识宣传等内容。

(七)项目建设及资金筹措。明确了市、镇(乡、街道)两级政府,市财政,市水务在资金筹措、规划水网建设、加强小水源和储水供水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内容。

(八)附则。明确将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纳入市对镇(乡、街道)年度综合考核体系范围,对考核内容进行了相关规定。

四、方案征求意见情况

我局草拟了《都匀市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2022年7月18日发市发改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州生态环境局都匀分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各镇(乡、街道)等18家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7月20日收到18家单位反馈意见,其中:12家单位反馈无意见,6家单位提出建议,分别为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墨冲镇、小围寨办事处和平浪镇,墨冲镇人民政府建议由市水务局汇总所有管水员信息后对接市人社局把管水员纳入公益性岗位,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四条第五点已明确相关内容,故未采用;小围寨办事处和平浪镇建议明确农村供水服务队管水员的报酬资金来源和将村组管水员纳入公益性岗位,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七条、第六章第十四条、第二章第七条、第六章第十三条、第二章第四条第五点已明确相关内容,故未采用;我局采用市发改局、财政局、市人社局的建议。根据各单位的反馈意见,我局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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