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修订背景
为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社会信用管理,增强诚信意识,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信用环境,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贵州省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黔发改财金〔2021〕366号)、《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都匀市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实施办法。
二、征求意见和审议签批情况
2023年6月13日,市发改局根据国家和省、州关于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相关政策法规,牵头修订了《都匀市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诚信行为联合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并于6月19日、6月28日、7月3日先后3次报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领导审核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7月14日,书面征求了都匀经济开发区、各镇(乡、街道)、市委各部办委局、市直各部门(单位)等部门意见建议,目前正在征求意见阶段。
三、办法基本框架
《办法》总篇共八章,分别为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失信行为;第三章 失信行为认定;第四章 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第五章 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第六章 守信激励;第七章 保障机制;第八章 附则。具体如下:
(一)第一章。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都匀市实际情况,修订了《都匀市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诚信行为联合激励实施办法(试行)》,明确涉及主体及行为的定义、原则、主管部门和配合部门。
(二)第二章。明确企业失信行为情形。
(三)第三章。明确企业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程序,以及不得作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信息。
(四)第四章。明确企业存在失信行为适用场景、采取联合惩戒的基础清单或措施。
(五)第五章。明确企业存在失信记录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流程。企业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或失信行为认定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六)第六章。明确对有关部门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实守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信用主体,各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采取的激励措施。
(七)第七章。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工作要求。
(八)第八章。明确具体执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