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城市品质,美化城市景观环境,亟需通过管理办法,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部门职责、细化设置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都匀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01 号)《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容貌标准》等。
三、必要性和可行性
必要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需要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规范管理,亟需厘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相关职责,明确相关管理措施。因此,《管理办法》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规范,明确设置管理要求,强化执法措施。
可行性:目前,各地相应出台了相关的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紧密结合各地管理办法及都匀市实际情况进行起草。原《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和《都匀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失效,目前主要依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管理户外广告设施工作,亟需加强管理办法的制定。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分成以下几章: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明确户外广告设施、招牌设施定义、种类以及部门职责。
第二章设置规划与规范。主要是对户外广告和招牌、牌匾标识设置的专项规划要求,以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情形。
第三章许可与备案。明确设置门头招牌、户外广告设施及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悬挂、张贴标语宣传品所需材料、流程、时限等,对设置情况进行要求。
第四章安全与维护。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维护、管理的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安全维护管理责任,对管理、维护、拆除等作出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对加强资源整合、安全监督检查、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信息互通,强化部门联动。
第六章法律责任。各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因设置户外广告给设置场地、设施造成损坏和损失的,广告设置者必须给予恢复或赔偿。因户外广告设施的原因导致户外设施坠落、倒塌等,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广告设置者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主要是说明《管理办法》生效时间。
五、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01 号)《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都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借鉴其他地区的做法,结合都匀市实际,2023年8月底,起草制定了《管理办法》(初稿)。2023年8月28日,发文征求各街道、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修改建议与意见。根据相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做了修改完善,于2023年9月15日再次发文征求修改意见,现修改完善后向社会征求意见。
原意见征集稿:都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征求《都匀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