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贵州省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为规范都匀市国有企业融资行为,强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监管职责,加强企业融资事项管理,防范融资风险。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都匀市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办法》起草的背景
2022年1月13日贵州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规范贵州省国有企业融资行为,强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监管职责,加强企业融资事项管理,防范融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印发了《省国资委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国资通产权〔2022〕2号),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债务风险防范工作以及规范我市国有企业融资行为,我单位牵头结合我市实际并参照《贵州省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草拟了我市《办法》。
二、《办法》起草的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贵州省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草拟了《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及所出资企业职责、融资事项管理、责任追究、附则共五章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阐述了《办法》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所规范的融资的具体含义、融资应遵循的原则。
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及所出资企业职责。明确了在国有企业融资事项上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监管职责及所出资企业的主体职责。
第三章融资事项管理。融资事项管理主要针对企业开展融资事项的审批程序及呈报要件进行明确,同时对企业短贷长投、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等融资作出禁止性规定。
第四章责任追究。明确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致使企业发生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按照《贵州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包括对金融企业的特别说明、《办法》解释权及生效日期等内容。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办法》不适用于金融企业。
(二)关于禁止事项。为有效加强债务风险管控,本办法第十二条明确,(1)企业不得以咨询费、顾问服务费等方式违规支付各类居间费用,变相提高综合融资成本。不得以提高综合融资成本方式开展债务展期、重组。不得举借年化综合成本高于8%的债务。(2)企业不得举借没有偿债资金来源的债务,不得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不得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不得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进行融资。不得通过企业融资增加债务风险。 (3)企业不得短融长投,举借期限低于三年的债务用于长期项目建设。非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股东会)批准,不得举借期限低于三年的债务用于长期项目建设。(4)严禁以任何形式为我市政府及其部门举借债务,或以任何形式产生以政府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增加政府隐性负债的融资行为。在举债融资时需主动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所举借债务是企业债务,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5)严禁利用没有收益的公益性资产、不具有合法合规产权的经营性资产开展抵(质)押贷款或发行信托、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各类金融产品融资。(6)严禁重复利用各类资产担保融资。
(三)关于融资监管。为切实加强对融资事项的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开展融资事项,需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股东会进行审批,且对于资产负债超过合理水平、偿债能力弱的企业,要从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