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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修订)》的政策解读

来源:都匀市发展和改革局  作者:都匀市人民政府   字号:[ ]  [我要打印][关闭] 视力保护色:



附 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注释版)

【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着力解决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不精准、设计深度不够、工期拖延、工程变更大等突出问题,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说明:本条规定了制定本意见的目的及依据,主要是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等。

起草依据:

1.《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政府投资条例》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4.《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6.《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7.《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配套实施细则。

8.《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9.《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一、明确项目领域和方式

【适用范围】(一)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指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包括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家发行债券所筹措资金、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所筹措资金以及土地出让收入等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

装饰装修、维护维修、设备购置类及信息化类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国有平台公司建设项目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说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移交适用于《都匀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起草依据:《都匀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并及时登记入账。

(三)设计与施工(采购)融合度要求较高、建设工期较紧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EPC总承包模式。

说明:本条规定了意见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对总承包模式的适用进行了阐释。

起草依据:

1.《政府投资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2.《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建设的项目,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实行审批制;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国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核准制或者备案制。按照市场化原则已进行核准、备案,又申请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决策评估及相关审批程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4.《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装配式项目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率先在规划、设计、施工等阶段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二、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四)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项目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决策评估—项目建议书(立项)批复(包括规划许可、土地使用审批、环保审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包括各行业规定的相关专题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报告批复—施工图审查及批复—编制工程预算—预算评审—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同时确定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审计、财务审计—财务决算—财务决算审批—固定资产移交。

水利、交通类工程参照行业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完成专项验收后再组织竣工验收。

说明:本条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

起草依据:

1.《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2.《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财办建[2002]619号)第三章第七条项目预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等的评审。

3.《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黔财建【2022】218号)第十条预算评审应在初步设计批复或者施工图设计审查后开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五)勘察在前、设计在后。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资质许可范围,按照相关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相关负责人员应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并按规定办理签章签字。

说明:本条对建设工程项目勘察和设计的基本程序以及负责人执业资格进行了规范要求。

起草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六)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说明:本条对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进行了规范要求。

起草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七)在项目招标中,应细化招标文件条款和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明确投标人的资质条件、投标保证金及合同条款约定、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等具体要求,详细约定中标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等驻现场天数、在岗考勤及施工工期、质量标准、隐蔽工程影像资料保存等内容。

说明:本条对招标文件条款和施工合同进行了规范要求。

起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八)EPC项目业主编制招标文件时,应确保招标文件质量,细化合同条款。

1.明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抗震等级、安置房的安置户数和户型、道路等级、建筑立面改造后的效果要求等建设需求及相关功能性技术要求。

2.明确材料设备的品质、档次、参考品牌、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技术要求、供应方式要求。参考品牌不少于3家,品牌之间的品质、档次、质量、性能、规格型号、价格等数据应相当。对在项目中起主要作用的重要设备采购由施工单位编制设备采购预算书报业主和财政预审后,再按《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招投标。

3.项目业主应在招标文件与合同中详细描述招标范围,约定总承包服务管理费及计取方式,列出详细的工作量清单,应加强对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审核,避免出现重复或遗漏。为减少交叉施工,加快项目推进,保证工程质量,便于界定工作责任,一个项目中凡是能列入EPC工程总承包范围的全部工作内容,由项目业主在实施EPC工程总承包时一并招标发包,不得随意肢解。

4.明确项目业主和EPC项目承包人各自的风险范围及幅度。项目业主要结合拟实施项目实际,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明确各自承担的风险范围,对易于引起造价纠纷的地方详尽描述,减少不确定因素,防止合同漏洞与争议。

5.明确约定建设相关检测费的承担方。应由承包人自行或委托实施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应由项目业主委托实施的检测,可以在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实施检测时第三方检测单位可以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合同,相关费用的往来处理方式要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事先明确;第三方检测单位需要承包人配合的,费用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里,承包人因配合相关工作产生的费用不单独计价。

说明:本条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做了规范要求。

起草依据:《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招标标准文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评标办法和标准;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产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主要和关键设备的性能指标和规格等的明确要求;

(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六)明确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装配式技术要求;

(七)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以及编制依据;

(八)投标文件格式;

(九)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履约担保要求的,应当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九)加强询价管理,确定非标材料设备价格。

1.编制询价文件。业主单位按照已批复的设计方案,结合项目概算和实际需要,由业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需要询价的非标材料设备,编制询价文件,阐述询价的必要性,明确询价材料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质量要求、报价期限等。询价非标材料设备总金额小于或等于100万元的,询价文件报业主单位班子集体研究讨论确定;总金额大于100万元的,询价文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2.成立询价小组。市级层面应分行业建立询价专家库。询价小组应由项目业主单位代表、设计单位代表及抽取的行业专家共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成,询价小组名单在询价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3.确定询价供应商名单。询价地域的选择应遵循就近原则。询价小组通过查阅供应商信息库及网络、市场调查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询价供应商名单(每个非标材料设备至少确定三家询价供应商),按原批准程序报审。

4.询价小组向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并在规定的询价截止日期前收齐所有供应商报价,编制比价表。供应商原始报价必须加盖公司公章。

5.询价小组根据供应商报价,结合需要采购非标材料设备的数量及质量要求等,横向对比网上询价或电话询价,综合对比分析,在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前提下,选择较低价格,提出问题和建议,形成询价报告并经询价小组所有成员签字后,按原批准程序报审。

说明:本条规定了非标设备询价的流程。

起草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1.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2.第七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3.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4.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

5.第十七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

三、加强工程施工管理

(十)项目实施必须实行“四制”,即: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中央、省、州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说明:本条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管理进行了要求。

起草依据:《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负总责。严格落实招标投标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项目招投标工作,并将强制性安全质量标准等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落实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的监督检查。落实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要依法订立合同,并明确安全质量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

(十一)严格合同管理。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约定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明确工程竣工结算方式、进度控制和中期计量支付等;不得签订违反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条款损害国家利益。

说明:本条对合同管理进行了规范要求。

起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十二)工程项目由业主单位指定两名甲方驻工地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程监管。同时,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八大员”(施工员、预算员、质检员、实验员、测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项目管理人员的上岗情况进行核实,并留存全程记录资料,严格落实到岗履职工作措施。

1.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主体,对人员到岗履职情况承担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人员考勤管理制度,建立台账。项目负责人应每天组织对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到位情况进行检查。加大巡查力度,督促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到位、履职尽责,并根据合同约定,对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无故缺岗等情况执行扣减当月工程款、监理费等违约处罚措施。

2.施工、监理单位要加强现场管理人员的履职管理,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在重要部位施工期间不得请假。相关人员须佩证上岗,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到岗率不得低于80%,其他管理人员不得低于85%。监理单位应每天对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施工、监理单位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管理人员的,要严格按有关要求履行变更手续。

说明:本条对建设工程项目要求进行“八大员”管理、人员履职管理等制度进行了规范要求。

起草依据:《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1.0.3 条: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应包括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其中,施工员、质量员可分为土建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市政工程四个子专业。

(十三)监理单位应当落实监理报告制度,对监理报告的时效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工程师应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存在知情不报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追究相应责任。

说明:本条对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工作制度进行了规范要求。

起草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十四)施工单位应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做好影像资料收集、归档,特别是对土方开挖土石比、土方换填、孔桩施工、套筒灌浆、重要建材、现场见证检测、隐蔽工程施工等做好影像留存,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现场见证,视频资料每周刻录光盘上交建设单位长期保存。

说明:本条对建设工程项目重要工序及隐蔽工程进行见证检测及影像存档进行了规范要求。

起草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十五)项目业主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列出重要隐蔽工程清单,并对隐蔽工程质量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同时,要求投标单位法人在招投标文件中,提供重要隐蔽工程全过程质量管理

措施、质量保证及承诺,并作为重要评标依定标据。

(十六)隐蔽工程进行全程视频监控,由项目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到现场对发生的隐蔽工程量共同进行计量后,现场签字认可,每一方签字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报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有效。视频资料刻录光盘长期保存,作为工程结算依据,随施工资料一并归档。

说明:本条对政府投资项目重要工序及隐蔽工程进行见证检测及影像存档进行了规范要求。

起草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十七)对各料场、弃土场的运距现场确定,待各项目经理部确认料场后绘制草图,计算运距,再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合对场地进行现场踏勘,按照“就近、合理、经济、满足水土保持要求”原则进行核查,确定运距,各方联合核查签字均不少于2人,并报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后作为计量和土场管理依据。

说明:本条对运距的确定进行了规范要求。

起草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四、加强设计变更、签证管理和项目概算调整控制

(十八)项目施工过程中,除原设计存在重大疏漏内容、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相关政策和技术要求发生重大变化,及出现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形外,原则上不得扩大投资规模或进行大的变更,确需修改的按照设计变更程序进行变更。

说明:本条对建设工程项目重大变更基本原则做出了具体要求。

起草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十九)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工程概算超过10%的,应当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按程序进行审批调整后,设计单位方可出具设计变更单。涉及工程强制性标准、主体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工期、安全、投资、效益等重大设计变更,需经原审查机构审查。

说明:本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规模发生变化提出如何调整及审查。

起草依据:1.《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确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国家或者地方出台的重大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建筑材料及设备价格上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投资超概,且工程完成投资额达到原批准概算80%以上的,可以向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第二十三条以下情况项目概算调整,还需由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议决定:(一)超过原概算10%及以上的;(二)未超过概算10%%,但调增资金达到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决策评估审议额度的.

3.《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概算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超概。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国家或者省出台的重大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建筑材料及设备价格上涨等不可抗因素导致投资超概,且工程完成投资额达到原批准概算80%以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意见,按照概算调整有关规定执行。概算超10%及以上的,由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议决定。违规超概的,应当先行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处罚、处理。概算调整批复前,对超概资金不予追加安排。

(二十)建设单位为工程设计变更第一责任人,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认定、审核和报批,以及各类工程变更资料的台账整理和管理工作,同时对设计变更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要严格施工变更签证管理,明确工程变更的审批流程、审批权限和监督问责等内容,强化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审核,严禁出现随意变更、随意签证及先变更后审批行为。

说明:本条对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程序提出了规范要求。

起草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二十一)设计单位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并做好各类设计变更的服务工作。

说明:本条对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设计变更责任承担提出了规范要求。

起草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二十二)设计变更的程序。

1.设计单位、承包人、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的设计变更申请和建议书时,应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变更的原因或依据;变更的内容及范围;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估算的增减;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

2.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实施。参与工程建设任何一方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后,监理单位应根据设计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查后,提出书面设计变更方案意见交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发包人交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及估算,然后由发包人现场签订、核准变更事项,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设计变更工作,并签发正式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包括施工图纸)。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核实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对承包人下达工程变更令,由承包人组织实施。

说明:本条对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程序及具体实施提出了规范要求。

起草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6.3.1条: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必要时,项相监理机构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论证正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方案的专题会议。

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

3.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4.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二十三)现场签证由承包人在变更项目完成7天内提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给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若承包人逾期未提出,视为承包人放弃该项签证。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确认同意时,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同意时,应提出异议。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确认同意的现场签证,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如非承包人原因需修改且修改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时,必须按现场签证办理。否则,视为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的修改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其他资料,如技术处理单、隐蔽验收单、材料验收单等均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说明:本条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变更修改提出了规范要求。

起草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二十四)建设单位应强化对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工程签证等方面资料的梳理归档,确保工程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变更管理资料。

说明:本条对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档案管理提出了规范要求。

起草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二十五)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概算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超概。因不可抗因素超过政府投资审批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10%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投资概算,原则上按照原批复的资金来源渠道解决资金缺口。

1.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国家或者省出台的重大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建筑材料及设备价格上涨等不可抗因素导致投资超概,且工程完成投资额达到原批准概算80%以上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意见,按照《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审批办法》执行。概算超10%及以上的,业主单位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局调整项目批复。违规超概的,应当先行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处罚、处理。使用基本预备金可以解决投资超概的项目,不予调整概算。概算调整批复前,对超概资金不予追加安排。

2.《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之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存量超概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及有关印证材料,报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对调概环节和原因进行分析,严格划清责任并整改后再向市发展改革局报送概算调整申请,由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评审核定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决策。

说明:本条从调概范围和调概方式及两个方面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调概流程。

起草依据:1.《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确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国家或者地方出台的重大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建筑材料及设备价格上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投资超概,且工程完成投资额达到原批准概算80%以上的,可以向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第二十三条以下情况项目概算调整,还需由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议决定:(一)超过原概算10%及以上的;(二)未超过概算10%%,但调增资金达到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决策评估审议额度的;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概算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超概。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国家或者省出台的重大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建筑材料及设备价格上涨等不可抗因素导致投资超概,且工程完成投资额达到原批准概算80%以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意见,按照概算调整有关规定执行。概算超10%及以上的,由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议决定。违规超概的,应当先行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处罚、处理。概算调整批复前,对超概资金不予追加安排。

(二十六)由于施工单位施工方法不当破坏管网、管线、引发塌方、房屋、道路破损以及由此引发的次生灾害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增加不予认可,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修复。

说明:本条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做了规范要求。

起草依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五、加强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管理

(二十七)建设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及结算负主体责任,必须加强建设管理及送审结算的把关和审核,防止出现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和损失浪费情况。

起草依据:

1.《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2.《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对投资概算控制负直接责任和主体责任,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建设目标、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科学合理编制概算,严格按照批复概算建设项目,并接受监督检查。设计、监理、勘察、施工等参建单位、中介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严禁采取拆分、漏项等方式故意压低概算。严禁人为因素引起的超概行为;第四十七条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黔南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严格落实“项目四制”。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负总责;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管理。(一)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以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结算为基础,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六)项目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业绩突出、信誉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对初审单位的审核结果,应当视情况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方式再次对结算的真实情况进行复核。

(二十八)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贵州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操作规程》及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等手续,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试运行合格或者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投资额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下的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5000万元及以上的不得超过6个月,特大型项目(按完成投资口径50亿元以上)不得超过12个月。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说明:本条对项目建成后的程序及竣工财务决算的时限作了相关说明。

起草依据:

1.《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2.《贵州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操作规程》(黔财建【2021】40号)第三条  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试运行合格或者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投资额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下的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5000万元以上的不得超过6个月,特大型项目(按完成投资口径50亿元以上)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十九)建立完工项目“投转固”工作机制,项目业主单位是“投转固”责任主体,项目完工后应及时根据相关规定转为固定资产项目。

1.《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之前已完工但未转为固定资产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等部门,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依法依规加快相关审批手续办理。

2.《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之后在建未完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时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完工后因手续问题不能转为固定资产项目的,严格划清责任。

3.《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之后未完善相关手续违规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项目单位责任。

说明:本条规定了“投转固”责任主体、手续办理的责任部门,以及相关责任。

起草依据:《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等手续,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政府应当建立完工项目转为固定资产的工作机制,对已完工但未转为固定资产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按照审批权限依法依规加快相关审批手续办理。

六、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

(三十)严格执行审计计划。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对政府重大投资和涉及重要民生的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应审尽审,报本级审计委员会同意后,经上级审计机关批准执行。确需调整计划的,必须按程序调整。

对于未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结(决)算审计。在自行组织竣工结(决)算审计时,可以由本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实施,也可以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服务实施审计。

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7日内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

2.《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突出重点、结合实际、合理安排的原则,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重点进行审计监督。

3.《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四十九条 (六)项目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业绩突出、信誉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竣工结算资料 进行审核。对初审单位的审核结果,应当视情况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方式再次对结算的真实情况进行复核。

4.《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和审计监督的通知》三、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一)严格执行审计计划。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上报省级审计机关批准执行。年度审计计划一经下达,审计机关应当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计划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调整。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后 30 日内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竣工决算报告。对于未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规定,自行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审计机关备案。自行组织竣工决算审计时,可以由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实施,也可以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服务实施审计。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为建设单位和项目业主向市场购买中介机构审计服务工作做好指导和培训。

(三十一)为优化配置审计资源,原则上仅对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跟踪审计,需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由业主单位自行向社会中

介机构购买服务实施跟踪审计。

起草依据:《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和审计监督的通知》 三、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四)规范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行为。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要按照《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确定。外聘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审计机关列入预算,由财政予以保障。对 2018 年及以前年度审计机关、中介机构、建设单位三方已经签订委托审计合同并约定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还未审计结束的项目,三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未支付审计费用的支付方式,建设单位按原委托合同约定的金额将未支付部分缴存财政,由财政根据三方合同和补充协议直接核拨,继续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不再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外聘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加强全过程监管,强化审计质量控制,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成效。

(三十二)依法独立实施审计监督。审计机关要坚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审计,不得进入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等各类名目的组织机构参加项目决策和工程管理等活动,更不得违反审计等相关法规和规定参与工程项目审批、项目概(预)算编制(审核)、招标控制价审计、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设备和材料采购及询价认定、质量评价等,不得进行隐蔽工程签证、概算调整审核、项目验收和编制工程结算等工作,确保审计监督的独立性。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将审计机关的审计行为和审计结论作为自身履职的前置条件。如果需要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由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真实表示并明确约定。

起草依据:《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一、坚持依法审计,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各级审计机关要牢固树立依法审计意识,坚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依法确定审计对象和范围,严格规范审计取证、资料获取、账户查询、延伸审计、审计处理等行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三、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有效运用投资审计结果。各级审计机关要严格遵守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投资审计制度,认真履行工程结算审计法定职责,促进相关单位履职尽责,提高投资绩效。对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审计机关应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尊重双方意愿。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机关应依法独立出具投资项目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等问题,应作出审计决定,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要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查机制,促进整改落实和追责问责。

(三十三)规范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行为。

相关业主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和核查,依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审计机关有关制度规定的方式确定。外聘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参与审计和核查工作,按照政府投资部分的金额测算费用,所测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予以保障。

起草依据:

1.《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十条  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也可以直接聘用人员,将其编入审计组参与项目审计。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应当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确定;聘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可以直接向具有相应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等聘请。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被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聘用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用人员发生的审计费用,由财政予以保障。

2.《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二、严格依法规范聘请中介机构。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组织开展投资审计时,要牢固树立依法审计意识,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和《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等规定要求,坚持依法审计,坚持突出重点,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确定年度投资审计项目。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形,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时,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按照规定要求选聘中介机构,外聘中介机构所需费用要积极沟通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不得以任何方式由项目业主、被审计单位承担。对今后发现由项目业主、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费用的,审计署将按照规定,建议有关单位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十四)建设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和管理职责,要督促各参建单位认真依法履职,采取措施加

强对施工单位结算书编制和委托中介机构结算审计的管控。

起草依据:《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三十九条 严格落实“项目四制”。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负总责。落实招标投标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要求做好项目招投标工作,并将强制性安全质量标准等作为招标文 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落实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 监理职责,特别要加强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的监督 检查。落实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要依法订立合同,并明确安全质量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

七、加强项目监督管理

(三十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都匀分局、市国资监管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州有关政策规定,依照各自职责

分工实施监督。

说明:本条明确了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责任。

起草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三十六)加强项目后评价工作。市发展改革局每年应当选择具有代表性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达一年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采取随机选取方式确定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不得委托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或建设实施工作的中介机构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形成后评价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局呈报市人民政府。项目后评价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项目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后评价相关工作。

说明:本条规定了项目后评价的主体、对象、范围、时间、方式及工作经费等情况。

起草依据:

1.《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2.《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后评价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后评价成果应当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3.《黔南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八章项目后评价。

八、强化责任追究

(三十七)凡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或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审计“八不准”和“四严禁”工作纪律规定,有违反该工作纪律规定的一律严肃追责问责。

“八个不准”:一是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二是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三是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四是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五是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六是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七是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八是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

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四严禁”:一是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二是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三是严禁泄露审计工作秘密。四是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和酒

后驾驶机动车。

起草依据:

1.《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的通知》。

2.《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三、强化外聘中介机构风险防控。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外聘中介机构的管理,督促参审人员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审计“八不准”等廉政纪律、保密纪律、工作纪律,不得利用审计职权、个人影响谋取私利。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有关投资审计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购买社会服务行为,加强外聘中介机构和投资审计的全过程监管,严格审核把关,强化审计质量控制,防范审计风险。对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严重失信和违反职业道德的社会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大通报和责任追究力度,促进中介机构更好履职尽责,更好发挥作用。

(三十八)项目业主单位、市财政局组织评审和审计机关审计发现建设、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工程价款、其他服务费用存在多计或少计的,应当责令责任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依法据实结算;对已多付的工程价款和其他服务费用,应当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收回或者依法予以追回;对发现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说明:本条对建设、监理等参建单位不履行职责、违法违纪的行为处理。

起草依据:《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预算评审管理办法》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一)配合做好预算评审,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提供预算评审所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三十九)项目业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1.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2.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3.未依法依规组织招投标的;

4.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5.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6.工程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审核把关不严或虚假签证,造成损失浪费的;

7.因参建单位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未追究其相关责任的;

8.工程资料管理不善造成关键资料缺失的;

9.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10.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

政府投资项目。

说明:本条对项目业主不履职或者不当履职行为的处罚。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的管理做了规范要求。

起草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四十)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建立勘察、设计单位和现场管理人员、监理、造价从业人员责任追究机制。

1.承担咨询、评估、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审计等业务的第三方机构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违反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开展业务的,或者有重大疏忽、弄虚作假、违法收取费用、拒绝、阻碍审计机关对其出具的结果性文书进行核查等违法违规情形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国土空间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现场管理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失职渎职,非法签证变更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4.施工、监理、造价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的,及时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查实后,按规定记录不良行为,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评优评先等的重要依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说明:本条对项目业主单位建立勘察、设计单位和现场管理人员、监理、造价从业人员责任追究机制。

起草依据:

1.《政府投资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对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评价,提出应对方案。初步设计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出安全质量防护措施,并对施工方案提出相应要求。法人代表、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收到审计机关的移送处理书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在收到移送处理书后6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追回,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追回,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骗取资金10%以上5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和个人,在接受审计机关调查中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挠审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审计机关对相关参建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项目参建单位拒绝、阻挠审计且造成国家损失金额达50万元以上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禁止其3年内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

(四十一)施工单位虚报、重复计算工程量,造成多付工程价款和其他费用的,责任单位应当责令施工单位限期主动退还;逾期不退还的,通过民事仲裁或者诉讼途径解决。对恶意串通骗取国家资金的,可以通过申请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等法律

途径解决;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说明:本条对施工单位虚报工程量的责任追究机制进行了申明。

起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四十二)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1.未按规定批准或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证,造成重大损失的;

2.未按规定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用地、环评、水务、林业、航道、地震、水文等,造成重大损失的;

3.审核、评审、审计结果严重失实的,造成重大损失的;

4.故意隐瞒重大事项,造成重大损失的;

5.未按规定审核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和决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6.对招投标交易活动过程监管不力导致招投标结果显失公平、公正的;

7.在政府投资决策及实施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8.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的;

9.违反相关纪律、廉政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说明:本条是对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当履职行为的处罚。

起草依据:

1.《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按程序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按规定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处置:(三)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审批;(十)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的情形。

2.《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四十三)EPC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不可抗力外,项目承包人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资金使用、转包分包、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项目业主终止合同,收回项目总承包权,并由项目业主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说明:本条对项目承包人行为做了规范要求。

起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九、其他

(四十四)本实施意见中涉及行业管理未尽事宜,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政策文件要求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市原有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说明:本条对本实施意见中涉及行业管理未尽事宜作出说明。

起草依据:《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省级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对下属行政、事业(公益一类、二类)单位及企业的投资行为制定监管实施细则。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涉及行业管理未尽事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本省原有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十五)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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