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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2288035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4-07-04
  • 文  号:
  • 匀府办发〔2014〕119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匀府办发〔2014〕119号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匀市财政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匀府办发〔2014〕119号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匀市财政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作者:都匀管理员1 打印 关闭 【字号:

  各乡镇,办事处,甘塘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商业银行:

  《都匀市财政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4日

  都匀市财政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业

  金融机构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财政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在促进经济建设中的杠杆和导向作用,调动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服务我市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加快驻匀商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我市的有效信贷投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根据“规范、透明、公平、激励”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和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按量化考核进行资金分配,有序引导商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民生的有效投放,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第二条  考评原则。存贷挂钩,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一调度,量化考核,银企双选、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考评对象。在都匀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各商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都匀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邮政储蓄银行、贵阳银行、贵州银行、融通村镇银行以及今后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其他商业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范围。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部门所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不含市级国库存款)、部门专户资金和市级融资平台单位所管理的资金。

  第五条  考评指标内容和范围。

  存贷比:指6月、12月该商业银行业金融机构投放都匀市的贷款余额占本商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的都匀市行政辖区内各网点存款总余额的比例,计算权重为60%。存贷比低于40%的商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予列入考评分配范围。贷款统计范围和对象指在都匀市行政管辖区域内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业者和市级融资平台单位的政府性融资贷款。

  政府性融资贷款余额比:指季末该商业银行业金融机构投放市级政府性商业银行融资贷款余额占全市商业银行业金融机构投放市级政府性商业融资贷款的余额之比,计算权重为40%。

  以上两项所得比分值相加即为总比分值。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调整分配计算方法。当半年或年末财政性资金调整分配值按照各商业金融机构当半年或年末所得总比分值进行调整分配。计算公式为:XX行(社)当半年或年末财政性资金调整分配值=当半年或年末全市财政性资金余额×〔该行(社)当半年或年末贷存款比分值×60%+该行(社)当半年或年末政府性商业银行融资贷款余额比分值×40%〕-当半年或年末财政存放在该行(社)的财政性资金余额。

  计算值为正数的即为调入数,计算值为负数的即为调出数。原则上1000万元以内的多出或减少数不再进行调整。

  第七条  组织实施。市金融办负责协商中国人民银行黔南州中心支行、黔南州银监局,按半年审核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存贷比,并于当月后的20日内向市财政局提供定量及定性的审核结果和相关资料;市财政局负责按半年统计政府性商业银行融资贷款余额比。市财政局复审汇总后将复审汇总结果向市金融办和各商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反馈,市财政局在信息反馈满5个工作日后按复审汇总结果执行。

  第八条  各商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及支付顺畅,不得以考评为由影响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和拨付,延迟支付财政性资金使用和拨付的直接扣减总比分值的20%。

  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商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经查实,将取消一年(四个季度)的财政性资金存款分配权。

  第十条  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省财政厅对财政性资金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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