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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2288571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01-17
  • 文  号:
  • 匀府发〔2022〕1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都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都匀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都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都匀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 作者:市政府办 打印 关闭 【字号:

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绿茵湖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国有企业:

《都匀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都匀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4日

都匀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黔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牢记嘱托、感恩奋进,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在市政府党组领导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廉明、公正公开、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廉洁高效。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等组成。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政廉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办公室主任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指定的副市长主持政府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可牵头负责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办公室主任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人民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副市长交办的事项,主持市政府办公室工作。副主任在主任领导下协助副市长工作。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负责本部门工作,对市人民政府负责,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主要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分管副市长或市长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可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统筹发展和安全工作,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职能。

第十二条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发挥统计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努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依法执行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健全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在政府投资中,坚持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促进就业创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社会管理体制,依法妥善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均衡公共保障,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公共产品、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六条  按照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高效率,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制定、修改或废止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提请部门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起草,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方能报请市人民政府会议审议。

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如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除按程序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外,起草部门还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通过后方能报请市人民政府会议审议。起草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可自行审查,也可提请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征求各成员单位审查意见,也可向第三方机构征求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各镇(乡、街道)、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司法局依法进行备案审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有关规定,以及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市司法局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

第二十条  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精神,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公正、择优的决策原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合规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并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二条  需上报州政府或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和规范性文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其重要规划和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重大经济社会活动以及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必要时由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论证;涉及其他工作部门和镇(乡、街道)的,应当充分协商和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镇(乡、街道)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及上级部门的决策部署,及时反馈执行情况。按照《政府督查工作条例》有关精神,市政府办公室、市督查考评服务中心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遵循,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大力推行电子政务,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政府工作阳光透明、廉洁高效。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按时办结,不断提高满意率。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市监察委的纪律监督。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自觉接受市审计局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广泛了解社情民意,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依法依规化解信访突出问题和矛盾纠纷。对市领导批示的信访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理并上报结果。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实行目标绩效考评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在职副县级干部、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镇(乡、街道)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出席;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纪委市监委领导到会指导;办公室副主任和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及市政府工作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办、市直党群部门、驻匀单位负责人及企业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主要任务是总结上一年度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析面临的形势,部署下一步重点任务等。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在职副县级干部、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镇(乡、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出席;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纪委市监委领导到会指导;办公室副主任和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市政府工作部门管理机构及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办、市直党群部门、驻匀单位负责人及企业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安排部署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党组会议按《市政府党组工作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在职副县级干部、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出席会议;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及市纪委市监委、市委办负责人列席会议;办公室副主任、市司法局、市督查考评服务中心、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都匀分局、市国资监管局、市融媒体中心负责人全程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镇(乡、街道)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以及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市人大常委会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措施。

(二)讨论决定上报州政府或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等议案。

(四)研究和审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和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其重要专项规划、计划,研究全市财政预决算。

(六)定期研究全市经济运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乡村振兴、信访维稳等重大工作。

(七)讨论决定事关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重大经济社会活动等事项。

(八)研究确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有关体制、机制建设和制度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九)研究镇(乡、街道)、市直部门(单位)上报的重要请示或重要报告。

(十)研究和决定市人民政府对镇(乡、街道)及市级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进行责任追究、政纪处分等有关事宜。

(十一)研究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交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的有关事项。

(十二)讨论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给予表彰、奖励或批评的重要事项。

(十三)讨论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或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在职副县级干部、办公室主任出席会议;邀请市纪委市监委、市委办领导列席会议;办公室副主任、市司法局、市督查考评服务中心、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都匀分局、市国资监管局、市融媒体中心负责人全程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镇(乡、街道)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市政府工作部门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副市长提请的需要市长办公会研究的事项;不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党组(扩大)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可以联合召开,分别出各自会议纪要。上会研究的事项应当有专题会议纪要。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在职副县级干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可召集和主持专题会议,根据会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其中:市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镇(乡、街道)原则上由行政主要领导出席,如镇(乡、街道)行政主要领导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需亲自向市长作汇报并委托镇(乡、街道)的分管同志出席会议;各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原则上通知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镇(乡、街道)的分管同志出席会议即可。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及指定负责的相关工作;

(二)研究落实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

(三)研究落实上级、市委安排的相关工作;研究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处理具体业务;

(四)研究协调需提交市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工作。

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重大事项,必须严格执行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完成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风险评估等程序。研究形成重大事项处理意见的专题会议纪要,需报请市政府常务会或市长办公会审定。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市长、常务副市长确定,或者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各镇(乡、街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及其附件材料,应研究成熟准备充分后于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报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有关会议文件一般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四条  根据市委工作要求,原则上由业务对应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省州各类会议、调研和检查。如确需请假的,按照市政府领导AB角工作制度,协调其他领导代为参会。会后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进行作汇报(口头或书面)。

根据人大或政协的工作要求,需召开会议听取市政府相关工作报告的,原则上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参会。

原则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按照会议通知要求按时参会。其中:市政府分管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的,应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列席人员需请假的,须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同意,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会。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等市政府相关会议议定事项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的,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有重大影响的,按程序报市委研究审议。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或委托人签发。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应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确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5个工作日上报会议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决定;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部门工作会议,除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业务性工作会议外。通过部门商洽拟在我市召开的全省性、全州性、区域性行业会议,有关部门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凡是代表市委、市政府参加省、州会议(含现场会、视频会等),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迟到、早退、请人代会,一律不得随意进出会场、接打电话、玩手机、在外逗留等;会议有着装要求的,参会人员必须按照要求着装,没有着装要求的,参会人员要自觉维护庄重、得体的形象;视频会等涉及会议规模的,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执行。(参加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参照执行。)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各镇(乡、街道)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严格执行中央关于精简文件简报要求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其中,向市人民政府上报的请示,须由单位领导亲自向市政府领导汇报,不得单纯依靠协同发文,造成工作迟缓。

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紧急事项外,不得以本部门名义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部门负责人的名义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要提前做好调研和协调工作,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市政府领导汇报后,会签或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属于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报市人民政府。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镇(乡、街道)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原则上由分管副市长把关,如确需市长审定的,须由分管副市长签批呈送市长,涉及重大事项须报市长审批。其中,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由市司法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决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向州政府、市委的请示和重要报告,均由市长签署。

第五十二条  在以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办名义发文时,原则上必须提供发文依据材料。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通过后,由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文件,由市长授权的分管副市长审核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涉及干部任免、提名的文件,须经市政府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一般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其中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文件,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或分送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

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由市委书记、市长签发或委托有关市委常委、副市长联合签发。

第五十三条  行文应确有必要,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行文。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各镇(乡、街道)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由部门和镇(乡、街道)行政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符合“一事一请”的原则,不得多头请示。除涉密事项外须通过协同办公平台行文上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室要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请示性公文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办理情况答复。对属于急件的公文,即到即办。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市人民政府批办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办并属于职权范围的公文,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要在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回复办理结果;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办理完毕后要及时回复办理结果;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九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在处理政府工作和事务中,有关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阶段性重要工作,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和合并,重大国有资产重组方案,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专项规划的审定,涉及全市范围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上报州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和州政府交办的重大工作事项,重要外事活动以及按组织原则需由市委决定的,应提出意见报请市委审定。

第五十六条  以市政府党组或市人民政府名义报省、州、市委的,原则上需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上报。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定事项,按季度以市政府党组名义向市委汇报;副市长每两周至少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一次近期重点工作推进情况,汇报要全面反映工作实际情况。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于主管业务的重大决策,实施前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报告稿应先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核。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分别按半年和全年书面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适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督查考评服务中心负责综合性政务、重大专项政务的督促检查,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市政府领导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要亲自组织督查,以督查抓工作,以督查促落实。

第六十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代表市委、市政府参加省、州有关会议,会议结束后须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会议主要内容,需提交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研究讨论的,须准备贯彻落实意见并及时提交。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上级文件要求和省、州领导及市长、副市长的重要批示交办、现场交办等事项,以及对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要明确相关负责人负责落实,并及时销号,适时向市委、市政府口头汇报或定期书面汇报办理情况,办理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上报省、州的各类专项信息、工作报告等,要充分体现市委、市政府的工作统筹调度,防止缺项漏项。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上报突发性事件的信息、报告,应遵从及时性、真实性的原则,上报内容要详实、全面,并迅速协调处置。

第六十四条  收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市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阅批,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严格按规定时限要求办结和上报办理情况。

第十章  印章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印章管理使用坚持“专人管理,审批签发,依章使用,登记交接”的原则。

第六十六条  印章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专人管理,印章管理员要有高度政治责任感,坚持原则,熟悉政务,作风严谨,确保用章安全。

第六十七条  印章不得擅自转请他人保管,因工作需要外出,确需由他人临时代管印章的,必须办理临时代管手续。在完成使用登记等工作后,规范使用印章。印章用完后,应立即交回给专管人员。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文件需要用印时,根据相关领导签发用印,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作好用印登记。

第六十九条  使用市人民政府印章需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同意方可用印。其中,凡涉大额资金、人事、外事及事关全市全局等“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市长同意后方可用印;一般常务性工作及涉及资金方面需根据常务副市长签批意见用印;已经市政府集体会议议定同意事项及常规性工作需根据分管副市长签批意见用印。

第七十条  印章限在存放印章的办公室内使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印章外出,须报请市长批准后,办理临时代管手续,在完成使用登记等工作后,规范使用印章,印章用完后,应立即交回给专管人员。

第七十一条  不允许在空白信笺或空白支票上用印,特殊情况确需用市政府印的,必须报请市长批准。

第七十二条  印章需要刻换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三条  报废印章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七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坚决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和市委的各项决策和指示,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在市人民政府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领导同意。

第七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办公室主任离开都匀出差(出访)、学习、休假,应事先书面请示市长同意,并书面向市委报备。同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都匀出差(出访)、学习、休假,应事先书面请示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向市委报备。

第七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保密法律法规、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七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州委、市委关于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努力营造心齐气顺、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第八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从严治政,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八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交流住房、办公用房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规范公务接待,严肃整治公款大吃大喝和公款旅游行为,严格控制政府机关办公楼、接待场所等楼堂馆所,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八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违规礼品礼金登记上交制度,带头遵守中央、省委、州委和市委有关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要求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全面落实主体责任,经常听取分管部门关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汇报,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市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及时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八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加强经济、科技、法律等方面知识的学习,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丰富新经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提高领导能力和水平。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创建学习型、创新型、发展型、服务型机关。

第八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要坚持民生至上,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不搞边界迎送。调研活动的新闻报道要突出主题,简明扼要,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重点制定每年的调研计划,认真抓好调研工作的落实。

第八十五条  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原则上市政府领导不出席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镇(乡、街道)举办的庆典、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活动,不参加各类商业性会议和活动,不以个人名义为上述各类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

第八十六条  市长、副市长根据上级安排或工作需要出国出境考察访问,按规定程序报批。

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出访,由部门先征求市外事办、市财政局的意见后,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报市长审批。

第八十七条  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副处长级以上领导来都匀的,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或对口部门提出接待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其中,副厅级以上领导来都匀,须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外县市副处长级以上领导来都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外宾或国际知名人士、学者、企业家来都匀,确需市政府领导出面会见、会谈或陪同的,由接待部门提出安排意见,市外事办统一审核后报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人员、重要知名人士和台胞、海外侨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来都匀,由接待部门提出安排意见,市外事办、市侨务办审核后统一报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重要外宾的会见事宜,报市长、副市长批准。

第八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邀请市长、副市长参加的重要活动,要提前7天(上级安排的除外)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其他机构比照适用本规则。

第九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则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2018年6月19日印发的《都匀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匀府发〔2018〕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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