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都匀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工作制度》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8日
都匀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
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促进全市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公平公开、高效有序的法治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三条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指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镇(乡)、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章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门户网站、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双随机、一公开”、贵州省司法云等载体,将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和救济途径等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行政执法种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目的,是全面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提高行政执法水平,降低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
第七条 事前公开内容
(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应当在门户网站等平台上主动公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包括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
(二)执法人员。应当在门户网站等平台上主动公示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号码、执法类别和执法区域等。
(三)执法依据。应当在门户网站等平台上主动公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执法流程图和服务指南。应当在门户网站等平台上公示及时公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事项、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
(五)救济方式。应当在门户网站等平台上公示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途径。
(六)监督举报。应当在门户网站等平台上公示本部门接受监督举报的电话、地址、承办机构的电话、邮箱等信息。
第八条 事中公示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二)执法主体应当在实体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主动公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行政许可(或服务事项)项目名称、依据、承办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投诉渠道、收费标准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第九条 事后公开内容
(一)行政处罚。处罚机关、被处罚对象、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救济途径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许可对象、许可项目、许可时间、许可决定、救济途径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十条 不予公开内容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开时限
(一)公开时间。执法机关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决定等信息,其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更新规定。已经公开的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需更新,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从信息公开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或进行更新。
(三)年报规定。执法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部门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公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确保合法、及时、全面、准确。按目前相关规定,公示公开载体包括:
(一)部门网站。主要指本部门门户网站,主要用于公示行政执法事前和事后内容。
(二)办公场所。主要指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政务办事大厅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咨询台等,主要用于公示行政执法事前和事后内容。
(三)贵州省司法云——执法监督平台。主要指贵州省司法云-执法监督平台,此平台要求全市各执法部门录入本部门的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案件等相关信息。
(四)“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各执法部门按照都匀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执法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的行政审批服务指南,明确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依据、承办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申请书文本式样、投诉渠道、收费标准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并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各执法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部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并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各执法部门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后及时澄清、更正所公示信息。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公示要求、选择性公示、更新信息维护不及时等问题,由各执法部门及时督促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章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十九条 全市各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形式。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等形式。
文字记录是通过执法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文字记录应当参照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确保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音像记录是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执法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执法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程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二十一条 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二条 对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或涉及当事人财产权益的执法过程,要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二十三条 音像记录的重点、标准和程序,各执法部门参照上级执法部门规定的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第二十六条 各执法部门负责保管存储本部门执法记录设备、文字记录、声像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等。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黔南州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试行)》《黔南州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要求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好行政执法案卷档案。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执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进行存储。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保存期限参照《档案法》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行政处罚案件一般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声像资料:
(一) 执法对象对现场执法过程有异议或者有投诉、上访倾向的。
(二) 当事人存在拒绝、阻碍执法等行为的。
各执法部门认为需要长期保存的其他重要情形。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文字记录、声像资料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文字记录、执法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文字记录、执法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资料的,经执法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阅。
第三十三条 各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三十四条 各执法部门要按照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 在执法过程中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 私自复制、保存、传播、泄露、删减、修改执法卷宗、执法文字记录和原始声像等卷宗资料的。
(三) 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的。
(四) 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声像资料和执法记录、存储设备的。
(五) 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本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三十六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进行执法部门内部层级执法监督的措施。各执法部门法制审核机构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重大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等。
第三十七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
(一)行政执法案件事实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听证的。
(二)行政执法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三)行政许可案件,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十八条 法制审核机构负责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审核内容如下:
(一)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执法是否超越执法部门法定权限,或者滥用职权。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第三十九条 各执法部门应明确本部门法制审核机构和人员,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原则上要求法制审核人员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条 重大执法决定在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调查终结报告(审查报告)、行政执法决定书,并提交所有行政执法卷宗等有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各执法部门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应提出同意或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各执法部门承办执法科室应当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本部门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第四十二条 各执法部门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台账并报告主要领导,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查或审核未通过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照有关要求向本部门法制审查机构报送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查的。
(二)拒不配合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法制审核审查处理意见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四十三条 责任承担。
(一)各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总责。
(二)各执法部门执法承办科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三)各执法部门的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四)各执法部门因执法承办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执法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执行,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本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相关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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