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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2288611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05-12
  • 文  号:
  • 匀府发〔2022〕25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都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都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 作者:市政府办 打印 关闭 【字号:

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乡、街道),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属各国有企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都匀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

实施意见(试行)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着力解决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不精准、设计深度不够、工期拖延、工程变更大等突出问题,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项目领域和方式

(一)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指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包括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家发行债券所筹措资金、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所筹措资金以及土地出让收入等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

装饰装修、维护维修、设备购置类及信息化类项目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国有平台公司建设项目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设计与施工(采购)融合度要求较高、建设工期较紧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EPC总承包模式。

二、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四)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项目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决策评估—项目建议书(立项)批复(包括规划许可、土地使用审批、环保审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包括各行业规定的相关专题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报告批复—施工图审查及批复—编制工程预算—预算评审—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同时确定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审计、财务审计—财务决算—财务决算审批—固定资产移交。

水利、交通类工程参照行业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完成专项验收后再组织竣工验收。

(五)勘察在前、设计在后。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资质许可范围,按照相关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相关负责人员应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并按规定办理签章签字。

(六)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七)在项目招标中,应细化招标文件条款和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明确投标人的资质条件、投标保证金及合同条款约定、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等具体要求,详细约定中标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等驻现场天数、在岗考勤及施工工期、质量标准、隐蔽工程影像资料保存等内容。

(八)EPC项目业主编制招标文件时,应确保招标文件质量,细化合同条款。

1.明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抗震等级、安置房的安置户数和户型、道路等级、建筑立面改造后的效果要求等建设需求及相关功能性技术要求。

2.明确材料设备的品质、档次、参考品牌、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技术要求、供应方式要求。参考品牌不少于3家,品牌之间的品质、档次、质量、性能、规格型号、价格等数据应相当。对在项目中起主要作用的重要设备采购由施工单位编制设备采购预算书报业主和财政预审后,再按《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招投标。

3.项目业主应在招标文件与合同中详细描述招标范围,约定总承包服务管理费及计取方式,列出详细的工作量清单,应加强对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审核,避免出现重复或遗漏。为减少交叉施工,加快项目推进,保证工程质量,便于界定工作责任,一个项目中凡是能列入EPC工程总承包范围的全部工作内容,由项目业主在实施EPC工程总承包时一并招标发包,不得随意肢解。

4.明确项目业主和EPC项目承包人各自的风险范围及幅度。项目业主要结合拟实施项目实际,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明确各自承担的风险范围,对易于引起造价纠纷的地方详尽描述,减少不确定因素,防止合同漏洞与争议。

5.明确约定建设相关检测费的承担方。应由承包人自行或委托实施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应由项目业主委托实施的检测,可以在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实施检测时第三方检测单位可以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合同,相关费用的往来处理方式要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事先明确;第三方检测单位需要承包人配合的,费用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里,承包人因配合相关工作产生的费用不单独计价。

(九)加强询价管理,确定非标材料设备价格。

1.编制询价文件。业主单位按照已批复的设计方案,结合项目概算和实际需要,由业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需要询价的非标材料设备,编制询价文件,阐述询价的必要性,明确询价材料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质量要求、报价期限等。询价非标材料设备总金额小于或等于100万元的,询价文件报业主单位班子集体研究讨论确定;总金额大于100万元的,询价文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2.成立询价小组。市级层面应分行业建立询价专家库。询价小组应由项目业主单位代表、设计单位代表及抽取的行业专家共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成,询价小组名单在询价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3.确定询价供应商名单。询价地域的选择应遵循就近原则。询价小组通过查阅供应商信息库及网络、市场调查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询价供应商名单(每个非标材料设备至少确定三家询价供应商),按原批准程序报审。

4.询价小组向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并在规定的询价截止日期前收齐所有供应商报价,编制比价表。供应商原始报价必须加盖公司公章。

5.询价小组根据供应商报价,结合需要采购非标材料设备的数量及质量要求等,横向对比网上询价或电话询价,综合对比分析,在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前提下,选择较低价格,提出问题和建议,形成询价报告并经询价小组所有成员签字后,按原批准程序报审。

三、加强工程施工管理

(十)项目实施必须实行“四制”,即: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中央、省、州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严格合同管理。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约定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明确工程竣工结算方式、进度控制和中期计量支付等;不得签订违反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条款损害国家利益。

(十二)工程项目由业主单位指定两名甲方驻工地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程监管。同时,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八大员”(施工员、预算员、质检员、实验员、测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项目管理人员的上岗情况进行核实,并留存全程记录资料,严格落实到岗履职工作措施。

1.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主体,对人员到岗履职情况承担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人员考勤管理制度,建立台账。项目负责人应每天组织对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到位情况进行检查。加大巡查力度,督促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到位、履职尽责,并根据合同约定,对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无故缺岗等情况执行扣减当月工程款、监理费等违约处罚措施。

2.施工、监理单位要加强现场管理人员的履职管理,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在重要部位施工期间不得请假。相关人员须佩证上岗,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到岗率不得低于80%,其他管理人员不得低于85%。监理单位应每天对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施工、监理单位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管理人员的,要严格按有关要求履行变更手续。   

(十三)监理单位应当落实监理报告制度,对监理报告的时效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工程师应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存在知情不报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追究相应责任。

(十四)施工单位应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做好影像资料收集、归档,特别是对土方开挖土石比、土方换填、孔桩施工、套筒灌浆、重要建材、现场见证检测、隐蔽工程施工等做好影像留存,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现场见证,视频资料每周刻录光盘上交建设单位长期保存。

(十五)项目业主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列出重要隐蔽工程清单,并对隐蔽工程质量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同时,要求投标单位法人在招投标文件中,提供重要隐蔽工程全过程质量管理措施、质量保证及承诺,并作为重要评标依定标据。

(十六)隐蔽工程进行全程视频监控,由项目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到现场对发生的隐蔽工程量共同进行计量后,现场签字认可,每一方签字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报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有效。视频资料刻录光盘长期保存,作为工程结算依据,随施工资料一并归档。

(十七)对各料场、弃土场的运距现场确定,待各项目经理部确认料场后绘制草图,计算运距,再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合对场地进行现场踏勘,按照“就近、合理、经济、满足水土保持要求”原则进行核查,确定运距,各方联合核查签字均不少于2人,并报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后作为计量和土场管理依据。

四、加强设计变更、签证管理和项目概算调整控制

(十八)项目施工过程中,除原设计存在重大疏漏内容、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相关政策和技术要求发生重大变化,及出现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形外,原则上不得扩大投资规模或进行大的变更,确需修改的按照设计变更程序进行变更。

(十九)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工程概算超过10%的,应当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按程序进行审批调整后,设计单位方可出具设计变更单。涉及工程强制性标准、主体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工期、安全、投资、效益等重大设计变更,需经原审查机构审查。

(二十)建设单位为工程设计变更第一责任人,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认定、审核和报批,以及各类工程变更资料的台账整理和管理工作,同时对设计变更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要严格施工变更签证管理,明确工程变更的审批流程、审批权限和监督问责等内容,强化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审核,严禁出现随意变更、随意签证及先变更后审批行为。

(二十一)设计单位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并做好各类设计变更的服务工作。

(二十二)设计变更的程序。

1.设计单位、承包人、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的设计变更申请和建议书时,应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变更的原因或依据;变更的内容及范围;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估算的增减;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

2.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实施。参与工程建设任何一方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后,监理单位应根据设计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查后,提出书面设计变更方案意见交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发包人交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及估算,然后由发包人现场签定、核准变更事项,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设计变更工作,并签发出正式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包括施工图纸)。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核实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对承包人下达工程变更令,由承包人组织实施。

(二十三)现场签证由承包人在变更项目完成7天内提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给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若承包人逾期未提出,视为承包人放弃该项签证。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确认同意时,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同意时,应提出异议。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确认同意的现场签证,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如非承包人原因需修改且修改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时,必须按现场签证办理。否则,视为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的修改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其他资料,如技术处理单、隐蔽验收单、材料验收单等均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二十四)建设单位应强化对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工程签证等方面资料的梳理归档,确保工程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变更管理资料。

(二十五)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概算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超概。因不可抗因素超过政府投资审批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10%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投资概算,原则上按照原批复的资金来源渠道解决资金缺口。

1.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国家或者省出台的重大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建筑材料及设备价格上涨等不可抗因素导致投资超概,且工程完成投资额达到原批准概算80%以上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意见,按照《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审批办法》执行。概算超10%及以上的,业主单位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局调整项目批复。违规超概的,应当先行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处罚、处理。使用基本预备金可以解决投资超概的项目,不予调整概算。概算调整批复前,对超概资金不予追加安排。

2.《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之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存量超概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及有关印证材料,报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对调概环节和原因进行分析,严格划清责任并整改后再向市发展改革局报送概算调整申请,由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评审核定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决策。

(二十六)由于施工单位施工方法不当破坏管网、管线、引发塌方、房屋、道路破损以及由此引发的次生灾害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增加不予认可,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修复。

五、加强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管理

(二十七)建设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及结算负主体责任,必须加强建设管理及送审结算的把关和审核,防止出现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和损失浪费情况。

(二十八)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贵州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操作规程》及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等手续,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试运行合格或者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投资额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下的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5000万元及以上的不得超过6个月,特大型项目(按完成投资口径50亿元以上)不得超过12个月。

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二十九)建立完工项目“投转固”工作机制,项目业主单位是“投转固”责任主体,项目完工后应及时根据相关规定转为固定资产项目。

1.《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之前已完工但未转为固定资产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等部门,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依法依规加快相关审批手续办理。

2.《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之后在建未完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时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完工后因手续问题不能转为固定资产项目的,严格划清责任。

3.《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之后未完善相关手续违规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项目单位责任。   

六、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

(三十)严格执行审计计划。

1.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对政府重大投资和涉及重要民生的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应审尽审,报本级审计委员会同意后,经上级审计机关批准执行。确需调整计划的,必须按程序调整。

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后30日内向市审计局报送竣工决算报告。

2.对于未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结(决)算审计。在自行组织竣工结(决)算审计时,可以由本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实施,也可以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服务实施审计。自行组织竣工结(决)算审计的,审计结果性文书经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审计机关备查,以便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进行核查和监督。

(三十一)审计监督突出重点有序覆盖。由建设单位对报送备查的自行组织竣工结(决)算审计的审计(审核)结果,审计机关应当综合考虑党委政府的要求和审计资源等因素,原则上实行重大项目必查、非重大项目抽查,由审计机关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建设单位将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

1.对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重大建设项目全覆盖进行核查;对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抽查,重点抽查工程结算超施工合同金额、工程投资超初步设计概算的项目。

2.核查结束后审计机关(或受委托核查的中介机构)将核查情况和发现问题向建设单位反馈核查意见,由建设单位组织原审核机构及施工、监理、设计、地勘等参建设单位进行复查和协商,进行整改,由原审核中介机构出具结(决)算调整报告,并将问题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可以派人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协调会或现场踏勘工作。

3.核查发现审核结果失实、提供虚假签证资料、高估冒算严重、超付工程款金额较大、管理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造成公共投资损失或浪费的,审计机关以专报或要情方式向市政府提出处理建议,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十二)为优化配置审计资源,原则上仅对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跟踪审计,需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由业主单位自行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服务实施跟踪审计。

(三十三)依法独立实施审计监督。审计机关要坚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审计,不得进入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等各类名目的组织机构参加项目决策和工程管理等活动,更不得违反审计等相关法规和规定参与工程项目审批、项目概(预)算编制(审核)、招标控制价审计、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设备和材料采购及询价认定、质量评价等,不得进行隐蔽工程签证、概算调整审核、项目验收和编制工程结算等工作,确保审计监督的独立性。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将审计机关的审计行为和审计结论作为自身履职的前置条件。如果需要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由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真实表示并明确约定。

(三十四)规范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行为。

1.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和核查,要按照《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审计机关有关制度规定的方式确定。外聘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参与审计和核查工作,按照政府投资部分的金额测算费用,所测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予以保障。

2.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核,要按照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确定,未达到招标及采购限额的优先选择近三年在本市实施审计业务执业质量高、社会诚信无不良记录的中介机构,并依法按时签订委托合同和廉政承诺。委托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各单位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三十五)建设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和管理职责,要督促各参建单位认真依法履职,采取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结算书编制和委托中介机构结算审计的管控。

1.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决(结)算经审核和核查,核减超过送审总价10%的,超过部分的审核服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进行代扣。

2.建设单位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结算审计结果经复审核查,核减差异大于15%的,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委托服务费;核减差异小于15%(包含)且大于10%(不包含)的,只支付一半委托服务费;委托服务费已支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追回。

3.审计机关委托中介机构核查的项目,费用参照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发布<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参考标准>的通知》(黔造价协〔2021〕10号)下浮50%,其中基本费上限为30万元;核减产生的审核服务费(追加费)上限为30万元。核查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进行代扣。

七、加强项目监督管理

(三十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都匀分局、市国资监管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州有关政策规定,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实施监督。

(三十七)加强项目后评价工作。市发展改革局每年应当选择具有代表性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达一年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采取随机选取方式确定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不得委托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或建设实施工作的中介机构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形成后评价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局呈报市人民政府。项目后评价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项目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后评价相关工作。

八、强化责任追究

(三十八)凡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或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审计“八不准”和“四严禁”工作纪律规定,有违反该工作纪律规定的一律严肃追责问责。

“八个不准”:一是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二是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三是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四是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五是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六是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七是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八是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四严禁”:一是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二是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三是严禁泄漏审计工作秘密。四是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三十九)项目业主单位、市财政局组织评审和审计机关审计发现建设、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工程价款、其他服务费用存在多计或少计的,应当责令责任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依法据实结算;对已多付的工程价款和其他服务费用,应当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收回或者依法予以追回;对发现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十)项目业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1.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2.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3.未依法依规组织招投标的;

4.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5.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6.工程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审核把关不严或虚假签证,造成损失浪费的;

7.因参建单位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未追究其相关责任的;

8.工程资料管理不善造成关键资料缺失的;

9.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10.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四十一)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建立勘察、设计单位和现场管理人员、监理、造价从业人员责任追究机制。

1.承担咨询、评估、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审计等业务的第三方机构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开展业务的,或者有重大疏忽、弄虚作假、违法收取费用、拒绝、阻碍审计机关对其出具的结果性文书进行核查、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结果进行核查,在原审核基础上核减或者核增8%以上且金额达30万元以上,责任属社会中介机构的、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等情形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三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并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国土空间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现场管理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失职渎职,非法签证变更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4.施工、监理、造价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的,及时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查实后,按规定记录不良行为,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评优评先等的重要依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十二)施工单位虚报、重复计算工程量,造成多付工程价款和其他费用的,责任单位应当责令施工单位限期主动退还;逾期不退还的,通过民事仲裁或者诉讼途径解决。对恶意串通骗取国家资金的,可以通过申请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等法律途径解决;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十三)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1.未按规定批准或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证,造成重大损失的;

2.未按规定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用地、环评、水务、林业、航道、地震、水文等,造成重大损失的;

3.审核、评审、审计结果严重失实的,造成重大损失的;

4.故意隐瞒重大事项,造成重大损失的;

5.未按规定审核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和决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6.对招投标交易活动过程监管不力导致招投标结果显失公平、公正的;

7.在政府投资决策及实施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8.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的;

9.违反相关纪律、廉政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十四)EPC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不可抗力外,项目承包人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资金使用、转包分包、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项目业主终止合同,收回项目总承包权,并由项目业主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九、其他

(四十五)本实施意见中涉及行业管理未尽事宜,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政策文件要求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市原有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十六)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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