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局、市卫健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都匀供电局城区分局、市燃气公司:
《都匀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十四届都匀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8日
都匀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力度,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促进实现全体市民住有所居。
二、目标任务
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根据本市社会条件和发展需求,在金融行业、企事业单位等市场主体的共同发力下,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等多种方式筹集一批保障性租赁住房,让新市民、青年人在城里安居乐业,为都匀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三、保障对象及标准
(一)申请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在本市生活和工作的无自有住房,且在都匀市内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的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的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对符合条件的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执行优生优育政策、复员退伍军人等群体也应纳入保障范围。
(二)建设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原则上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内占比不低于70%。保障性租赁住房要确保项目品质,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合理配置停车位等必要的生活设施,有条件地实现拎包入住。
(三)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标准执行,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确定,并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备案。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90%确定,由市住建局面向社会公布。市场租金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调整,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时评估调整。
四、基本要求
(一)保障供需平衡。科学规划保障性租赁住房空间布局,合理制定“十四五”建设目标及年度实施计划,采取新建、改建、盘活等方式,有序加快供给,确保市场供需平衡。
(二)促进职住平衡。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充分考虑保障对象就业和生活实际,选择交通便利、公共服务配套完善等区域布点规划,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现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发展。
(三)完善配套服务。集中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须配套建设卫生、托幼、便民生鲜超市等公共服务设施,满足入住家庭出行、入学、就医、购物等基本生活需要。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配套服务由属地政府统筹解决。
(四)加强市场引导。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引导多方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多渠道增加供给。同时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带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五)拓宽筹集渠道。鼓励新建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规范租赁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3 年,合同到期后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继续租住。
(七)运营期管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期应不少于 10 年,期满后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或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手续。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恢复原房屋用途,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优惠政策。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违规经营骗取优惠政策。
五、支持政策
(一)土地政策支持
1.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自然资源局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2.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划拨、协议出让或租赁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3.鼓励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配建公共和商业配套服务用房。
4.支持市区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等前提下,经批准同意,允许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性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建或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5.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科研教育用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和存量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确保安全并尊重群众意愿前提下,经批准同意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6.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经批准同意,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面积占比上限可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用于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鼓励利用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集中整合,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二)优化审批流程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相关部门联合审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方案,出具项目认定书后,即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不需另行办理用地手续。建立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联合审批验收机制,优化办理事项清单及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项目主体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由市发改、市自然资源、市住建等相关部门,分别办理项目立项(备案)、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项目竣工后,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
(三)加强财税金融支持
1.全面落实国家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税费优惠和金融支持。积极争取中央、省建设补助资金和土地、财税等政策支持。引导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支持。市财政要在现有经费渠道基础上给予支持。
2.对符合国家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或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中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等各类资金,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公共服务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
(五)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
非居住存量用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六)鼓励国有企业参与
鼓励引导、积极支持国有企业参与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六、监督管理
(一)准入管理。所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项目认定书后,方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范围,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二)建设管理。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安全以及安全生产的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全过程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应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租住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中市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可由市财政统一管理,鼓励产权单位选聘经验丰富、运营能力强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运营管理。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出租和运营等全过程管理,防止以租代售。
(四)权属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未经批准,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动产权证应附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都匀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督促指导、协调推进,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部门联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快制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建立项目清单,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工作任务。发改、民政、人社、财政、自然资源、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强化业务衔接,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宣传手册等传统媒体及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多渠道、广覆盖大力宣传报道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让广大企业、群众知晓政策规定、熟知办理流程。主动收集整理市场主体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四)严格督查考核。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建立相应考核、奖惩、通报制度,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附件:1.都匀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发放工作流程
(试行)
2.都匀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工作流程
(试行)
附件1
都匀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发放
工作流程(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国办发〔2021〕22号)及国家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有关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审批监管,优化审批流程和环节,特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以下简称“项目认定书”)核发管理规则。项目认定书由都匀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核发。
一、核发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利用闲置住宅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二、申请和受理
利用住宅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后,持以下材料向都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项目认定书:
①书面申请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未获得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的可提供说明作为依据);
③实施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④项目建设方案(附相关图纸);
⑤运营方案和需求调查报告;
④项目建设方案(附相关图纸);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抵押
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
2.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
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3.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开发建设单位持以下材料向都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项目认定书:
①书面申请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②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委托实施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③实施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④项目建设方案(附相关图纸);
⑤运营方案和需求调查报告;
⑥其他所需的材料。
利用闲置住宅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土地且建设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
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质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2.建设单位应为房屋产权人或受房屋产权人委托的实施单位(含受委托代理的整体运营承租人等);
3.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原则上不得少于3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
4.应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具备相应的卫生、通风等条件,符合给排水、供电等相关要求。
开发建设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项目认定书:
①书面申请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②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委托实施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③实施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④房屋安全检测报告或竣工验收;
⑤项目改建方案(附相关图纸);
⑥运营方案和需求调查报告;
⑦其他所需的材料;
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不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都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实地查看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交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联合审查。
四、评审和核发
都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联合审查申请后,每月按批次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国资、税务等相关主管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根据项目所在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承载力以及项目安全等方面充分评估和审核,并出具审查意见。
利用住宅用地新建及对既有住宅装修改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直接出具项目认定书;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利用闲置住宅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通过联合审查的项目出具项目认定书。
都匀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出具的项目认定书,报州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注销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满或因征收拆除以及不可抗力灭失的,可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由都匀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注销项目认定书,并州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附件 1-1
都匀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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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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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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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性质 |
□国有企业 □其他企业 □机关事业单位 | ||
运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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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性质 |
土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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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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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型方案 |
□住宅型,规划总套数 套。其中: 一居室 套,面积 平方米至 平方米; 二居室 套,面积 平方米至 平方米; 三居室及以上 套,面积 平方米至 平方米。 □宿舍型,规划总间数 间,面积 平方米至 平方米。 | ||
承诺事项 |
我单位承诺,所提供的相关审核资料真实有效,并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规定建设运营,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我单位将全面履行治安、消防、安全等各项责任,自觉接受市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不得“以租代售”或以收取保证金等方式变相出售等。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 1-2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参考样板)
证书编号:XXXX-XXXX
〔建设(运营)单位名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本省、州市有关规定,现认定_______________项目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信息如下: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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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 |
运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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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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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性质 |
土地面积 |
||
项目总建筑面积 |
m2 |
项目总投资 |
万 |
建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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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预计)时间 |
年 月 |
投入使用(预计)时间 |
年 月 |
保障性租赁住房 建筑面积 |
m2 |
保障性租赁住房套(间)数 |
|
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
m2 |
配套设施主要内容 |
|
租金要求 |
凭此认定书,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纳入资金补助和金融支持申请范围等。
(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项目,可注明认定书有效期)
都匀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都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2
都匀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退出管理
工作流程(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 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发〔2022〕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规范租赁资格审查,明确准入、退出程序,有效解决我市无房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础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结合都匀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流程。
一、申请人员基本准入条件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本市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
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新市民群体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基本准入条件:
1.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未租住
公有住房,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当前在本市未享受公共租赁住
房等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政策;
4.申请人须提供当前合法有效的本市居住证明,与现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在本市自主创业的,须提供个体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无房新市民、青年职工可以以家庭或个人名义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也可以与其他符合条件的无房新市民、青年职工共同申请。
二、 申请资料
申请都匀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提供下列资料:
1.都匀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明:家庭申请的,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单身人士申请的,提供身份证、离婚证(同时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未婚承诺书;
3.居住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所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辖区居住的相关证明或承诺材料;
4.学历、职称等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才分类评价证书等相关材料,没有的不提供;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房证明:是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不动产查询证明或房地产服务中心的购房备案查询证明;
6.其他资料。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意向房源项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都匀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二)审核。申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或由用人单位统一提交),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并将相关新报都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三)配租。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房源紧张情况下(供不应求)以轮候、抽签、摇号等公开透明的方式确定租赁对象,供过于求则由先后顺序方式确定租赁对象。
(四)入住手续办理。运营管理单位为已配租的租赁对象办理租赁入住手续。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整体租赁的,由运营管理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整体租赁合同。
(五)存档备案。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将纸质资料整理归档并制作成电子档资料,每季度将纸质资料和电子档资料交都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存档备案。
四、退出管理
承租人已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自愿停止使用房屋的,承租人应向房屋运营管理单位提出退房申请,经相关人员查验房屋、完成水电气暖交接手续后即可退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1.采取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的;
2.租赁期内,因工作变动而离开本市,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
3.在本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房屋居住权或产权的;
4.转租、转让、转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5.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租住房屋或其所在建筑物严重损毁的;
6.擅自改变租住房屋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和配套设施的,擅自违规装修,拒不恢复原状的;
7.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的;
8.不配合相关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日常查房及巡查工作的;
9.因不可抗力、政府征收等原因,租赁合同(协议)终止的;
10.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1.其他影响保障性租赁住房正常运行或损害他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12.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或属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在规定期限内退出所租住房,但过渡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五、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长效监督机制,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配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配租和运营管理过程公平、公正、公开,建立申请、配租、运营信息公开栏,开通投诉电话,及时协调处理相关投诉问题。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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