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及驻市各部门(单位),市属国有企业:
《都匀市城区公共广场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都匀市城区公共广场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公共广场管理,维护公共广场管理秩序,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广场是指都匀市城区内经过绿化、亮化,公共设施配套齐全并具有一定规模,供市民游憩、娱乐、锻炼和集会的开放性场所(不包括社区内或者自主管理的、封闭性的场所)。
第三条 凡是使用城区公共广场举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都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公共广场的综合协调、监督和市容秩序的日常管理工作。
都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公共广场市政公共设施、公共绿化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广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使用城区公共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注意公共卫生、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爱护城区广场内的花草树木和设施。
第六条 使用城区公共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内的管理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照明设施、健身器材、公告栏、雕塑、各类标志和其他公共设施;
(二)随地吐痰、便溺或乱扔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粪便和任意抛弃动物尸体;
(四)晾晒衣物或堆放杂物;
(五)在建(构)筑物、雕塑或其他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写、张贴小广告;
(六)其他影响广场容貌和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使用城区公共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地和绿化设施。公共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花坛、绿地、草坪;
(二)偷挖、折损、刻划花草树木、采花摘果;
(三)其他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 临时使用城区公共广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都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表,内容应当包括使用时间、期限、面积、目的、人数及活动物品摆放规划图等;
(二)《安全责任承诺书》《恢复现场承诺书》和《公共设施和绿化保护承诺书》;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同一时段多个单位或个人使用同一公共广场的,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益优先、备案优先”的方式确认。
第十条 临时使用公共广场从事商业活动的,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都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临时使用公共广场从事公益活动的,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都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
都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接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备案,对不符合公共广场使用规定的活动,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单位或者个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使用城区公共广场举办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活动,需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内容包括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备案至都匀市公安局、都匀市应急管理局。
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必须经都匀市公安局审查同意;预计参加人数超过5000人的,必须经黔南州公安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二条 临时使用城区公共广场从事商业活动超过15日,或者活动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都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备案材料并提出意见后报都匀市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临时使用城区公共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备案的内容和范围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在活动完成后应及时拆除活动设施和清理环境卫生,恢复场地原状。
第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在使用公共广场举办活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音对居民生产生活的影响。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都匀市城区”或“城区”均包括都匀城市建成区和都匀经济开发区。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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