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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140277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8-15
  • 文  号:
  • 匀府发〔2025〕4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都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都匀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都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都匀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都匀市人民政府 打印 关闭 【字号:

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都匀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都匀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日

都匀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都匀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应急管理部等13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省人民政府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24〕8号)和《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黔南府发〔2025〕4号),结合都匀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都匀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方案。

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消防工作的队伍,分为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员分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政府专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队站,主要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的人员;政府专职消防文员是指在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从事协助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党建政工财会审计、信通接警战勤保障等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二、队伍建设

(一)队伍建设职责。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司其职、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原则,合力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保障工作。其中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建队规划、人员招录、管理训练和调度指挥等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医保部门负责指导其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市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队伍经费保障政策;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烈士评定申请、落实抚恤待遇等事项;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政策要求,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二)队站建设标准。城市、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装备配备和人员配置等分别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执行。其中都匀市剑江大道政府专职消防队、墨冲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平浪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毛尖镇、匀东镇、归兰水族乡建设二级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

(三)明确员额配置。

1.政府专职消防队员。都匀市剑江大道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不少于30人的标准编配;墨冲镇、平浪镇、毛尖镇、匀东镇、归兰水族乡按照每队10人的标准编配。

2.政府专职消防文员。都匀市消防救援大队按照12人的标准编配。

(四)车辆装备配备。都匀市人民政府将专职消防队车辆装备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建设标准,结合辖区灾害事故特点,按照“必须、必备、管用”的原则合理配备所需消防车辆及器材装备,将应急救援、森林火灾扑救车辆装备优化整合列装属地政府专职队伍,配齐各类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装备,确保队伍关键时刻拉得出、用得上。

三、队伍管理

(一)规范人员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录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招录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竞争择优”原则。招录工作由都匀市人民政府统筹,各镇(乡、街道)推荐人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都匀市消防救援大队具体负责人员招录,按照制定计划、发布信息、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心理测试、组织考试、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公示录用、岗前培训等程序进行。

招录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3.具有良好的品行,志愿从事消防救援相关工作;

4.政府专职消防队员限招男性,年龄为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政府专职消防文员性别不限,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5.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政府专职消防文员应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专业特长、消防救援队伍急需专业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限制;

6.身体和心理健康。经入职体检各项身体、心理指标合格;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予招录情形:

1.受过刑事处罚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以及因违法违纪被原单位开除、辞退或解聘的;

3.被拘役、拘留的;

4.有吸毒史、酒驾史的;

5.被依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6.从事消防救援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试用及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与政府专职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政府专职消防员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在政府专职消防员入职报到参加培训之日起30日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影响的;

2.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3.不服从管理、不执行上级下达的命令或任务,给队伍造成恶劣影响的;

4.被上级消防救援队伍各部门和所在镇(乡、街道)督导检查发现不假外出累计超过3次以上的,或者在上级消防救援部门拉动点名出现问题被通报累计超过3次以上的;

5.违反消防救援队伍“禁酒令”及相关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6.招收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出现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给单位带来不良影响或其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三)规范日常管理。市消防救援大队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组织建设和日常管理教育、执勤训练、防火监督、消防宣传、志愿服务活动等业务指导,提升队伍综合业务素质。各镇(乡、街道)明确1名分管安全的领导和1名在职的工作人员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日常管理工作,督导专职消防队伍执勤备战,了解队伍形势和营房、车辆、装备建设情况,及时协调解决专职消防队日常诉求。各镇(乡、街道)推荐1名队长和1名副队长人选,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统一任命,负责组织开展全队执勤、训练、防火、灭火救援等日常管理教育工作。

(四)规范战备秩序。政府专职消防员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队伍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服从管理。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24小时驻勤备战,建立完善休息休假制度,日常驻勤队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3。政府专职消防文员实行8小时工作制,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值守和出勤。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时间按要求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服饰,非因公外出的,不得着带有消防标识的各类服装。

(五)规范组织设置。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健全党、团和工会组织。按照《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政治部关于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党组织建设的通知》(黔消政〔2023〕32号)文件要求,正式党员3人及以上且党员中有胜任支部书记、委员人选的,可按程序设立党支部;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可按程序设立党支部委员会。政府专职消防队党支部的设立由市消防救援大队党委研究后,报黔南州消防救援支队党委批准。

四、执勤训练和指挥调度

(一)强化入职培训。新招录政府专职消防员统一由市消防救援大队开展岗前集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条令法纪教育、队列训练、体能训练、技能训练、防火监督和灭火救援实用基础理论学习等。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入职手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录用。

(二)强化业务训练。市消防救援大队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岗位练兵机制,指导开展岗位练兵工作,负责队员跟班轮训,每年对所属乡镇队员实现轮训全覆盖。市消防救援大队联合林业、应急、水务等部门共同制定专职消防队伍业务训练计划,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专项业务训练,提升队伍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

(三)强化指挥调度。政府专职消防队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平战结合、反应灵敏、上下联动、专常兼备”的应急模式,落实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五统模式”管理要求,平时由地方党委政府统一管理,由分管安全的领导具体调度参与辖区内消防安全巡查、火灾隐患排查、防灾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森林防火巡查等工作;战时由市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调度指挥,参加综合应急救援工作时,由属地政府统一领导。政府专职消防队统一纳入119灭火救援指挥调度平台和应急救援联动体系,建立健全执勤战备和应急通信保障机制,配备值班、会议、出警等音视频传输设备,满足值班备勤、应急响应、指挥调度等工作需求,保障各项指令的畅通。政府专职消防队保持全天24小时值班值守应急状态,接到出动指令应按要求立即出动处置,按照“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开展好救援工作。

(四)强化工作考评。市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各镇(乡、街道)每季度对各专职消防队下发“防、灭、宣”工作任务清单,常态化开展工作帮扶和督导,并严格落实季度考评,连续四季度考评成绩排名末尾的,按照规定对队长和副队长进行岗位调整。市消防救援大队每季度开展一次练兵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及时进行补训补考,连续四季度体能考核不合格者,按照规定予以解除聘用关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经费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投入、人员运转经费等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做到专款专用。其中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个人被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消防车保险、消防车牌照办理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统一发放和集中购买。伙食补贴费用、队长补贴费用由市消防救援大队按照每队每月3000元标准发放至各镇(乡、街道)账户,其中伙食补贴费用2500元,各镇(乡、街道)结合队伍24小时执勤备战特点负责落实好队员每日早、中、晚餐伙食保障;队长和副队长补贴分别按照每月300元和200元标准发放。

(二)规范薪酬待遇。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结合政府专职消防员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和其专业能力,合理调整政府专职消防员薪酬体系。

(三)强化社会保障。用人单位按规定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当地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住房补贴;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工作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用人单位每年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组织不少于1次的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四)加强执勤消防车辆通行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执勤消防车(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按照特种车(艇)办理牌照,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执行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要根据贵州省应急管理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联合印发的《省内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费快速通行协同保障机制(试行)》(黔应急〔2022〕53号)文件相关要求申报免费快速通行。

(五)落实优抚优待。政府专职消防员按规定享受本地就医、疗养、学历提升、交通出行、参观游览、子女入学入托、保障性住房安排等方面的优待政策。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公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程序申报,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同等标准的优抚政策执行;因执行同一应急救援任务牺牲,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在烈士申报程序上应保持同步,同时评定,同时向社会公布,保险理赔应保持同程序、同标准;按规定建立公益性基金,对因公伤残、牺牲和被评为烈士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给予经济补助。

(六)促进再就业。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队员离队再就业创造条件。符合村级后备力量培育储备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政府专职消防文员),各镇(乡、街道)党(工)委按照《都匀市村级后备力量培育储备工作方案》相关要求,按程序纳入村级后备力量库,按照“在村(社区)但未任职的后备力量”进行管理。符合推荐选用条件的队员,离队后按程序进入村(社区)“两委”班子任职,按要求落实村(社区)干部待遇保障。

(七)强化表彰奖励。各级宣传、党(团)组织、人社、工会、妇联等部门按照权限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及人员纳入推荐表彰奖励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突出事迹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推荐表彰奖励,充分发挥政府专职消防员先进典型引导示范作用,激励政府专职消防员树立正确的荣誉观、使命观和奉献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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