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经济开发区、各镇(乡、街道)、市直各部门: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12号令)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都匀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一、对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二、对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对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市直各部门制发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自行启动清理程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决定修改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起草部门具体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等有关规定启动修改程序。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都匀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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