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都匀市服务业2026年一季度“开门红”激励政策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7日
都匀市服务业2026年一季度“开门红”
激励政策措施
一、商贸服务业
(一)奖励对象:商贸业企业。
(二)奖励标准
1.业务拓展奖励
(1)批发、零售业:
一季度销售额较上一年度同期增量累计在5000(含)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3%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季度销售额较上一年度同期增量累计在3000(含)-5000万元,且同比增长4%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季度销售额较上一年度同期增量累计在1000(含)-3000万元,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季度销售额较上一年度同期增量累计在500(含)-1000万元,且同比增长6%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2)餐饮、住宿业:
一季度营业额较上一年度同期增量累计在500(含)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季度营业额较上一年度同期增量累计在200(含)-500万元,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季度营业额较上一年度同期增量累计在100(含)-200万元,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季度营业额较上一年度同期增量累计在50(含)-100万元,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2.新入库增量奖励
一季度月度入库(即统计名录库内入库期分别为2026年2月、2026年3月的企业)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一季度销售额(营业额)超过入库标准的增量部分进行奖励。
(1)批发、零售业:
一季度销售额较入库标准的增量累计在5000(含)万元以上,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季度销售额较入库标准的增量累计在3000(含)-5000万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季度销售额较入库标准的增量累计在1000(含)-3000万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季度销售额较入库标准的增量累计在500(含)-1000万元,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2)餐饮、住宿业:
一季度营业额较入库标准的增量累计在500(含)万元以上,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季度营业额较入库标准的增量累计在200(含)-500万元,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季度营业额较入库标准的增量累计在100(含)-200万元,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季度营业额较入库标准的增量累计在50(含)-100万元,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3.稳增长奖励
一季度销售额累计在600万元以上且实现正增长的批发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一季度销售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且实现正增长的零售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一季度营业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且实现正增长的住宿餐饮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与业务拓展奖励重复时,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4.主辅分离奖励
对自身具备销售、物流、研发设计等非核心业务能力的企业,鼓励企业成立独立法人单位开展经营。对实现“主辅分离”且一季度新入库的企业,按照2026年一季度销售额的6‰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兑现方式:由企业自主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局申报,再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局审核认定后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到企业。
二、其他服务业
(一)奖励对象:服务业企业。
(二)奖励标准
1.业务拓展奖励
(1)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一季度(1-2月)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同期增量累计在2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季度(1-2月)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同期增量累计在100(含)-200万元,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季度(1-2月)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同期增量累计在50(含)-100万元,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一季度(1-2月)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同期增量累计在5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季度(1-2月)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同期增量累计在200(含)-500万元,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季度(1-2月)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同期增量累计在100(含)-200万元,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3)道路运输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一季度(1-2月)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同期增量累计在1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季度(1-2月)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同期增量累计在500(含)-1000万元的,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季度(1-2月)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同期增量累计在200(含)-500万元,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2.新入库增量奖励
一季度月度入库(即统计名录库内入库期分别为2026年2月、2026年3月的企业)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道路运输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一季度(1-2月)营业收入超过入库标准的增量部分进行奖励。
(1)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一季度(1-2月)营业收入较入库标准的增量累计在200万元(含)以上,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季度(1-2月)营业收入较入库标准的增量累计在100(含)-200万元,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季度(1-2月)营业收入较入库标准的增量累计在50(含)-100万元,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一季度(1-2月)营业收入较入库标准的增量累计在500万元(含)以上,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季度(1-2月)营业收入较入库标准的增量累计在200(含)-500万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季度(1-2月)营业收入较入库标准的增量累计在100(含)-200万元,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3)道路运输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一季度(1-2月)营业收入较入库标准的增量累计在1000万元(含)以上,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季度(1-2月)营业收入较入库标准的增量累计在500(含)-1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季度(1-2月)营业收入较入库标准的增量累计在200(含)-500万元,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3.稳增长奖励
对一季度(1-2月)营业收入累计在100万元以上,且实现正增长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一季度(1-2月)营业收入累计在200万元以上,且实现正增长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一季度(1-2月)营业收入累计在400万元以上,且实现正增长的道路运输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与业务拓展奖励重复时,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兑现方式。由企业自主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再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报市发展改革局汇总,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到企业。
本激励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如相关经营主体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相关奖励资金进行追回。因上级有关政策调整,政策措施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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